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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悅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琍云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複 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被 告 姜宜君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沿高雄市○○區○○○路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伊所經營之址設高雄市○○○路○○○ 號之捷絲旅旅館高雄站前館(下稱捷絲旅站前店)前,疏未注意汽車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竟駕車衝上人行道,並撞擊捷絲旅站前店一樓大門,造成捷絲旅站前店一樓大門支柱、玻璃、大廳地板磁磚及騎樓黑珍珠抿石子地面毀損不堪使用(下稱系爭事故),伊考量住宿客戶出入安全,於事發後翌日先行架設臨時性支撐門柱及裝設臨時強化玻璃,因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臨時性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66,150元(含稅),嗣進行完整性修繕工程,支出如附表二所示費用1,062,006 元(含稅),共計受有1,128,156 元之損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1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及第216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28,15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雖有過失,然原告於捷絲旅站前店前之人行道劃置箭頭,以此指示車輛得以進入,且未提醒伊該處有坡度,致伊疏未注意而撞擊捷絲旅站前店大門,則原告就系爭事故與有過失。又原告所請求之附表一所示臨時性修繕費用並非必要費用,且附表二所載項目多有重複,與原有設備不同,亦未計算折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於105 年5 月24日下午3 時許,駕駛系爭汽車沿高雄市

○○區○○○路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行經原告所經營址設高雄市○○○路○○○ 號之捷絲旅站前店前,疏未注意汽車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駕車衝上人行道,並撞入捷絲旅站前店一樓大門,造成捷絲旅站前店一樓大門、大廳地板磁磚及騎樓黑珍珠抿石子地板毀損不堪使用。

㈡被告就系爭事故有疏未注意汽車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及煞車未踩妥之過失,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事發當時捷絲旅站前店前方人行道靠近機車道處劃有一箭頭(見本院卷第35頁)。

㈣原告因系爭事故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臨時性修繕費用63,000

元及營業稅3,150 元,合計66,150元;及附表二所示完整性修繕費用1,011,434 元及營業稅50,572元,合計1,062,006元。

㈤倘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應負給付義務,利息起算日自105 年11月17日起算。

四、本件爭點:㈠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㈡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

五、法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行道係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 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3 項、第45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第9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此可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得行駛於人行道,亦不得於人行道上臨時停車。本件被告抗辯:原告在人行道上劃設箭頭指示汽車可駛入人行道,且未提醒被告注意該處有坡度,原告與有過失云云,則為原告否認,並陳稱:人行道上之箭頭非伊所劃設,伊無與有過失等語。

⒉經查,本院勘驗系爭事故發生時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

可見捷絲旅站前店騎樓與中山一路機車道間約有4 至5 公尺寬度之人行道,被告駕駛系爭汽車原以緩慢速度進入人行道,行駛於人行道中間位置突然加速前進,直接駛入捷絲旅站前店騎樓並撞擊該店大門,未有煞車。捷絲旅站前店大門遭被告撞擊後,該大門劇烈晃動,門口玻璃因而破裂。全部錄影畫面播放過程中雖有機車行駛於人行道,然除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停在人行道與機車道之間外,並無其他汽車行駛於該人行道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298至299 頁、第334 至338 頁)附卷可參,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當時伊駕車前往捷絲旅站前店找人,伊開上人行道時,因該處有高度,所以比較難拿捏油門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足認被告駕車行經該處本即欲至捷絲旅站前店門口,乃駛入人行道並踩油門,因未及煞車而衝撞捷絲旅站前店大門,是系爭事故應係被告駕駛系爭汽車操控不當所致,與該人行道上設置指示箭頭並無因果關係。又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見雄司調卷第47至48頁、第46頁)所示,事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在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且由人行道所鋪設之路面及四周道路環境,已足供用路人辨識該處係屬人行道,縱該處當時劃設指示箭頭,汽車駕駛人仍應依循上開交通規則行駛,不得駕車進入;而被告為有通常智識之成年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其駕駛汽車本應注意依循上開交通規則行駛,竟違反該規定,貿然駕車進入人行道,自有過失,難認原告就此負有提醒被告之注意義務。是被告辯稱原告就系爭事故與有過失云云,洵非可採。從而被告自應就系爭事故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前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196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民法第

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是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惟倘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項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為修繕捷絲旅站前店因系爭事故所造成之損

害,乃委請承興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下稱承興公司)進行臨時性及完整性修繕工程,並已支付附表一、二所示費用完畢等情,業據其提出事發時現場照片、承興公司修繕請款計價單、統一發票、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修繕請款單、支票及領款簽收單、施工照片(見雄司調卷第14至18頁、第22至24頁、本院卷第27至31頁、第141 至144 頁)為證,核與證人即承興公司負責人甲○○於本院證稱:伊負責捷絲旅站前店修繕工程,事發當時伊接到原告通知前往捷絲旅站前店,當時捷絲旅站前店大門支柱、玻璃、大廳地磚、騎樓抿石子地面都有損壞。附表二編號壹所示大廳磁磚修繕工程及編號貳所示騎樓泥作修繕工程部分,係因被告所撞擊的大門直柱(下稱系爭直柱)屬鍍鈦金屬,其基座裝設於地板磁磚及騎樓抿石子地面底下,上方與天花板相接,系爭直柱遭撞擊而移動,地磚及抿石子因而凸起產生裂痕,需將損壞的磁磚、抿石子打除、重新鋪設及清理,加上大門係屬於飯店的門面,如果只補一角,會有明顯色差。附表二編號壹-4、6、7 項係屬材料費用,其餘均屬工資。附表二編號貳-4、5項係屬於修補抿石子地面之材料費用,其餘為工資。附表二編號參所示大門鈦金維修工程是針對大門支柱的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參- 1 項所示直柱就是系爭直柱的材料費用,附表二編號參- 2 項所示橫柱則係與系爭直柱相連,固定在地上,因被告撞到系爭直柱,導致整個橫柱也彎曲,需要更換。附表二編號參- 3 項所示加工費係因原先的大門支柱為鍍金材質,所以要將鐵製支柱加工鍍金。附表二編號參- 4 項所示內襯骨架是系爭直柱裡面最內層的部分,亦屬材料費用。附表二編號參- 5 項所示電動門扇矯正修繕,是因為遭撞擊的大門屬於自動門,因受撞擊導致下方軌道變形,需要重新調整門片的開關,屬於調整費用,一扇的軌道材料費用大約30,000元,工資約15,000元。附表二編號肆所示大門玻璃修繕部分,係就破裂的門口玻璃進行修繕,附表二編號肆-3項屬於材料費用,其餘係屬於工資。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臨時強化玻璃、工資與附表二編號肆-3、4 項所示8+8 超優白雙強化玻璃及工資並沒有重複,附表一編號5 的部分是將破掉的門口玻璃拆掉及裝上臨時強化玻璃的費用,附表二編號肆-2項所示臨時玻璃拆除及運離費用,是指將上開臨時強化玻璃拆除、運離的費用。另外附表二編號肆-1所示更換立柱立面玻璃拆卸及裝回費是指系爭直柱四周完好的6 塊玻璃拆除及安裝費用,因為在拆除、安裝支柱的過程中,可能會去震動到四周的玻璃而導致破裂,故更換過程有拆除之必要。另外,系爭直柱上方與天花板相接,需要拆除天花板後才能將原來毀損的系爭直柱拆除,因此需要支出附表二編號伍所示裝潢工程費用,除了其中附表二編號伍-7項所示原有內部實木天花板修復費用中之33,000元屬材料費用外,其餘均屬工資15,000元。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內部、外部防護隔離工程係為了避免施工時有東西掉下來傷到客人或外面的路人。因為建築法規有規定修繕時要作安全措施、圍籬才符合規定。內部就是指大門裡面,外部就是指騎樓的部分。原先第一次估價修繕費用約7 、80萬元是因為沒有考慮到在拆裝系爭直柱時需要拆除天花板的部分,後來再次評估之後,加上晚上才能施工,工資較高,原告殺價之後,費用就是如附表一、二所示,原告均已給付完畢等語(見本院卷第153至168 頁)大致相符;佐以系爭直柱頂端連接1 樓天花板,底端連接地面,大門外地面有以抿石子裝飾,系爭直柱前方騎樓抿石子地面有修護痕跡,自動門左右兩側均為玻璃落地窗,騎樓天花板以鋁金屬包板及鋁天花板裝飾,自動門內(即飯店大廳)地板為灰色磁磚,與系爭直柱相接,大廳天花板為實木天花板,亦與系爭直柱相接,大廳旁設有餐廳,餐廳有一手推玻璃門等情,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圖及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74 至196 頁)在卷相互以觀,足認系爭直柱上、下兩端與大廳及騎樓之天花板、地面相接,系爭直柱遭撞擊後,與系爭直柱相連之大廳磁磚、騎樓抿石子地面因該直柱移動而凸起、破裂,且於拆除、安裝系爭直柱之過程中,需將相接之天花板及四周相鄰之玻璃拆除,核與證人甲○○上開所述修繕過程相符,且參以甲○○與兩造無利害關係,僅就其參與捷絲旅站前店修繕過程及附表一、二所示費用為相關解說,則其上開證詞,應可採信。

⒊又依事發時現場照片(見雄司調卷第 14 至 18 頁)所示,

被告於事發當時所撞擊之位置,為捷絲旅站前店大門自動門至右側門框之間,右側門框內玻璃因系爭事故而破裂,其與自動門間之系爭直柱彎曲,而自動門(2 扇)亦因遭撞擊而往門內移位,且與系爭直柱相連之下方橫柱明顯凹損,並與原相接之騎樓抿石子地面分離,該抿石子地面產生裂痕,自動門軌道亦扭曲變形等情,核與附表二編號壹、貳、參、肆所載更換大廳磁磚、騎樓抿石子、大門鈦金支柱、玻璃及電動門扇變形矯正修繕等項目相符,佐以磁磚、門框、玻璃、自動門及天花板等項目係協助捷絲旅站前店以達居住、使用之目的,均無法單獨使用,係屬固定性之附屬設備,足認此部分確受有損害而有施作上開工程及更換附屬設備之必要。再者,參以系爭直柱上、下兩端因與天花板及地面相接,於拆除、安裝系爭直柱之過程中,確實需將天花板及四周相臨之玻璃予以拆除等情已如前述,因而有支出附表二編號肆-1項所示拆卸及安裝玻璃費用及編號伍所示天花板拆除、修復費用之必要。

⒋至被告抗辯:其委請行家檢視後,認為附表二所示材料費用

過高,附表二編號壹-1至3 、5 項、編號貳-1至3 、6 、9項及編號伍-3、7 項所示費用重複計算,附表二編號伍-1、

2 項及編號陸、編號柒所示費用無支出必要性,且依施工慣例,磁磚及抿石子打除、清潔及清運應會同時施工,而無須再加以區分各項工資,且日間與夜間工資應屬相同,附表二所列工資過高等語。經查:

⑴原告為修復大廳地磚、騎樓抿石子及大門支柱,因而支出附

表二編號壹-4項地磚材料費用7,800 元,附表二編號貳-4、

5 項抿石子材料費用13,000元、4,000 元及附表二編號參-1項所示大門鈦金屬直柱材料費用130,000 元、編號參-2項所示橫柱40,000元、編號參-3項所示加工費39,000元及編號參-4項所示內襯骨架材料費用28,000元,有原告所提出修繕請款單(見本院卷第27頁)為證;復參酌原告興建捷絲旅站前店當時之新建結構工程總價為235,025,250 元,其中大廳磁磚1 片單價840 元,大廳貼磚代工1 坪1,200 元;另外泥作工程為8,066,155 元,大廳入口及咖啡廳入口金屬門工程1式62萬元,鈦金門窗上方不鏽鋼架1 式10萬元,合計72萬元;大門優白玻璃工程1 式38萬元,有原告所提出紘侑工程有限公司合約書、和蘶實業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長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見本院卷第210 至268 頁)在卷可稽;衡以原告於興建捷絲旅站前店當時,承攬廠商所訂購之材料數量甚多,價格自較為優惠,而本件修繕所需磁磚、抿石子數量極少,廠商未必願以相同價格供應,此乃一般交易常見情形,則原告為修復捷絲旅站前店大廳磁磚、騎樓抿石子及大門支柱,而為採購相同材料而支出上開費用應屬合理,且屬必要。是被告辯稱上開材料費用過高云云,委不足採。

⑵又證人甲○○於本院證稱:捷絲旅站前店興建時係整批材料

一起訂購,並無留庫存,因本件修繕只需要6 塊地磚及少量抿石子,數量不多,且磁磚跟抿石子的訂購廠商不同,廠商會要求另外支付運費,故運費需要另外計價即附表二編號壹-5項、編號貳-6項所示運費,附表二編號貳-2項所示騎樓抿石子打除清除費用是指打除抿石子之後會有灰塵等髒亂而需由工人負責清潔。1個工作天各有2個工人。附表二編號貳-3項所示廢棄物清運費用係指另外找人將廢棄物運走。附表二編號貳-9項騎樓抿石子清潔費用是指地磚跟抿石子做好之後,需要再僱工來做清潔,附表二編號伍-7項所示原有內部實木天花板修復費用於估價單上誤繕為「拆除」,應更正為「修復」,因為更換支柱的過程中需要將相連的天花板部分拆離,原來裝潢是以白膠固定實木木頭,木頭拆離後會導致木頭受損,木頭受損後無法繼續使用,需要另外找新的裝上去,所以有第7 小項的修復費用,就是新的支柱裝好後,將原來的天花板回覆到原來位置,其中包括材料費用33,000元,工資15,000元。附表二編號伍-8項所示清運費用,是因為實木拆除下來壞掉的廢棄物需要請廠商運走等語(見本院卷第155至156頁、第159頁),可見附表二編號壹 -1、2、3、5項、編號貳-1至3 、6 、9 項及編號伍-3、7 項所示費用並無重複計算之情形,且屬修繕過程中所必要之支出費用。惟觀諸附表二編號貳-7、8 所示項目,均為門外地板黑珍珠石子(抿石子)施工工資,兩者項目重複,且參酌原告所提出之修繕照片(見本院卷第115 頁),僅見2 名工人進行騎樓抿石子地面修復工程,而該騎樓抿石子修復長度為329 公分,有騎樓抿石子測量照片(見本院卷第269 頁)附卷可參,堪認重新鋪設騎樓抿石子地面工程,應以1 個工作天即可完成,並以工資一日2,800 元計算,則門外地板黑珍珠石子(抿石子)施工工資以5,600 元(計算式:2,800x2 =5,600)較為妥當。又觀諸附表二編號伍所示裝潢工程費用,其中編號伍-1至3 項所示內、外天花板拆除工資費用各為15,000元、13,000元、13,000元,而附表二編號伍-5至6 項所示原有天花板修復工資費用各為45,000元、58,000元、15,000元,則其中附表五-5、6 項所示工資費用顯然較高,佐以原告為更換系爭直柱所需拆除及修復之外部天花板範圍,僅有更換直柱上方左右兩側鋁金屬包板,及與系爭直柱相鄰左右兩側5 片鋁天花板乙節,業經原告於勘驗時陳述在卷(見本院第180 至181 頁),則更換系爭直柱過程中所需安裝之外部天花板部分範圍不大,此部分工資應與附表二編號伍-1、2所示拆除外部天花板所需工資相當,則各以15,000元、13,000元計算為適當。

⑶按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周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

木板、夾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1.8 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安全圍籬及施工安全標誌。施工中承造人不得將建築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之道路或人行道上,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高雄市政府建築施工注意事項第13條第1 項前段、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修繕照片(見本院卷第113 至114 頁)所示,可見捷絲旅站前店進行完整性修繕工程施工當時,施工場所四周以密閉式之木板、夾板等材料設置安全圍籬,以避免妨害公共安全,合於上開規定,是原告為此支出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隔離工程費用核屬必要。至被告雖辯稱上開費用過高云云,惟原告業已提出修繕請款單(見本院卷第27頁)為證,且證人甲○○於本院證稱:

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之第1 小項隔護牆就是像木板一樣全部圍起來,第2 小項美化費是我們修繕完成之後,將隔護牆拆除的費用,第3 小項施工架,因為設防護牆過程中需要有施工架才能設防護牆,這與附表二編號伍-4所示鷹架搭設工程費用不同,是為了設置防護牆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60頁),堪認附表二編號陸、柒所示防護工程費用應屬合理,難認有何費用過高之處。

⒌又被告辯稱捷絲旅站前店大門左邊另有側門可供旅客進出,

無需為臨時性修繕工程云云。惟觀諸捷絲旅站前店大門及側門照片(見本院卷第192 至193 頁),可知捷絲旅站前店左側區域係供餐廳使用,而該餐廳與大廳雖相通,然該餐廳內尚有擺放餐桌及餐椅,不易住宿旅客攜帶行李通行;並參酌證人甲○○於本院證稱:臨時性修繕工程是為了要自動門調整成可以開啟的狀態,因為當時大門整個歪了,下面自動門軌道部分變形,故將軌道變形的部分切掉,然後補上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軌道,暫時讓大門可以開合。之後做附表二編號參-5 項所示矯正修繕時,則將整個軌道換掉,附表一編號2所示臨時支撐門柱及內襯骨架用途是將原來撞到直柱歪掉的部分切除,然後補上臨時支撐門柱及內襯骨架接直,讓大門可以先裝臨時玻璃上去,維持正常開合。附表一編號3 所示修繕工資是當天我們臨時被叫去修繕的工資,附表一編號5是將大門破掉的玻璃拆掉及裝上臨時的強化玻璃的費用。附表一編號6 所示泥作修補費用,因為抿石子有脫落的地方,我們先用水泥補平,以免客人走動時跌倒。因為進行完整性修繕工程所需相關材料需要訂購時間,為了讓飯店可以營業,讓客人正常進出,所以才需要作臨時性修繕。因訂製8+8超優白雙強化玻璃需要時間,故先行安裝臨時強化玻璃,臨時強化玻璃的透光性沒那麼高,8+8 超優白雙強化玻璃透光性較高,且安全性較好。附表一編號5 所示臨時強化玻璃拆裝工資包括拆除破損的玻璃及安裝臨時強化玻璃,附表二編號肆 -2 所示臨時玻璃拆除及運離則係將上開臨時玻璃拆除等語(見本卷第160 至162 頁、第164 頁),顯見捷絲旅站前店大門因系爭事故移位而無法開啟,並可藉由臨時性修繕工程使自動門開啟,而捷絲旅站前店係屬旅館業,為使住宿旅客方便進出,以維持正常營運,避免所受損失擴大,而有進行臨時性修繕工程之必要,且上開材料費用於完整性修繕工程時即已拆除,故此部分無庸計算折舊。又依證人甲○○上開證詞可知,安裝臨時強化玻璃僅係為了等待訂製8+8 超優白雙強化玻璃到貨,並無特殊安全性需求;參酌事發時現場照片(見雄司調卷第14頁)所示,捷絲旅站前店大門自動門右側門框玻璃破裂,雖有拆除破損玻璃之必要,惟該門框係屬固定,與自動門之間各自獨立,則拆除玻璃後,應可以木板替代臨時強化玻璃放置於該門框內,無先行安裝臨時強化玻璃之必要,則附表一編號4 所示臨時強化玻璃費用及附表二編號肆-2項所示臨時玻璃拆除及運離費用應予剔除,另附表一編號5 所示臨時強化玻璃拆裝工資內含拆除破裂玻璃之工資部分,故此部分費用以該費用之一半計算,則附表一編號5所示拆裝工資減為6,000元(計算式:12,000x1/2=6,000元)。

⒍附表一、二修繕工程中,其中磁磚費用7,800 元、黏著劑費

用1,600元、填縫劑400元、抿石子黑珍珠石子13,000元、抿石子石粉費用4,000 元、直柱130,000元、橫柱 40,000元、內襯骨架28,000元、天花板33,000元、強化玻璃費用28,000元及鈦金電動門扇費用60,000元均屬材料費用,須加以計算折舊外,其餘則屬工資無庸折舊;而按捷絲旅站前店之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建材,大門支柱、地磚等項目陸續於104 年12月18日施工完成,有捷絲旅站前店建物登記謄本及新建當時估驗請款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 至272 頁、第275頁),至事發時(即105 年5 月24日)已使用約6 個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並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第一項「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之耐用年數為50年,第二項房屋附屬設備中之自動門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又依上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說明第四項:固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使用價值者,其耐用年數隨其主要設備,故磁磚、騎樓抿石子、支柱、玻璃、天花板等固定性之附屬設備之耐用年數均隨同鋼筋混凝土房屋而亦為50年,則此部分費用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各如附表二所示,另鈦金電動門扇則隨同自動門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則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7,27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編號-5備註所示),是原告所得請求附表一臨時性修繕費用為51,000元,加計營業稅(5%)後為53,550元,附表二所示完整性修繕費用為918,104元,加計營業稅(5%)後為964,009元,合計1,017,559元(計算式:53,550元+964,009元=1,017,559元),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⒎本件原告雖引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 2

73號判決意旨,主張修繕材料費用本身不具獨立存在之價值,僅具有附屬之作用及功能,應無折舊之適用云云,然揆諸前揭判決之主要論點,係在說明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將其更新之結果,並不會產生額外之利益出現,故無計算折舊之必要,然觀諸本件原告所有捷絲旅站前店因修復所需材料如地磚、玻璃、鈦金屬及實木等,並非均屬不具獨立價值而需附屬他物之材料,更新後均可延長使用年限,並非無獨立價值之物,故原告以此主張毋庸扣除折舊云云,難予採信。

⒏至被告聲請證人即森榮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永祥到庭說明

原告請求之修繕費用過高,及聲請建築師公會鑑定修繕費用乙節,因原告所得請求之修繕費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潘永祥並非親身參與修繕過程之人,而本院亦於106 年6 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兩造應於庭後一周內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如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予調查(見本院卷第169 頁),則被告遲至106 年7 月21日始當庭聲請調查上開證據,自屬延滯訴訟,而無調查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7,559元及自105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附表一:臨時性修繕費用┌──┬───────────┬──┬──┬────┬─────┬────────┐│編號│品名/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 │請求金額 │核准金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1 │大門不鏽鋼軌道 │ 支 │ 1 │19,000元│19,000元 │19,000元 │├──┼───────────┼──┼──┼────┼─────┼────────┤│ 2 │臨時支撐門柱及內襯骨架│ 支 │ 1 │9,000元 │9,000元 │9,000元 │├──┼───────────┼──┼──┼────┼─────┼────────┤│ 3 │修繕工資 │ 工 │ 3 │4,000元 │12,000元 │12,000元 │├──┼───────────┼──┼──┼────┼─────┼────────┤│ 4 │臨時強化玻璃 │ 塊 │ 1 │6,000元 │6,000元 │0元 │├──┼───────────┼──┼──┼────┼─────┼────────┤│ 5 │臨時強化玻璃拆裝工資 │ 工 │ 4 │3,000元 │12,000元 │6,000元 │├──┼───────────┼──┼──┼────┼─────┼────────┤│ 6 │泥作修補 │ 式 │ 1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總計 │66,150元(含稅) │51,000元( 含稅) ││ │【計算式:63,000元X │【計算式:51,000││ │1.05營業稅=66,150元 │元X1 .05營業稅=5││ │】 │3,550 元】 │└────────────────────┴──────────┴────────┘附表二:完整性修繕費用┌──┬──────┬──┬───┬────┬────┬─────┬───────┐│編號│品名/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請求金額│核准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壹、大廳磁磚修繕工程 │├──┬──────┬──┬───┬────┬────┬─────┬───────┤│ 1 │門內地板打除│ 工 │ 1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2 │門內地板清除│ 工 │ 1 │1,500元 │1,500元 │1,500元 │ │├──┼──────┼──┼───┼────┼────┼─────┼───────┤│ 3 │門內地板廢棄│ 式 │ 1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 ││ │物清運 │ │ │ │ │ │ │├──┼──────┼──┼───┼────┼────┼─────┼───────┤│ 4 │門內地板地磚│ 塊 │ 6 │1,300元 │7,800元 │7,724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60x120含損耗│ │ │ │ │ │7,724元【計算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用年數+1)即7,││ │ │ │ │ │ │ │800÷(50+1)≒1││ │ │ │ │ │ │ │53(小數點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2.││ │ │ │ │ │ │ │折舊額=(取得 ││ │ │ │ │ │ │ │成本-殘價)×1││ │ │ │ │ │ │ │/(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7,800-153)││ │ │ │ │ │ │ │×1/50×(0+6/││ │ │ │ │ │ │ │12)≒76(小數││ │ │ │ │ │ │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3.扣除折舊││ │ │ │ │ │ │ │後價值=(新品││ │ │ │ │ │ │ │取得成本-折舊││ │ │ │ │ │ │ │額)即7,800- ││ │ │ │ │ │ │ │76=7,724】 │├──┼──────┼──┼───┼────┼────┼─────┼───────┤│ 5 │門內地板地磚│ 次 │ 1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 ││ │60x120運費 │ │ │ │ │ │ │├──┼──────┼──┼───┼────┼────┼─────┼───────┤│ 6 │門內地板地磚│ 包 │ 2 │800元 │1,600元 │1,584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60x120黏著劑│ │ │ │ │ │1,584元【計算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用年數+1)即 ││ │ │ │ │ │ │ │1,600÷(50+1) ││ │ │ │ │ │ │ │≒31(小數點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1,600- ││ │ │ │ │ │ │ │31)×1/50×( ││ │ │ │ │ │ │ │0+6/12)≒16(││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3.扣除││ │ │ │ │ │ │ │折舊後價值=(││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折舊額)即 ││ │ │ │ │ │ │ │1,600-16= ││ │ │ │ │ │ │ │1,584】 │├──┼──────┼──┼───┼────┼────┼─────┼───────┤│ 7 │門內地板地磚│ 包 │ 1 │400元 │400元 │396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60x120填縫劑│ │ │ │ │ │396元【計算方 ││ │ │ │ │ │ │ │式:1.殘價=取││ │ │ │ │ │ │ │得成本÷(耐用 ││ │ │ │ │ │ │ │年數+1)即400 ││ │ │ │ │ │ │ │÷(50+1)≒8(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2.折舊││ │ │ │ │ │ │ │額=(取得成本 ││ │ │ │ │ │ │ │-殘價)×1/( ││ │ │ │ │ │ │ │耐用年數)×(││ │ │ │ │ │ │ │使用年數)即 ││ │ │ │ │ │ │ │(400-8)×1/50││ │ │ │ │ │ │ │×(0+6/12)≒││ │ │ │ │ │ │ │4(小數點以下 ││ │ │ │ │ │ │ │四捨五入);3.││ │ │ │ │ │ │ │扣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新品取得成││ │ │ │ │ │ │ │本-折舊額)即││ │ │ │ │ │ │ │400-4=396】 │├──┼──────┼──┼───┼────┼────┼─────┼───────┤│ 8 │門內地板地磚│大工│ 2 │2,800元 │5,600元 │5,600元 │ ││ │鋪設60x120施│ │ │ │ │ │ ││ │工 │ │ │ │ │ │ │├──┼──────┼──┼───┼────┼────┼─────┼───────┤│ 9 │門內地板地磚│小工│ 2 │2,000元 │4,000元 │4,000元 │ ││ │鋪設60x120施│ │ │ │ │ │ ││ │工 │ │ │ │ │ │ │├──┴──────┴──┴───┴────┴────┴─────┴───────┤│貳、騎樓泥作修繕工程 │├──┬──────┬──┬───┬────┬────┬─────┬───────┤│ 1 │騎樓抿石子地│ 工 │ 2 │3,000元 │6,000元 │6,000元 │ ││ │板打除 │ │ │ │ │ │ │├──┼──────┼──┼───┼────┼────┼─────┼───────┤│ 2 │騎樓抿石子地│ 工 │ 2 │1,500元 │3,000元 │3,000元 │ ││ │板打除清除 │ │ │ │ │ │ │├──┼──────┼──┼───┼────┼────┼─────┼───────┤│ 3 │騎樓抿石子地│ 式 │ 1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 ││ │板打除廢棄物│ │ │ │ │ │ ││ │清運 │ │ │ │ │ │ │├──┼──────┼──┼───┼────┼────┼─────┼───────┤│ 4 │騎樓抿石子黑│ 包 │ 26 │500元 │13,000元│12,873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珍珠石子 │ │ │ │ │ │12,873元【計算││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用年數+1)即13││ │ │ │ │ │ │ │,000÷(50+1)≒││ │ │ │ │ │ │ │255(小數點以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13,000- ││ │ │ │ │ │ │ │255)×1/50×(││ │ │ │ │ │ │ │0+6/12)≒ 127││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折舊額)即13││ │ │ │ │ │ │ │,000-127=12,││ │ │ │ │ │ │ │873】 │├──┼──────┼──┼───┼────┼────┼─────┼───────┤│ 5 │騎樓抿石子( │ 包 │ 10 │400元 │4,000元 │3,961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石粉) │ │ │ │ │ │3,961元【計算 ││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用年數+1)即4,││ │ │ │ │ │ │ │000÷(50+1)≒ ││ │ │ │ │ │ │ │78(小數點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2.││ │ │ │ │ │ │ │折舊額=(取得 ││ │ │ │ │ │ │ │成本-殘價)×1││ │ │ │ │ │ │ │/(耐用年數) ││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4,000-78) ││ │ │ │ │ │ │ │×1/50×(0+6/││ │ │ │ │ │ │ │12)≒39(小數││ │ │ │ │ │ │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3.扣除折舊││ │ │ │ │ │ │ │後價值=(新品││ │ │ │ │ │ │ │取得成本-折舊││ │ │ │ │ │ │ │額)即4,000- ││ │ │ │ │ │ │ │39=3,961】 │├──┼──────┼──┼───┼────┼────┼─────┼───────┤│ 6 │騎樓抿石子黑│ 次 │ 1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 ││ │珍珠石子(運 │ │ │ │ │ │ ││ │費) │ │ │ │ │ │ │├──┼──────┼──┼───┼────┼────┼─────┼───────┤│ 7 │門外地板黑珍│ 工 │ 3 │2,800元 │8,400元 │5,600元 │2工人 ││ │珠石子(抿石 │ │ │ │ │ │【計算式:2人X││ │子)施工 │ │ │ │ │ │2,800元=5,600 ││ │ │ │ │ │ │ │元】 │├──┼──────┼──┼───┼────┼────┼─────┼───────┤│ 8 │門外地板黑珍│ 工 │ 3 │2,000元 │6,000元 │0元 │ ││ │珠石子(抿石 │ │ │ │ │ │ ││ │子)施工 │ │ │ │ │ │ │├──┼──────┼──┼───┼────┼────┼─────┼───────┤│ 9 │騎樓抿石子地│ 次 │ 1 │1,500元 │1,500元 │1,500元 │ ││ │板清潔 │ │ │ │ │ │ │├──┴──────┴──┴───┴────┴────┴─────┴───────┤│參、大門鈦金維修工程 │├──┬──────┬──┬───┬────┬────┬─────┬───────┤│ 1 │直柱5H鈦金材│ 支 │ 1 │130,000 │130,000 │128,725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料 │ │ │元 │元 │ │128,725元【計 ││ │ │ │ │ │ │ │算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 ││ │ │ │ │ │ │ │耐用年數+1)即││ │ │ │ │ │ │ │130,000÷(50+1││ │ │ │ │ │ │ │)≒2,549(小數││ │ │ │ │ │ │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 │ │ │ │ │ │ │(取得成本-殘 ││ │ │ │ │ │ │ │價)×1/ (耐用││ │ │ │ │ │ │ │年數)×(使用││ │ │ │ │ │ │ │年數)即(130, ││ │ │ │ │ │ │ │000-2,549)×1││ │ │ │ │ │ │ │/50×(0+6/12 ││ │ │ │ │ │ │ │)≒1,275(小 ││ │ │ │ │ │ │ │數點以下四捨五││ │ │ │ │ │ │ │入);3.扣除折││ │ │ │ │ │ │ │舊後價值=(新││ │ │ │ │ │ │ │品取得成本-折││ │ │ │ │ │ │ │舊額)即130,00││ │ │ │ │ │ │ │0-1,275=128,││ │ │ │ │ │ │ │725】 │├──┼──────┼──┼───┼────┼────┼─────┼───────┤│ 2 │橫柱1.3H鈦金│ 支 │ 1 │40,000元│40,000元│39,608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材料 │ │ │ │ │ │39,608元【計算││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用年數+1)即40││ │ │ │ │ │ │ │,000÷(50+1)≒││ │ │ │ │ │ │ │784(小數點以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40,000- ││ │ │ │ │ │ │ │784)×1/50×(││ │ │ │ │ │ │ │0+6/12)≒392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折舊額)即40││ │ │ │ │ │ │ │,000-392=39,││ │ │ │ │ │ │ │608】 │├──┼──────┼──┼───┼────┼────┼─────┼───────┤│ 3 │鈦金加工費( │ 式 │ 1 │39,000元│39,000元│39,000元 │ ││ │成形)直橫各1│ │ │ │ │ │ ││ │支 │ │ │ │ │ │ │├──┼──────┼──┼───┼────┼────┼─────┼───────┤│ 4 │內襯骨架5.5H│ 支 │ 1 │28,000元│28,000元│27,725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 │ │ │ │ │ │27,725元【計算││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用年數+1)即28││ │ │ │ │ │ │ │,000÷(50+1)≒││ │ │ │ │ │ │ │549(小數點以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28,000- ││ │ │ │ │ │ │ │549)×1/50×(││ │ │ │ │ │ │ │0+6/12)≒275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折舊額)即28││ │ │ │ │ │ │ │,000-275=27,││ │ │ │ │ │ │ │725】 │├──┼──────┼──┼───┼────┼────┼─────┼───────┤│ 5 │鈦金電動門扇│ 扇 │ 2 │45,000元│90,000元│87,273元 │材料費用估定為││ │變形矯正修繕│ │ │(工資15,│ │(工資30,00│57,273元【計算││ │ │ │ │000元+材│ │0元+材料費│方式:1.殘價=││ │ │ │ │料費用30│ │用57,273元│取得成本÷(耐 ││ │ │ │ │,000元) │ │) │用年數+1)即60││ │ │ │ │ │ │ │,000÷(10+1)≒││ │ │ │ │ │ │ │5,455(小數點 ││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 ││ │ │ │ │ │ │ │取得成本-殘價││ │ │ │ │ │ │ │)×1/(耐用年 ││ │ │ │ │ │ │ │數)×(使用年││ │ │ │ │ │ │ │數)即(60,000 ││ │ │ │ │ │ │ │-5,455)×1/10││ │ │ │ │ │ │ │×(0+6/12)≒││ │ │ │ │ │ │ │2,727(小數點 ││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3.扣除折舊後││ │ │ │ │ │ │ │價值=(新品取││ │ │ │ │ │ │ │得成本-折舊額││ │ │ │ │ │ │ │)即60,000-2,││ │ │ │ │ │ │ │727=57,273】 ││ │ │ │ │ │ │ │ │├──┼──────┼──┼───┼────┼────┼─────┼───────┤│ 6 │安裝工資 │ 式 │ 1 │70,000元│70,000元│70,000元 │ │├──┴──────┴──┴───┴────┴────┴─────┴───────┤│肆、大門玻璃修繕 │├──┬──────┬──┬───┬────┬────┬─────┬───────┤│ 1 │更換立柱立面│ 式 │ 1 │28,000元│28,000元│28,000元 │ ││ │玻璃拆卸及裝│ │ │ │ │ │ ││ │回費 │ │ │ │ │ │ │├──┼──────┼──┼───┼────┼────┼─────┼───────┤│ 2 │臨時玻璃拆除│ 式 │ 1 │4,000元 │4,000元 │0元 │ ││ │及運離 │ │ │ │ │ │ │├──┼──────┼──┼───┼────┼────┼─────┼───────┤│ 3 │8+8超優白雙 │ 才 │ 35 │28,000元│28,000元│27,725元 │修復費用估定為││ │強化 │ │ │ │ │ │27,725元【計算││ │ │ │ │ │ │ │方式:1.殘價=││ │ │ │ │ │ │ │取得成本÷(耐 ││ │ │ │ │ │ │ │用年數+1)即28││ │ │ │ │ │ │ │,000÷(50+1)≒││ │ │ │ │ │ │ │549(小數點以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28,000 -││ │ │ │ │ │ │ │549)×1/50×(││ │ │ │ │ │ │ │0+6/12)≒275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折舊額)即28││ │ │ │ │ │ │ │,000-275 =27││ │ │ │ │ │ │ │,725】 │├──┼──────┼──┼───┼────┼────┼─────┼───────┤│ 4 │機具吊掛費 │ 式 │ 1 │12,000元│12,000元│12,000元 │ │├──┴──────┴──┴───┴────┴────┴─────┴───────┤│伍、裝潢工程 │├──┬──────┬──┬───┬────┬────┬─────┬───────┤│ 1 │原有外部鋁天│ 式 │ 1 │15,000元│15,000元│15,000元 │ ││ │花板拆除 │ │ │ │ │ │ │├──┼──────┼──┼───┼────┼────┼─────┼───────┤│ 2 │原有外部鋁金│ 式 │ 1 │13,000元│13,000元│13,000元 │ ││ │屬包板拆除 │ │ │ │ │ │ │├──┼──────┼──┼───┼────┼────┼─────┼───────┤│ 3 │原有內部實木│ 式 │ 1 │13,000元│13,000元│13,000元 │ ││ │天花板拆除 │ │ │ │ │ │ │├──┼──────┼──┼───┼────┼────┼─────┼───────┤│ 4 │鷹架搭設工程│ 式 │ 1 │16,000元│16,000元│16,000元 │ │├──┼──────┼──┼───┼────┼────┼─────┼───────┤│ 5 │原有外部鋁天│ 式 │ 1 │45,000元│45,000元│15,000 元 │ ││ │花板修復 │ │ │ │ │ │ │├──┼──────┼──┼───┼────┼────┼─────┼───────┤│ 6 │原有外部金屬│ 式 │ 1 │58,000元│58,000元│13,000元 │ ││ │包板修復 │ │ │ │ │ │ │├──┼──────┼──┼───┼────┼────┼─────┼───────┤│ 7 │原有內部實木│ 式 │ 1 │48,000元│48,000元│47,676元 │材料費用估定為││ │天花板修復 │ │ │(工資15,│ │(工資15,00│32,676元【計算││ │ │ │ │000元+材│ │0元+材料費│方式:1.殘價=││ │ │ │ │料費用33│ │用32,676元│取得成本÷(耐 ││ │ │ │ │,000元) │ │) │用年數+1)即33││ │ │ │ │ │ │ │,000÷(50+1)≒││ │ │ │ │ │ │ │647(小數點以 ││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2.折舊額=(取 ││ │ │ │ │ │ │ │得成本-殘價) ││ │ │ │ │ │ │ │×1/(耐用年數││ │ │ │ │ │ │ │)×(使用年數││ │ │ │ │ │ │ │)即(33,000- ││ │ │ │ │ │ │ │647)×1/50×(││ │ │ │ │ │ │ │0+6/12)≒324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3.扣││ │ │ │ │ │ │ │除折舊後價值=││ │ │ │ │ │ │ │(新品取得成本││ │ │ │ │ │ │ │-折舊額)即33││ │ │ │ │ │ │ │,000-324=32,││ │ │ │ │ │ │ │676】 │├──┼──────┼──┼───┼────┼────┼─────┼───────┤│ 8 │拆除廢棄物清│ 式 │ 1 │8,000元 │8,000元 │8,000元 │ ││ │運 │ │ │ │ │ │ ││ │ │ │ │ │ │ │ │├──┼──────┼──┼───┼────┼────┼─────┼───────┤│ 9 │油漆修補工程│ 式 │ 1 │12,000元│12,000元│12,000元 │ │├──┴──────┴──┴───┴────┴────┴─────┴───────┤│陸、內部防護隔護牆工程 │├──┬──────┬──┬───┬────┬────┬─────┬───────┤│ 1 │防護隔護牆 │ ㎡ │50.4 │850元 │42,840元│42,840元 │ ││ │8.4x6 │ │ │ │ │ │ │├──┼──────┼──┼───┼────┼────┼─────┼───────┤│ 2 │防護隔護牆美│ 才 │554.4 │75元 │41,580元│41,580元 │ ││ │化費8.4x6 │ │ │ │ │ │ │├──┼──────┼──┼───┼────┼────┼─────┼───────┤│ 3 │防護隔護牆施│ ㎡ │50.4 │180元 │9,072元 │9,072元 │ ││ │工架8.4x6 │ │ │ │ │ │ │├──┴──────┴──┴───┴────┴────┴─────┴───────┤│柒、外部防護隔離工程 │├──┬──────┬──┬───┬────┬────┬─────┬───────┤│ 1 │防護隔護牆 │ ㎡ │80.4 │850元 │68,340元│68,340元 │ ││ │13.4x6 │ │ │ │ │ │ │├──┼──────┼──┼───┼────┼────┼─────┼───────┤│ 2 │防護隔護牆美│ 才 │884.4 │75元 │66,330元│66,330元 │ ││ │化費13.4x6 │ │ │ │ │ │ │├──┼──────┼──┼───┼────┼────┼─────┼───────┤│ 3 │防護隔護牆施│ ㎡ │80.4 │180元 │14,472元│14,472元 │ ││ │工架13.4x6 │ │ │ │ │ │ │├──┴──────┴──┴───┼────┴────┼─────┼───────┤│總計 │1,062,006元(含稅) │964,009 元│ ││ │【計算式: │( 含稅) 【│ ││ │1,011,434 元X1.05 │計算式:91│ ││ │營業稅=1,062,006元│8,104 元X1│ ││ │】 │.05 營業稅│ ││ │ │= 964,009 │ ││ │ │元】 │ ││ │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