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上 訴 人 陳達成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吉田間請求確認董事長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