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訴訟代理人 林啟名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