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原 告 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宣憲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被 告 林于喬訴訟代理人 洪珮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間擔任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因被告任職期間行為不當,故於105 年8 月
1 日經管理委員會會議,依105 年4 月17日增訂住戶規約(下稱系爭增訂規約)第8 條規定,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並依住戶規約第9 條規定,推舉黃宣憲為金品大樓最新主任委員,惟被告拒絕辦理移交大樓印鑑、文書資料等,期間屢經原告催請被告辦理移交,被告均悍然拒絕,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移交相關文件。
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交付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5 年4 月17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擔任主任委員後,為免大樓公共基金有遭濫用之虞,欲整頓公共基金之管理機制,故向時任財務委員之訴外人黃玲儀調閱金品大樓帳本,惟黃玲儀藉詞推託,拒不交出,因而與之生有嫌隙,詎黃玲儀與時任事務委員之黃宣憲及一般委員之訴外人黃婉妮串聯,於未通知被告之情況下,違反金品大樓住戶規約第6 條第2 款及系爭增訂規約第8 條規定,於105年8 月1 日以私下連署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並於同日以黃宣憲為主席召開105 年8 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中做出由黃宣憲接任主任委員等5 項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然黃宣憲等人所列罷免之事由均與事實不符,渠等罷免被告不生效力,且經金品大樓105 年10月16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罷免被告不生效力,恢復被告之主任委員身分,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52頁):
(一)金品大樓於105 年4 月1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增訂規約第8 條,管理委員當選後如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得由管委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管理委員職缺之填補,由主任委員逕行指派,並且選任被告為主任委員,黃宣憲為事務委員,邱金品為副主任委員,黃玲儀為財務委員,黃婉妮為一般委員,陳連成為候補委員,吳米芸為候補委員。
(二)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 年8 月1 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於罷免後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同日召開管理委員會,決議重新推選黃宣憲為主任委員,並決議由候補委員陳連成遞補委員。
(三)金品大樓於105 年10月16日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第8 條,管理委員當選後如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並決議罷免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委員之職務,復決議由被告擔任金品大樓之主任委員,並由被告指派順發電腦有限公司、鍾正偉、周于傑、張國順擔任新的管理委員會委員。
(四)被告於另案合併辯論審理之106 年度訴字第193 號所提出之106 年3 月28日民事準備㈡狀所附聯署罷免書5 份,及
106 年7 月6 日民事準備㈥狀所附聯署罷免書2 份,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五)前任主任委員吳米芸,其代理人即其父親吳少倫與被告辦理主任委員之移交,移交清冊如106 年4 月10日答辯狀所附證據6 之「金品大樓主委、財委移交清冊」所示(見本院卷㈠第180 頁)。
四、本件之爭點:㈠管理委員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 年
8 月1 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是否合法有效?㈡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有無理由?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管理委員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 年8 月1 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是否合法有效?⒈查金品大樓於105 年4 月1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增訂規約,其中第8 條規定:「管理委員當選後如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得由管委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管理委員職缺之填補,由主任委員逕行指派」等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並有系爭增訂規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11頁),依上揭規定之內容觀之,係就管理委員若有「貪污行為」或「不適任」時,得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連署罷免之,顯已明確規定須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而非「管理委員」私下個人行為即可為之,又上開罷免程序既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之,則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程序,自應依住戶規約之相關規定為之。原告主張:系爭增訂規約第8 條為特別規定,其召集程序不適用住戶規約云云,委不足採。⒉又依金品大樓105 年5 月1 日所立之住戶規約第6 條第2
款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1/3 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第3 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見本院卷㈠第40頁),然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並未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且於未通知其他管理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之情形下,即私下以罷免連署書之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有上開罷免連署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7 頁),渠等所為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之程序,自非合法生效。原告雖主張:被告拒不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且副主任委員邱金品已於105 年7 月23日辭職,故由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後,由黃宣憲擔任主席,召開105 年8 月1 日管理委員會會議,就罷免被告及遞補委員等作成系爭決議,已符合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規定云云,固提出簡訊2 則為證(見另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3 號卷,下稱第193 號卷,卷㈠第202 、203 頁),然原告已自承邱金品係向洪佩慈請辭副主任委員一職(見第193 號卷㈠第199 頁),而非向時任主任委員得代表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被告請辭,洪佩慈縱然平日有受被告請託幫忙管理金品大樓部分事務,亦難認洪佩慈即有代表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接受邱金品請辭之權限,則邱金品所為請辭自不發生效力,又依原告所提出之簡訊觀之(見第193 號卷㈠第202 頁),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並未請求被告召開105 年8 月1 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而遭被告拒絕,反而係被告向邱金品表達將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意思,然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未請求被告召開105年8 月1 日管理委員會會議,且未通知被告及邱金品開會之情形下,即私下以書面連署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且逕由黃宣憲擔任主席,召開105 年8 月1 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渠等所為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及召開105年8 月1 日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集程序,進而所為系爭決議,自均違反住戶規約第6 條第2 款及系爭增訂規約第8條之規定。
⒊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 項、第37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 年8 月1 日私下以書面連署方式罷免被告之主任委員職務,且於同日由黃宣憲擔任主席,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渠等所為罷免及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程序暨所為系爭決議,均違反住戶規約第6 條第2 款及系爭增訂規約第8 條之規定,已如前述,自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 項、第37條規定相違,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被告辯稱:其就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身分存在等語,洵堪採認。
(二)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有無理由?黃宣憲、黃玲儀、黃婉妮於105 年8 月1 日以書面連署罷免被告主任委員職務,並未合法有效,被告仍具主任委員身分,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仍具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身分,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件交付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移交之清冊內容 │├──┬─────────────────┬────┤│序號│ 內 容 │ 數量 │├──┼─────────────────┼────┤│ 1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 2 │├──┼─────────────────┼────┤│ 2 │金品大廈88年度住戶大會紀錄 │ 1 │├──┼─────────────────┼────┤│ 3 │金品大樓住戶管理規約 │ 2 │├──┼─────────────────┼────┤│ 4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書98.3.31 │ 1 │├──┼─────────────────┼────┤│ 5 │金品大樓管理員李友義98.2.20搬離金 │ 1 ││ │品大樓 │ │├──┼─────────────────┼────┤│ 6 │公告:98.2.27,3人推選林秀枝女士擔│ 1 ││ │任召集人 │ │├──┼─────────────────┼────┤│ 7 │98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說明書│ 1 │├──┼─────────────────┼────┤│ 8 │金品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開│ 1 ││ │會通知單(98.3.7,下午20時) │ │├──┼─────────────────┼────┤│ 9 │金品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 1 ││ │冊(98.3.7) │ │├──┼─────────────────┼────┤│ 10 │金品大樓98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 2 ││ │錄(98.3.7) │ │├──┼─────────────────┼────┤│ 11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主任委員林秀枝│ 1 │├──┼─────────────────┼────┤│ 12 │金品大樓98年度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 │ 1 │├──┼─────────────────┼────┤│ 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函(公共│ 3 ││ │基金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稅)101.1.3 │ │├──┼─────────────────┼────┤│ 14 │公告:98.4.23財委何叔晉去財委,由 │ 1 ││ │蔡仲俊委員接任 │ │├──┼─────────────────┼────┤│ 15 │公告: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如有重大議題│ 1 ││ │或…請依規定向召集人提出申請之 │ │├──┼─────────────────┼────┤│ 16 │移交清冊:何淑晉←→蔡仲峻 │ 1 │├──┼─────────────────┼────┤│ 17 │何叔晉存證信函(98.4.24) │ 1 │├──┼─────────────────┼────┤│ 18 │財委何叔晉存證信函(給主委林秀枝)│ 1 │├──┼─────────────────┼────┤│ 19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何叔晉財委反映│ 1 ││ │財務問題) │ │├──┼─────────────────┼────┤│ 20 │金品大樓和常安保全股份公司合約書 │ 1 │├──┼─────────────────┼────┤│ 21 │金品大樓和上大電梯有限公司保養契約│ 1 ││ │書 │ │├──┼─────────────────┼────┤│ 22 │上大電梯公司公共意外責任險-新光產│ 1 ││ │物保險單 │ │├──┼─────────────────┼────┤│ 23 │金品大樓管委會存證信函(給上大電梯│ 2 ││ │公司) │ │├──┼─────────────────┼────┤│ 24 │存證信函(順發電腦公司給金品大樓管│ 3 ││ │委會) │ │├──┼─────────────────┼────┤│ 25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通知書(│ 5 ││ │管委會告順發公司欠繳管理費) │ │├──┼─────────────────┼────┤│ 26 │存證信函(金品大樓向順發電腦催繳管│ 3 ││ │理費) │ │├──┼─────────────────┼────┤│ 27 │金品大樓管委會和順發公司拒繳管理費│ 2 ││ │之調解筆錄 │ │├──┼─────────────────┼────┤│ 28 │高雄市三民區98.3.30函 │ 1 │├──┼─────────────────┼────┤│ 29 │金品大樓98年度7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 │ 2 ││ │記錄(98.7.6) │ │├──┼─────────────────┼────┤│ 30 │開會通知單(98年度第二次臨時區分所│ 2 ││ │有權人大會) │ │├──┼─────────────────┼────┤│ 31 │98年度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 1 ││ │議記錄(98.11.15) │ │├──┼─────────────────┼────┤│ 32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98.11.23) │ 1 │├──┼─────────────────┼────┤│ 33 │消防機電月保養合約書-東成消防有限│ 1 ││ │公司 │ │├──┼─────────────────┼────┤│ 34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1 ││ │報受理單 │ │├──┼─────────────────┼────┤│ 35 │大樓消防機電維修報告 │ 7 │├──┼─────────────────┼────┤│ 36 │高雄市政府消防複查限期改善通知單 │ 1 │├──┼─────────────────┼────┤│ 37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685號民│ 4 ││ │事判決 │ │├──┼─────────────────┼────┤│ 38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1 │├──┼─────────────────┼────┤│ 39 │協議書-5F謝小姐 │ 1 │├──┼─────────────────┼────┤│ 40 │金品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開會公文 │ 1 │├──┼─────────────────┼────┤│ 41 │99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 │ 2 ││ │(99.1.31) │ │├──┼─────────────────┼────┤│ 42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99.2.11) │ 1 │├──┼─────────────────┼────┤│ 43 │99年度4 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99.4.3│ 1 ││ │) │ │├──┼─────────────────┼────┤│ 44 │公告:特聘姚春榮擔任總幹事 │ 1 ││ │(99.4.26) │ │├──┼─────────────────┼────┤│ 45 │郵局存證信函-順發竊占大樓公共設施│ 4 ││ │(98.6.5) │ │├──┼─────────────────┼────┤│ 46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林秀枝│ 1 ││ │告吳錦昌侵占 │ │├──┼─────────────────┼────┤│ 47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許文鳴│ 1 ││ │告吳錦昌侵占 │ │├──┼─────────────────┼────┤│ 48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99.7.21) │ 1 │├──┼─────────────────┼────┤│ 49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林秀枝│ 1 ││ │許文鳴告順發侵占(99.9.24) │ │├──┼─────────────────┼────┤│ 50 │99年9 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99.9.28 │ 1 ││ │) │ │├──┼─────────────────┼────┤│ 51 │99年11月26日管委會會議記錄 │ 1 │├──┼─────────────────┼────┤│ 52 │5F陳三豪裝潢施工保證金(99.11.20)│ 2 │├──┼─────────────────┼────┤│ 53 │聯億廣告公司租賃外牆合約書 │ 1 ││ │(100.2.1-101.1.31) │ │├──┼─────────────────┼────┤│ 54 │聯億廣告公司租賃外牆合約書 │ 1 ││ │(100.2-101.2.29) │ │├──┼─────────────────┼────┤│ 55 │常安建築物管理顧問合約書 │ 1 │├──┼─────────────────┼────┤│ 56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99.10.20) │ 1 │├──┼─────────────────┼────┤│ 57 │王永全電梯保養合約書 │ 1 │├──┼─────────────────┼────┤│ 58 │王永全電梯公司產品責任保險 │ 1 │├──┼─────────────────┼────┤│ 59 │王永全改修電梯合約書 │ 2 │├──┼─────────────────┼────┤│ 60 │王永全產品責任保險證明書 │ 1 │├──┼─────────────────┼────┤│ 61 │王永全電梯零件保固書 │ 4 │├──┼─────────────────┼────┤│ 62 │100年5月28日管委員會議記錄 │ 1 │├──┼─────────────────┼────┤│63-1│公電分攤特別說明表決結果公布 │ 3 ││63-2│ │ ││63-2│ │ │├──┼─────────────────┼────┤│64-1│100 年8 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8/7 、│ 2 ││64-2│8/28) │ │├──┼─────────────────┼────┤│ 65 │100年9月20日管委會會議記錄 │ 1 │├──┼─────────────────┼────┤│ 66 │100年11月30日管委會會議記錄 │ 1 │├──┼─────────────────┼────┤│ 67 │金品大樓、力威消防設備維修合約書 │ 1 │├──┼─────────────────┼────┤│ 68 │101年1月8日管委會會議記錄 │ 1 │├──┼─────────────────┼────┤│ 69 │101年2月1日管委會會議記錄 │ 1 │├──┼─────────────────┼────┤│ 70 │金品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知單 │ 1 ││ │(101.2.19) │ │├──┼─────────────────┼────┤│ 7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 │ 14 ││ │(101.2.19) │ │├──┼─────────────────┼────┤│ 72 │金品大樓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知│ 1 ││ │單(101.3.4) │ │├──┼─────────────────┼────┤│ 73 │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出席人員名冊│ 25 ││ │(101.3.4) │ │├──┼─────────────────┼────┤│ 74 │本大樓地圖謄 │ 1 │├──┼─────────────────┼────┤│ 75 │18號、16-1號侵權面積圖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