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原 告 林瑞華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被 告 郭美玲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分就下列事項,於108年2月25日前具狀陳報:㈠被告方面:
⒈被告先前曾抗辯合夥關係仍存續,原告單獨向被告請求是當
事人不適格,但後來答辯八狀又主張合夥已於101 年11月解散(本院卷二174 頁),請確認是否還要抗辯合夥關係仍存續?是否還要抗辯被告當事人不適格?⒉主張合夥解散之原因,是符合民法第692 條的哪一款?主張
解散的時間點為101 年11月,有何證據證明(蓋兩造均不爭執被告從101 年9 月28日之後即未再繳納貸款,另被告於答辯四狀係主張102 年7 月17日詹金品代理被告向原告為退夥之意思表示,與答辯八狀所載亦不同)?若欲主張被告有向原告為退夥之意思表示,其為意思表示之證據為何?⒊對於原告主張原告102 年9 月17日之匯款,有告知訴外人詹
金信,要求詹金信轉告被告,有何意見?⒋被證5 之被告、陳兆慶寄送予原告之存證信函,寄送時間為
何?㈡原告方面:
⒈108 年1 月16日民事緊急陳述意見狀,所稱原告有告訴訴外
人詹金信,要詹金信轉告被告,所要求轉告被告之具體內容為何?是僅單方面轉告,還是兩造有「協議」原告清償的是原告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其他未清償的餘額都是被告要負責清償?若主張有協議,證據為何?若僅單方面轉告,被告有無任何回應?⒉關於臺南房地之160,000 元補貼部分,系爭協議書第3 條係
約定「如順利完成,則由『登記名義人』補貼160,000 元予原告」,而原告於101 年3 月12日係將臺南房地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詹謹瑋、詹勳安,並非被告,被告並非登記名義人,原告主張得向被告請求之法律上理由為何?當初為何會約定由「登記名義人」補貼?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