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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送達代收人 王建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