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美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初晴間因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6,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