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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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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穎律師洪濬詠律師張競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