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 告 魏俊彥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被 告 黃清音被 告 黃啟銘被 告 黃哲雄被 告 黃國豪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