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0號上 訴 人 許淑珍即 原 告
顧亞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