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1號上 訴 人 郭俊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大衛即翰衛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