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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8,57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60,000 元,應繳裁判費7,44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裁判日期: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