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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貽婕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蔡駿民律師被 告 麗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玉琴訴訟代理人 李易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