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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五甲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梁婷宣律師被 告 黃克強訴訟代理人 李必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106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原本比對,上開判決原本附有如本裁定之附圖,惟上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屬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自得依首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