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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訴訟代理人 林啟名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