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貽婕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蔡駿民律師被 告 麗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玉琴訴訟代理人 李易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