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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謝智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有德、李余初枝、李有原、李有勝、李育銘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上訴人陳報房貸估價單6,600,000元×應繼分5分之1=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