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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 告 簡進福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被 告 簡丙證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1074地號土地)共有人,在1074地號土地上種植鳳梨,並經由同段1192地號土地(下稱1192地號土地)通往公路。詎被告故意將其所有之工作物(下稱系爭工作物)放置於1192地號土地上,侵害原告之通行權,致原告無法將種植、採收鳳梨所需之機具運送至其所有之1074地號土地,亦無法將採收之鳳梨運出,原告因此受有鳳梨及鳳梨苗之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2,060,000元(計算式:鳳梨25,000顆×80元+鳳梨苗20,000株×3元=2,06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失利益,並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工作物自1192地號土地移除,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1192地號土地上之系爭工作物移除。

二、被告則以:被告放置系爭工作物係為農用,且應該不是放置在1192地號土地,原告就被告放置系爭工作物之土地及1192地號土地均無通行權利,且其種植之鳳梨已採收完畢,否認原告受有任何損害等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放置系爭工作物之土地非兩造所有。

㈡原告就被告放置系爭工作物之土地未與土地所有權人合意,或經由判決取得通行權。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被告放置工作物有無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所有鳳梨苗無法採

收?㈡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工作物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放置工作物有無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所有鳳梨苗無法採

收?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21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是主張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之人應就具備權利或利益,及受損害之事實為舉證。

⒉原告固主張被告妨礙其通行,致其受有損害乙節,為被告所

否認,依前開說明,原告須先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非被告放置系爭工作物之土地所有權人,亦未與該土地所有權人合意,或經由判決取得通行權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雖主張依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規定,該土地為農路,任何人均可通行云云。惟自治條例第1條明定係經市區道路條例授權所制定,綜觀市區道路條例及自治條例全文,旨在規範主管機關轄管之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更明文規定略以:既成道路依公用地役關係供道路使用者,土地所有人不得妨礙通行,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改善及養護等語。足徵適用市區道路條例及自治條例者,需為主管機關有養護管理權責之道路。而原告主張任何人均具有通行權之土地,自照片觀之為泥土地(見本院106年度鳳司調29號卷第43至50頁),原告復未證明該部份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故該部份土地應屬私人土地,由所有權人管理使用維護,在取得通行權前,非任何人均得通行之土地,難謂原告對該部份土地有通行權。又被告所有之系爭工作物為可移動式,外觀為蓄水或儲存使用,被告辯稱係農用等語,堪予採認。再者,系爭工作物非占據全部泥土地,旁邊尚有泥土地草地可經過,難謂被告放置系爭工作物具有故意或過失,阻礙原告種植採收鳳梨之主觀意圖。況原告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種植之鳳梨受有損害之事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鳳梨無法採收之損害20,600,000元云云,為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地上物有無理由?

原告就系爭工作物占用之土地無通行之權利,系爭工作物旁尚有其他部分之土地可通行,原告復未證明受有損害,均如上述。又原告非該土地所有權人,縱被告亦無使用該土地之權利,原告亦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故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工作物,洵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將系爭工作物移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本件結論,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