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楨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被 告 失蹤人許明彥之財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因涉當事人能力、適格等程序要件,而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107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非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裁定在該非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該非訟事件業經裁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失蹤人許明彥之財產管理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