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 告 葉泉宏被 告 趙陳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55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28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僅以民法第
184 條規定為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嗣於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追加民法第197 條為訴訟標的,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見本院卷第116 頁),核其所追加之新訴,與舊訴之基礎事實乃屬同一,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其丈趙俊傑、其子趙政一均明知趙政一未符合向高雄區漁會申請漁市場承銷人之申請資格,且積欠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外債,無資力從事漁貨承銷,亦無開立公司申請漁市場承銷人執照之打算,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93年
9 月間,利用搭乘原告駕駛之計程車四處借款之機會結識原告,向原告佯稱趙政一在漁會作大盤商生意,送到菜市場給下游賣,趙政一做生意範圍在高雄市有7 個市場,高雄縣有16個市場,屏東有1 個冷凍市場,政府規定作這種生意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牌照,因此需要資金申請牌照云云,向原告借款,並開立支票作為擔保,復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購買發票費用、漁工管理費,如未續借款項,資金將遭凍結而無法償還借款等不實陳述,使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附表所示金額共6,46 4,120元予被告,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55號判處罪刑,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縱認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依民法第197 條第2 項規定,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64,120 元。
三、被告則以:伊與趙俊傑、趙政一並無原告所稱共同詐欺行為,亦未因此受有不當得利,且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遭被告與趙俊傑、趙政一詐騙而交付附表所示金額,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97 條規定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否認之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有無理由?㈡若否,原告依民法第19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有無理由?數額若干?茲將本院之判斷論述如下:
㈠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2.經查:⑴原告主張:伊開計程車為業,於93年間因被告、趙俊傑叫伊
的車子才認識他們,被告固定搭伊之計程車前往各處向人借款,被告便以趙政一在漁會做大盤商生意,送到菜市場給下游賣,趙政一做生意範圍在高雄市有7 個市場,高雄縣有16個市場,屏東有1 個冷凍市場,政府規定作這種生意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牌照,因此需要資金申請牌照等理由向伊借款,並開立支票擔保,並保證明天就還,伊因看到中油員工也都借被告錢才產生信任而同意出借款項,伊借錢予被告後,被告又以申請牌照需另外支付有相關保證金、設定費、購買發票費用、漁工管理費等理由持續向伊借款,每次編的理由都不同,其不想借的時候,被告就以不繼續出借款項,資金將遭管制而拿回不來,使伊害怕而陸續出借款項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6505號卷(下稱偵二卷)第70頁、高雄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723號卷(下稱偵六卷)第35頁、本院98年度易字第1 號卷(下稱98易1 卷)第192 頁、高雄地檢96偵緝字第943 號卷(下稱偵八卷)第64頁、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379 號卷(下稱審易卷)第62、63頁〕;核與被告自承:「我跟原告借錢,我跟他們說要做魚的生意沒有本錢才跟他們借,需要好幾百萬元,他們都知道我向他們借錢是我兒子要做生意的,我借時有對帳過,我因跑路記帳單據掉了,所以不記得借了多少錢,但是被害人那裡應該有資料,我是坐葉泉宏計程車認識他的,葉泉宏知道我跟朋友調現金,就主動說要借我錢,我有說要算二分利息給他」等語〔見高雄地檢95年度偵緝字第2674號卷(下稱偵四卷)第22、33-3 4頁、偵七卷第15、58-5
9 頁、偵六卷第29、35、45頁〕,及證人趙政一證稱:「因為我之前做大理石生意有虧錢,所以我才會透過我媽媽趙陳月嬌跟被害人借錢,我媽媽跟他們說等我魚貨生意穩定才還錢。我在91年至94年的營業成本大部分是父母交給我,我媽媽是家管,沒有收入,她交給我的錢是她向別人借的」等語(見偵七卷第13-14 頁、98易1 卷第119 頁)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佐證資料欄所示之各證據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趙政一從事漁會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並取款共6,464,120 元之事實。
⑵又趙政一未具漁市場承銷人資格,亦不曾向高雄區漁會申請
承銷漁市場之執照,且查無以被告及趙政一、趙俊傑等人名義申請設立登記為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之紀錄,且趙政一於89年間從事大理石生意負債虧損400 萬元,趙俊傑、被告均知悉趙政一投資大理石負債等情,業據趙政一陳述明確(見98易1 卷第117-119 、121 、122 頁),並有高雄區漁會95年1 月4 日高漁魚總字第0950000094號函、96年5 月2 日高漁魚總字第0960002906號函、法眼系統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等可佐(見偵二卷第23-28 頁、偵六卷第55頁),顯見被告明知趙政一未從事漁會生意,且無開立公司、申請執照之打算,並有高額負債,仍以趙政一欲開立公司、申請執照等虛偽不實之理由,向原告訛詐款項,被告上開所為自屬詐術無疑。況且,被告與趙政一、趙俊傑之上開共同詐欺行為,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83 、386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713 號判處罪刑確定,被告仍抗辯稱其與趙俊傑、趙政一並無詐欺之共同侵權行為云云,自無可採。
⑶被告與趙俊傑、趙政一之上開共同詐欺行為,致原告陷於錯
誤而給付6,464,120 元,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被告固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惟原告係於附表所示93年9 月27日起至94年4 月19日止,遭被告詐欺而陸續借款予被告及趙俊傑,卻遲至106 年5 月18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有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可憑(見本院附民卷第1 頁),顯已罹於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後段所定10年消滅時效,依前引規定,被告自得於時效完成後拒絕給付,而被告既已提出時效抗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賠償原告6,464,120 元,即無理由。
㈡原告依民法第19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有
無理由?數額若干?
1.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競合。故上開規定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須具備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構成要件。而不當得利制度,旨在矯正及調整因財貨之損益變動而造成財貨不當移動之現象,使之歸於公平合理之狀態,以維護財貨應有之歸屬狀態,俾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不致遭到破壞。故當事人間之財產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倘無法律上之原因,即可構成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要旨可參)。又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利益為度,非以請求權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標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79 條規定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就受損害人之給付情形而言,係指欠缺給付之目的。給付目的自始欠缺或嗣後不存在,給付目的不能達到,均構成給付不當得利類型之無法律上原因(參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裁判意旨)。
2.而查:⑴原告係因被告之上開詐欺行為交付附表所示款項,業經本院
審認如前,且附表所示現金均係交由被告收受一情,亦經原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4 頁),堪認附表所示金額皆為被告因原告之給付行為所受之利益。又被告係以借款之名向原告詐得上開款項,兩造間雖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惟原告給付附表所示款項之目的,係為取得借款所生本息,然被告既係基於詐欺之故意而向原告借款,自即無清償借款本息之可能,原告給付之目的顯不能達成,揆諸前引說明,乃構成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
⑵又原告與趙俊傑曾於98年3 月16日在本院成立和解,原告嗣
持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77號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趙俊傑對中油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替債務人趙俊傑代為預納執行費51,733元,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移轉命令而受償42,544元乙節,業據原告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38 、
140 頁),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執字第30510 號、83410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可知原告雖藉由強制執行程序取得中油公司給付之趙俊傑薪資42,544元,惟其墊付之執行費已超逾受償金額,而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原告對趙俊傑之代墊執行費債權應優先受償,故原告取得之趙俊傑薪資42,544元,經抵償其之執行費債權後已無餘額,故原告所受上開損害迄今均未受填補,應堪認定。從而,被告受領上開利益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97 條第2 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6,464,120元,係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7 條第2 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464,12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附表:葉泉宏被詐騙一覽表 │├─┬──────┬────┬──────────┬───────────┤│編│ 時 間 │ 金 額 │ 交付方式 │佐證資料 ││號│ │ │ │ │├─┼──────┼────┼──────────┼───────────┤│1 │93年9月27日 │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附││ │ │ │ │件九P.2、調二卷第94-97││ │ │ │ │頁) │├─┼──────┼────┼──────────┼───────────┤│2 │93年10月5日 │4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萬泰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2萬元)、國泰世華銀 ││ │ │ │ │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5 ││ │ │ │ │萬9018元)、大眾銀行交││ │ │ │ │易查詢清單(4萬9200元 ││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 │ │ │ │動用明細對帳單(4萬元 ││ │ │ │ │)、中國信託11月份現金││ │ │ │ │卡繳款通知單(9000元)││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 │ │ │ │卡交易紀錄查詢(10萬元││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5萬3000元)、上海商 ││ │ │ │ │業儲蓄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 │ │ │細月結單(10萬元)。 ││ │ │ │ │(附件九P.3-10、調二卷││ │ │ │ │ 第98-105頁) │├─┼──────┼────┼──────────┼───────────┤│3 │93年10月6日 │33萬24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華商業銀行消金帳戶歷││ │ │ │ │史查詢(5萬元)、復華 ││ │ │ │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 │ │ │ │細(5000元)、存戶交易││ │ │ │ │明細表(19萬8000元)、││ │ │ │ │寶華銀行現金卡對帳單(││ │ │ │ │6萬9400元)(附件九P.1││ │ │ │ │1-14、調二卷第106-111 ││ │ │ │ │頁) │├─┼──────┼────┼──────────┼───────────┤│4 │93年10月7日 │38萬2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34萬 ││ │ │ │ │2000元)、聯邦銀行活期││ │ │ │ │儲蓄存款存摺明細(4萬 ││ │ │ │ │元)(附件九P.15-16、 ││ │ │ │ │調二卷第112-117頁) │├─┼──────┼────┼──────────┼───────────┤│5 │93年10月8日 │30萬87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存戶交易明細表(附件九││ │ │ │ │P.17、調二卷第118-120 ││ │ │ │ │頁) │├─┼──────┼────┼──────────┼───────────┤│6 │93年10月11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8萬 ││ │ │ │ │0024元)、聯邦銀行信用││ │ │ │ │卡消費明細表(12萬元)││ │ │ │ │(附件九P.18-19、調二 ││ │ │ │ │卷第121-122頁) │├─┼──────┼────┼──────────┼───────────┤│7 │93年10月12日│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月份││ │ │ │ │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 │ │ │ │表(3萬8000元)、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11月份白金││ │ │ │ │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 │ │ │ │(12萬元;陳寶枝小姐)││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 │ │ │卡消費明細單(4萬6000 ││ │ │ │ │元;陳寶枝小姐)、玉山││ │ │ │ │銀行存摺明細(6000元;││ │ │ │ │陳寶枝)、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5萬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21-25、調 ││ │ │ │ │二卷第123-127頁) │├─┼──────┼────┼──────────┼───────────┤│8 │93年10月14日│3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9 │93年10月15日│16萬25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8萬元)、聯邦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 │ │ │8萬2500元;陳寶枝小姐 ││ │ │ │ │)(附件九P.26-27、調 ││ │ │ │ │二卷第128-129頁) │├─┼──────┼────┼──────────┼───────────┤│10│93年10月18日│2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21萬││ │ │ │ │;陳寶枝)、華南商業銀││ │ │ │ │行貸款明細表(5萬元; ││ │ │ │ │陳寶枝)(附件九P.28-3││ │ │ │ │0、調二卷第130-132頁)│├─┼──────┼────┼──────────┼───────────┤│11│93年10月20日│31萬7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博愛分行活期儲││ │ │ │ │蓄存款存摺明細(28萬50││ │ │ │ │00元)、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2萬5700元)(附件九 ││ │ │ │ │P.31-32、調二卷第133-1││ │ │ │ │34頁) │├─┼──────┼────┼──────────┼───────────┤│12│93年10月25日│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表(陳││ │ │ │ │寶枝)(附件九P.33、調││ │ │ │ │二卷第135頁) │├─┼──────┼────┼──────────┼───────────┤│13│93年10月29日│10萬5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附件九P.35、調二││ │ │ │ │卷第136頁) │├─┼──────┼────┼──────────┼───────────┤│14│93年11月1日 │9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附件九P.36、調二││ │ │ │ │卷第137頁) │├─┼──────┼────┼──────────┼───────────┤│15│93年11月2日 │15萬8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消費明細單(7萬元;陳 ││ │ │ │ │寶枝小姐)、中華商業銀││ │ │ │ │行消金帳戶歷史查詢(4 ││ │ │ │ │萬9000元;陳寶枝)(附││ │ │ │ │件九P.37-38、調二卷第 ││ │ │ │ │138-139頁) │├─┼──────┼────┼──────────┼───────────┤│16│93年11月5日 │22萬元 │現金交付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月份││ │ │ │ │白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 │ │ │ │執表(10萬元;陳兜留)││ │ │ │ │、聯邦銀行存摺明細(10││ │ │ │ │萬元;陳兜留)、玉山銀││ │ │ │ │行存摺明細(2萬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39-41 ││ │ │ │ │、調二卷第141-143頁) │├─┼──────┼────┼──────────┼───────────┤│17│93年11月7日 │2萬6000 │現金交付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起訴│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書誤載為│ │銀行交易明細表(無)、││ │ │26萬元)│ │中華商業銀行消金帳戶歷││ │ │ │ │史查詢(2萬元)、台新 ││ │ │ │ │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交易││ │ │ │ │紀錄查詢(6000元;陳寶││ │ │ │ │枝)(附件九P.42-43、 ││ │ │ │ │調二卷第144-145頁) │├─┼──────┼────┼──────────┼───────────┤│18│93年11月9日 │19萬8000│現金交付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存款交││ │ │ │ │易查詢(6萬0017元)、 ││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10萬元;陳兜留││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 │ │ │ │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 │ │ │ │(3萬8012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44-46、調二 ││ │ │ │ │卷第146-149頁) │├─┼──────┼────┼──────────┼───────────┤│19│93年11月10日│9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陳兜留)(附件││ │ │ │ │九P.48、調二卷第150頁 ││ │ │ │ │) │├─┼──────┼────┼──────────┼───────────┤│20│93年11月12日│1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趙俊傑開立本票1張(附 ││ │ │ │ │件九P.49、調二卷第151 ││ │ │ │ │頁) │├─┼──────┼────┼──────────┼───────────┤│21│93年11月14日│3萬4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 │ │ │ │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3 ││ │ │ │ │萬4012元;陳寶枝)(附││ │ │ │ │件九P.50-51、調二卷第 ││ │ │ │ │152-153頁) │├─┼──────┼────┼──────────┼───────────┤│22│93年11月15日│1萬3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1萬 ││ │ │ │ │3006元;陳寶枝)(附件││ │ │ │ │九P.52、調二卷第154頁 ││ │ │ │ │) │├─┼──────┼────┼──────────┼───────────┤│23│93年11月16日│7萬86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1萬0900元)、匯豐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張 ││ │ │ │ │(3萬5000元;陳寶枝) ││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 │ │1張(3萬2700元)(附件││ │ │ │ │九P.53-55、調二卷第155││ │ │ │ │-157頁) │├─┼──────┼────┼──────────┼───────────┤│24│93年11月18日│4萬36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復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1萬0900元)、匯豐 ││ │ │ │ │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張 ││ │ │ │ │(3萬2700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56-57、調二 ││ │ │ │ │卷第158-159頁) │├─┼──────┼────┼──────────┼───────────┤│25│93年11月19日│14萬48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摺明細(1400元;陳兜留││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 │ │ │ │金卡交易紀錄查詢(陳寶││ │ │ │ │枝):2萬元;葉泉宏: ││ │ │ │ │10萬元)、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2萬3400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59-62 ││ │ │ │ │、調二卷第160-163頁) │├─┼──────┼────┼──────────┼───────────┤│26│93年11月21日│2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葉泉宏:││ │ │ │ │10萬元;陳寶枝):10萬││ │ │ │ │元)(附件九P.63-64、 ││ │ │ │ │調二卷第164-165頁) │├─┼──────┼────┼──────────┼───────────┤│27│93年11月23日│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陳寶枝:││ │ │ │ │8萬元)(附件九P.65、 ││ │ │ │ │調二卷第166頁) │├─┼──────┼────┼──────────┼───────────┤│28│93年11月30日│2萬18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表(陳寶枝)(附件九P.││ │ │ │ │66、調二卷第167頁) │├─┼──────┼────┼──────────┼───────────┤│29│93年12月3日 │10萬77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帳單(陳寶枝)(附件九││ │ │ │ │P.67、調二卷第168頁) │├─┼──────┼────┼──────────┼───────────┤│30│93年12月6日 │8萬850元│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 │ │ │ │、台北國商銀信用卡繳款││ │ │ │ │通知(1萬元;陳寶枝) ││ │ │ │ │(附件九P.68-69、調二 ││ │ │ │ │卷第169頁) │├─┼──────┼────┼──────────┼───────────┤│31│93年12月7日 │6萬54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繳款通知(陳寶枝)(附││ │ │ │ │件九P.71、調二卷第170 ││ │ │ │ │頁) │├─┼──────┼────┼──────────┼───────────┤│32│93年12月8日 │3萬815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帳單(陳寶枝)(附件九││ │ │ │ │P.72、調二卷第172頁) │├─┼──────┼────┼──────────┼───────────┤│33│93年12月9日 │2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繳款通知(1萬3000元; ││ │ │ │ │陳寶枝)、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 │ │ │ │摺明細(1萬2000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73-74 ││ │ │ │ │、調二卷第171、173、17││ │ │ │ │4頁) │├─┼──────┼────┼──────────┼───────────┤│34│93年12月10日│4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附件九P.75、調二卷││ │ │ │ │第175頁) │├─┼──────┼────┼──────────┼───────────┤│35│93年12月25日│1萬44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 │ │ │ │書(附件九P.76、調二卷││ │ │ │ │第176頁) │├─┼──────┼────┼──────────┼───────────┤│36│93年12月27日│4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附件九P.││ │ │ │ │77、調二卷第177頁) │├─┼──────┼────┼──────────┼───────────┤│37│93年12月28日│51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寶華銀行現金卡對帳單(││ │ │ │ │附件九P.79、調二卷第17││ │ │ │ │8頁) │├─┼──────┼────┼──────────┼───────────┤│38│93年12月31日│71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交易紀錄查詢(5000元;││ │ │ │ │陳寶枝)、大眾銀行交易││ │ │ │ │查詢清單(2100元;陳寶││ │ │ │ │枝)(附件九P.80-81、 ││ │ │ │ │調二卷第179-180頁) │├─┼──────┼────┼──────────┼───────────┤│39│94年1月3日 │5萬992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晶片現金卡動用││ │ │ │ │明細單(2000元)、台北││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及帳單(5萬7920元;陳 ││ │ │ │ │寶枝)(附件九P.82-83 ││ │ │ │ │、調二卷第181-182頁) │├─┼──────┼────┼──────────┼───────────┤│40│94年1月4日 │3萬98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94年2月份現金卡動用明 ││ │ │ │ │細暨繳款書(1800元)、││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1萬8000元 ││ │ │ │ │;陳寶枝)、台北富邦銀││ │ │ │ │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 │ │ │ │(2萬元;陳寶枝)(附 ││ │ │ │ │件九P.84-86、調二卷第 ││ │ │ │ │183-185頁) │├─┼──────┼────┼──────────┼───────────┤│41│94年1月5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87、調二卷第18││ │ │ │ │6頁) │├─┼──────┼────┼──────────┼───────────┤│42│94年1月7日 │2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交易││ │ │ │ │明細及帳單(陳寶枝)(││ │ │ │ │附件九P.88、調二卷第18││ │ │ │ │7頁) │├─┼──────┼────┼──────────┼───────────┤│43│94年1月10日 │27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寮中庄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證券交割存摺明細(││ │ │ │ │1萬元;陳寶枝)(附件 ││ │ │ │ │九P.90-91、調二卷第188││ │ │ │ │頁) │├─┼──────┼────┼──────────┼───────────┤│44│94年1月25日 │1萬5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2、調二卷第18││ │ │ │ │9頁) │├─┼──────┼────┼──────────┼───────────┤│45│94年1月27日 │6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附件九P.93││ │ │ │ │、調二卷第190頁) │├─┼──────┼────┼──────────┼───────────┤│46│94年1月28日 │19萬8000│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4、調二卷第19││ │ │ │ │1頁) │├─┼──────┼────┼──────────┼───────────┤│47│94年1月31日 │4萬7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5、調二卷第19││ │ │ │ │2頁) │├─┼──────┼────┼──────────┼───────────┤│48│94年2月4日 │10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玉山銀行存摺明細(陳寶││ │ │ │ │枝)(附件九P.96-97、 ││ │ │ │ │調二卷第193-194頁) │├─┼──────┼────┼──────────┼───────────┤│49│94年2月17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99、調二卷第19││ │ │ │ │5頁) │├─┼──────┼────┼──────────┼───────────┤│50│94年2月19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附件九P.10││ │ │ │ │0、調二卷第196頁) │├─┼──────┼────┼──────────┼───────────┤│51│94年2月2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101、調二卷第 ││ │ │ │ │197頁) │├─┼──────┼────┼──────────┼───────────┤│52│94年2月24日 │5000 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102、調二卷第 ││ │ │ │ │198頁) │├─┼──────┼────┼──────────┼───────────┤│53│94年3月3日 │5000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 │ │ │割存摺明細(陳寶枝)(││ │ │ │ │附件九P.103、調二卷第 ││ │ │ │ │199頁) │├─┼──────┼────┼──────────┼───────────┤│54│94年3月23日 │1萬300元│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台幣││ │ │ │ │存摺類存款存摺明細(陳││ │ │ │ │寶枝)(附件九P.104、 ││ │ │ │ │調二卷第201頁) │├─┼──────┼────┼──────────┼───────────┤│55│94年3月30日 │2萬100元│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商業銀行客戶歷史明││ │ │ │ │細交易資料(存摺存款)││ │ │ │ │(附件九P.106、調二卷 ││ │ │ │ │第202頁) │├─┼──────┼────┼──────────┼───────────┤│56│94年4月6日 │2萬92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大眾銀行客戶歷史明細交││ │ │ │ │易資料(存摺存款)(附││ │ │ │ │件九P.107、調二卷第203││ │ │ │ │頁) │├─┼──────┼────┼──────────┼───────────┤│57│94年4月11日 │1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陳寶枝)(附││ │ │ │ │件九P.108、調二卷第204││ │ │ │ │頁) │├─┼──────┼────┼──────────┼───────────┤│58│94年4月14日 │6萬8000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元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萬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 │ │ │ │細表(陳寶枝)(附件九││ │ │ │ │P.109、調二卷第205頁)│├─┼──────┼────┼──────────┼───────────┤│59│94年4月15日 │3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 │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 │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 │ │ │金簿明細(陳寶枝)(附││ │ │ │ │件九P.110、調二卷第206││ │ │ │ │頁) │├─┼──────┼────┼──────────┼───────────┤│60│94年4月16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起訴書誤載│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為96年,業經│ │ │高雄內惟郵局郵政存簿儲││ │公訴檢察官當│ │ │金簿明細(7萬4000元; ││ │庭更正) │ │ │陳寶枝)、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證券交割存摺明細(││ │ │ │ │1萬元;陳寶枝)(附件 ││ │ │ │ │九P.111-112、調二卷第 ││ │ │ │ │207、209頁) │├─┼──────┼────┼──────────┼───────────┤│61│94年4月19日 │8萬元 │交付現金 │證人葉泉宏之證述。 ││ │(起訴書誤載│ │ │葉泉宏受害金額目錄表。││ │為96年,業經│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證券交││ │公訴檢察官當│ │ │割存摺明細(5萬8000元 ││ │庭更正) │ │ │;陳寶枝)、台北富邦信││ │ │ │ │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60││ │ │ │ │00元;陳寶枝)、中國信││ │ │ │ │託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 │ │ │ │存款存摺明細(2萬元; ││ │ │ │ │陳寶枝;94年4月16日) ││ │ │ │ │(附件九P.114-116、調 ││ │ │ │ │二卷第210-211頁) │├─┼──────┴────┴──────────┴───────────┤│總│646萬4120元。 ││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