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穗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被 告 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