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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邱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力技術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元,應繳裁判費26,44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