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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陳黛琳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被 告 天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南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
裁判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