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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6號原 告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原 告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 嘉維企業有限公司(己解散登記)法定代理人 賴振西原 告 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原 告 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原 告 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原 告 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振國原 告 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騰輝原 告 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原 告 永翔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隱臥(歿)兼 共 同 黃福卿訴訟代理人被 告 黃永利

呂隱臥(歿)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利、呂隱臥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主張之當事人以及事實,顯有欠缺當事人能力、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以及所起訴之事實不明瞭等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裁定命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裁定已於106 年7 月25日送達,然原告遲至106 年8 月18日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