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芳惠謝智翔胡祐彬被 告 符建民 廖淑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裁判案由: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