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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呂秀美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坤和、陳冠旭、林育正、洪雅雲、吳三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其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部分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5,326,000元(請求拆除之A、B、C、D面積總和,以取得所有權之交易價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