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 告 楊芳銘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被 告 邱詩瑋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複 代理 人 曾婉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自民國100 年間開始交往,至103 年間,被告欲將名下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
4 樓之房屋(下稱龍德路房屋)出售,另向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9 樓房屋及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因而向原告央求先行代墊系爭房地之購屋款及房屋貸款、裝潢及家具款,並承諾將以其出售龍德路房屋所得價金清償代墊款,當時兩造已交往數年並有論及婚嫁之意,原告遂同意借款,而出資支付系爭房地之定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簽約金200 萬元、完稅款及用印款600 萬元、裝潢款309 萬600 元,共計1209萬600元,並自104 年8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接連出借共156 萬3200元予被告每月繳納房屋貸款,詎被告嗣不但未將出售龍德路房屋所得價金返還原告,更自105 年10月起疏遠原告避不見面,最後竟於106 年3 月2 日與訴外人李宗彥登記結婚。又被告前於兩造交往期間即102 年8 月間,曾以被告之胞弟欲結婚需整修美濃老家為由,向原告借貸整修費用,原告亦應允,而於102 年8 月7 日、8 月15日、10月2 日、11月18日、11月29日依被告之指示,匯款共106 萬4400元予訴外人李順達、龍欣土木包工業,以支付整修費用,原告於106年1 月10日曾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催告返還,但被告迄未返還,原告自得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上述借款1365萬3800元、106 萬4400元。又倘鈞院認兩造間無消費借貸關係,則原告繳納系爭房地之定金、簽約金、完稅款、用印款、裝潢款、房屋貸款共1365萬3800元,及支付被告美濃老家整修費用106 萬4400元,被告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為此依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179條,提起本訴,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65萬3800元,及自107 年3 月21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6 萬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0 年間開始交往,至105 年10月分手,不爭執原告於交往期間,有出資支付伊購買系爭房地之定金、簽約金、完稅款及用印款、裝潢款共計1209萬600 元,及自104 年8 月至105 年10月之貸款共156 萬3200元,復有支付伊美濃老家之整修費用106 萬4400元,但均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係基於伊與原告交往近5 年,為原告協力處理事業從未支薪分文,但原告在交往期間卻感情出軌遭伊發現,為補償伊及維繫雙方感情始贈與伊,自不生借款返還之問題。又原告之給付既均係基於贈與,則伊受有利益非無法律上原因,亦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告不得請求返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自100 年間開始交往。被告於106 年3月2 日與訴外人李宗彥登記結婚。
㈡系爭房地係被告向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並於104 年
7 月13日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系爭房地之定金100 萬元、簽約金200 萬元、完稅款及用印款600 萬元、裝潢款309 萬
600 元共計1209萬0600元,及自104 年8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之貸款共156 萬3200元均為原告出資支付,105 年11月以後之房屋貸款則均由被告出資支付。
㈢原告曾依被告之指示,於102 年8 月7 日、8 月15日、10月
2 日、11月18日、11月29日匯款共106 萬4400元予被告指定之人(李順達、龍欣土木包工業),以支付整修被告美濃老家之費用。
㈣原告於106 年1 月10日曾寄發原證5 之存證信函予被告,於
106 年1 月11日送達被告。㈤原證7 、被證7 、被證8 、被證10為兩造間LINE對話。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原告出資支付系爭房地之定金、簽約金、完稅款及用印款、
裝潢款共計1209萬600 元,及自104 年8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之貸款共156 萬3200元(下稱系爭房地相關款項),是否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依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請求被告返還,有無理由?㈡若⒈無理由,原告另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上述系
爭房地房貸等相關費用,有無理由?㈢原告出資支付被告美濃老家之整修費用(下稱被告老家整修
費用),是否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就其支付之金額請求被告返還,有無理由?㈣若原告出資支付被告老家整修費用並非基於消費借貸契約,
原告另基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代墊之款項,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判決參照)。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而享有原告為其墊
付系爭房地相關款項、被告老家整修費用之利益,如認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被告即構成不當得利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原告係基於贈與而支付等語。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或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被告就其抗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固應為具體之陳述,惟被告之抗辯縱有瑕疵,或違反應為真實陳述義務,並非因此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仍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始能獲得勝訴判決。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地相關款項有消費借貸合意,無非係以證人楊淑妃、吳永清之證詞、被告曾以LINE傳送「我房子一定要換」、「我求求你」、「幫我付清」、「龍德路賣了再給你」、「總而言之我房子會賣,裝潢、家具我會給你,你不用擔心如果怕看要不要房子過給你」、「裝潢家具我也把明細給你,我答應你就會還」等訊息給原告,暨被告無法證明原告之出資為贈與等節為主要論據,然為被告否認,經查:⒈證人即原告之胞妹楊淑妃雖證述:我知道系爭房地相關款項
均為原告支付,因為他104 年、105 年間頻繁跟我借錢,我問他借錢原因,他跟我說被告想換房子,要求原告幫忙出系爭房地之購屋款,我聽原告說被告承諾龍德路房子賣掉後,要把原告墊付的錢還給原告,但原告出錢的原因我沒有跟被告求證過等語(本院卷二第9-13頁),證人即楊淑妃之配偶吳永清亦證稱:原告有向楊淑妃借錢,我問楊淑妃借款原因,楊淑妃當時跟我說被告想要換比較大的房子,所以跟原告盧要買系爭房地,叫原告幫被告出,而原告錢不夠,所以向楊淑妃借款,原告還跟楊淑妃說等被告龍德路房子賣掉,把錢給原告後再還給楊淑妃。(問:原告有曾經跟你講過說,他出這些錢是要借給被告的?)沒有。(原告出錢的原因,你有跟被告求證過嗎?)沒有(本院卷二第14-15 、16頁),惟依證人楊淑妃、吳永清證述內容,可知楊淑妃、吳永清僅係單方面聽聞或輾轉從他人聽聞原告片面表示為被告墊付系爭房地款項且將來會返還,渠等並未親自參與見聞、經歷兩造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更未曾向被告查證,且渠等皆為原告之至親,證述之內容本有偏袒原告之動機,在無其他佐證之情形下,自非可單以渠等證述,遽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
⒉被告於104 年3 月18日固曾以LINE向原告表示「我求求你」
、「我房子一定要換」、「幫我付清」、「一次」、「龍德路賣了再給你」、「我要一次付完」、「你土地賣了可以幫我的」等語,另於104 年6 月15日向原告表示「總而言之我房子會賣,裝潢、家具我會給你,你不用擔心如果怕看要不要房子過給你」、「裝潢家具我也把明細給你,我答應你就會還」等語,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6-117 、153 頁),然細繹兩造間歷次談論系爭房地之對話脈絡及前後文(詳如附表),最早被告於附表編號1 之對話,係向原告表示「我也好想要高調的告訴她們羊(指原告)買房子給我」(見本院卷二第85頁),後於附表編號2 之對話,被告又向原告表示「房子付清當我34歲老女人嫁不出去的禮物」(見本院卷二第86頁),嗣於附表編號3 之對話向被告稱「我房子一定要換,我求求你」、「幫我付清」、「一次付清,算我求你」(見本院卷二第116 、117 頁),之後於附表編號7 之對話,對原告稱「我會一直叫你幫我付清是因為你這2 年的承諾都騙我,加上自己沒工作,感情又被傷,又有家人的壓力責任,自己也沒安全感,自己壓力也很大」(見本院卷二第134 頁);另於附表編號12之對話,被告對原告抱怨「不懂為什麼你還要答應我這麼多誠諾(按:應為承諾之錯別字)包括買房子?」(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可見被告係以要求原告付清系爭房地價款、買屋給被告,作為被告嫁不出去之禮物、對被告欺騙、感情虧欠之彌補,而非以欲購買系爭房地資力不足為由,向原告商借特定金額,而原告在被告為上開表示時,亦未否認買房給被告,或強調其出資為借貸需返還之回應,兩造之對話更從未出現「借」之字語。而被告雖曾於附表編號3 、8 、9 、10之對話,多次主動表示願出售龍德路房屋,以出售價金支付系爭房地之裝潢家具款,甚至於附表編號11之對話,更向原告表示若擔心被告不付裝潢、家具款,可將龍德路房屋過戶予原告(見本院卷二第153 頁),然被告上述欲自行負擔裝潢家具款之表示,均係伴隨對原告不甘願買房付款、不履行當初承諾之抱怨,而原告面對被告歷次抱怨,除均否認不甘願買房外,在附表編號11之對話,原告見被告屢屢埋怨原告不甘心出錢,致被告懷疑原告有無真心考慮兩人之未來、有無責任感時,即向被告表示不必將龍德路房屋過戶,並再三向被告宣稱「反正我都會幫妳把房子用好」、「我不管自己如何,一定幫妳用好房子」、「年底之前我會去借錢幫妳還清」(見本院卷二第154 頁),於附表編號12之對話又再次強調「反正我會把妳的房子用好」(見本院卷二第154 頁),足見被告係見原告在支付系爭房地相關款項過程中,似有態度消極不悅或未依被告之意一次付清之情形,始主動表示欲以龍德路房屋出售價款支付裝潢、家具款,但同時又對原告此一態度屢屢埋怨,原告為安撫被告,即再三向被告保證即使借錢,也會幫被告把房子用好、還清貸款。觀諸對話內容中,被告在原告保證會幫被告把房子用好後,並未再表示拒絕,或再提及欲以龍德路出售價款返還之事,可知兩造討論之結果,即為原告順應被告之要求,為被告付清系爭房地相關款項而無須被告返還。由此觀之,原告承諾出資給付系爭房地相關款項時,顯無借貸之意,兩造亦均無被告將來需返還之認知。
⒊再者,證人楊淑妃已證述兩造交往期間,被告均無工作、收
入,甚至被告名下龍德路房屋之貸款亦係央請原告幫忙付清(見本院卷二第11、10頁),則原告交往期間,顯明知被告無還款能力,又被告自陳龍德路房屋以740 萬元出售,扣除貸款、代書費、稅費、仲介費後實得450 萬元(見本院卷二第202 頁反面),以被告僅實得450 萬元而言,相較原告支出之系爭房地相關款項為1365萬3800元,龍德路房屋縱使出售亦顯不足以清償系爭房地相關款項,可見原告係明知被告無還款可能,仍願為被告支付鉅額款項,益見原告出資當時,應非基於借貸之意,復衡以兩造當時仍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而交往中男女出於贈與意思而購買房屋予對方,亦時有所聞,尤其原告擔任森榮營造有限公司、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6-19 頁),以其擔任營造公司負責人之資力,出於贈與之意思為被告出資系爭房地款項,自非無可能。再參以原告起訴時並未主張消費借貸,反而主張系爭房地為原告購買後借用被告名義登記,或原告支付系爭房地相關費用係基於無因管理或附負擔贈與,甚至原告在本案起訴前,向被告提出背信、侵占、詐欺刑事告訴時,所提告之事實亦係主張系爭房地為其出資購買後,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絲毫未提及借貸,另原告於本案起訴前之106年1 月10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亦表示系爭房地為原告購置登記於被告名下,此有原告提出之存證信函、原告於上開刑案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在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
6 年度他字第2904號卷第1-6 頁、本院卷一第54頁),詎其於本院已受理1 年、已就原告聲請傳喚、欲證明借名登記之證人蕭煌智訊問完畢,兩造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再議駁回處分書,確認刑案偵查結果無法認定有借名登記情事後,始改稱系爭房地為被告向原告借貸後購買,而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前後不一且相互衝突,倘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合意,理應於起訴時甚至起訴前向原告催告、提出刑事告訴即為此主張,卻遲至起訴1 年相關證據浮現後,始轉而主張出資為借款,益難認其主張借貸之情為真。
⒋綜上各節,原告所為舉證,均未能證明其出資支付系爭房地
相關款項,是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相關款項,即非正當。
㈢原告主張兩造間就被告美濃老家整修費用具消費借貸合意,
僅以證人楊淑妃證述:整修費用的廠商都直接寄發票到原告擔任負責人的家族企業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我在這間公司擔任財務,我有問原告這些發票的由來,原告說是被告老家整修的發票,說被告的弟弟要結婚,請我們家幫忙代墊出錢整修,原告還說被告說日後會還錢,會把龍德路房子賣掉還這筆裝修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 頁),及原告曾就此筆款項向被告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見本院卷一第54-56 頁),為主要論據,然為被告所否認。本院審酌楊淑妃之證詞僅係聽聞原告片面表示,並未親自參與見聞、經歷兩造成立消費借貸之過程,更證稱未曾向被告確認(見本院卷二第10頁),加以其為原告之至親,證述之內容本有偏袒原告之動機,自其證述內容自難遽信。而上開整修費用原告於102 年8 月間即已支出,但原告遲至兩造分手後之106 年1 月10日始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且遍觀兩造於104 年3 月8 日至6 月17日之LINE對話(見本院卷二第47-156頁),亦均未見原告有向被告索討被告美濃老家整修費用之相關言語,此外,原告亦未舉證與被告間究係如何約定系爭房地款項、貸款之借貸期間、清償日、清償方式、有無約定利息,還款方式等關於借貸意思合致之重要之點。是以,原告所舉上開證據,仍不足以證明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支付被告美濃老家整修費用是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合意,則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老家整修費用,即屬無據。
㈣原告另主張如兩造間就系爭房地相關款項、被告老家整修費
用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則被告受有毋庸支付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被告則否認其受有利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本件被告係因原告之給付而受有利益,揆諸首揭說明,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原告,應就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負舉證責任。原告原告主張係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給付一情,固為本院所不採認,然為他人支付款項或清償債務之原因甚多,尚難以兩造間無消費借貸合意,逕推論原告之給付欠缺給付目的,並執以為被告受領係無法律上原因之論據,原告為被告支付系爭房地相關款項、被告老家整修費用,係有意識有目的之給付,並非無端給付,且被告抗辯基於贈與目的而受領利益,亦已提出兩造間上述LINE對話,要非無據。原告既未舉證被告欠缺受領給付之目的,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難逕認被告有何不當得利,此不因被告有無舉證證明受領原因為贈與而有異。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相關款項、老家整修費用,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
179 條,請求被告給付1365萬3800元、106 萬4400元,及分別自107 年3 月21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帥雄附表┌─┬─────┬───────────────┬────┐│編│對話日期 │兩造LINE對話內容 │卷頁 ││號│ │ │ │├─┼─────┼───────────────┼────┤│1 │104.3.4. │被:我也好想要高調的告訴她們羊│本院卷二││ │ │ (指原告)買房子給我。 │85頁 ││ │ │原:低調 │ │├─┼─────┼───────────────┼────┤│2 │104.3.4. │原:現在把錢用在買房子 │本院卷二││ │ │被:屁啦 │86頁 ││ │ │被:你幹嘛不用在你買的土地,我│ ││ │ │ 的只是小小小小的3000萬 │ ││ │ │原:現在是有在買土地嗎 │ ││ │ │被:你是楊董ㄟ │ ││ │ │原:沒有錢了 │ ││ │ │被:我也沒錢,只有命 │ ││ │ │原:下半年再買了 │ ││ │ │被:買什麼 │ ││ │ │原:包 │ ││ │ │被:不用了,我忍,房子付清當我│ ││ │ │ 34歲老女人嫁不出去的禮物 │ ││ │ │原:喔 │ ││ │ │被:喔~是什麼 │ ││ │ │原:龍隆路賣掉在買 │ ││ │ │被:什麼 │ ││ │ │原:現在沒錢ㄚ │ ││ │ │被:什麼意思 │ ││ │ │原:要留著付房子錢 │ ││ │ │被:我又沒有要買包 │ ││ │ │原:哦 │ ││ │ │被:龍德路賣在給你啦錢錢錢錢錢│ ││ │ │ 錢 │ ││ │ │原:是妳 │ ││ │ │被:是很怕花錢是阿 │ │├─┼─────┼───────────────┼────┤│3 │104.3.18. │被:羊,你老實說,我真的不會怪│本院卷二││ │ │ 你,我說了,快3 年了,我希│第116 ││ │ │ 望妳選擇你的快樂,即使是她│-117頁 ││ │ │ 我都可以放下 │ ││ │ │原:NO │ ││ │ │被:我已經選擇後路給彼此 │ ││ │ │原:哦 │ ││ │ │被:只要你老實,我求求你,跪下│ ││ │ │ 來求你 │ ││ │ │原:如果妳想放下,我不能說什麼│ ││ │ │被:是你一在的這樣 │ ││ │ │被:你答應我新的一年給我幸福,│ ││ │ │ 我也沒吵你,是你這樣的 │ ││ │ │原:嗯 │ ││ │ │被:為何,我求求你,我很害怕,│ ││ │ │ 我房子一定要換,我求求你 │ ││ │ │原:知道 │ ││ │ │被:幫我付清,一次 │ ││ │ │原:現在沒有那麼多錢 │ ││ │ │被:等你土地賣了,我等你,龍德│ ││ │ │ 路賣了在給你 │ ││ │ │原:貸款還是要先辦起來 │ ││ │ │被:說真的我害怕,壓力,2100萬│ ││ │ │ 壓力 │ ││ │ │原:我會負責 │ ││ │ │被:因為你總是對我這樣,我害怕│ ││ │ │ ,或許這是我唯一對你快3 年│ ││ │ │ 可以釋懷的 │ ││ │ │原:嗯。 │ ││ │ │被:我昨晚坐到3點 │ ││ │ │原:對不起 │ ││ │ │被:其實我知道你在幹嘛,我太了│ ││ │ │ 解你了,我求求你,幫我 │ ││ │ │原:好啦 │ ││ │ │被:我要一次付完,慶旺也是要一│ ││ │ │ 陣子,你可以幫陳,相信你可│ ││ │ │ 以幫我的,求求你,我跪下來│ ││ │ │ 求你 │ ││ │ │原:我怕那時候沒有那麼多錢,怎│ ││ │ │ 麼交屋 │ ││ │ │被:可以,你土地賣了可以幫我的│ ││ │ │ ,算我求你 │ ││ │ │原:賣掉就幫妳,現在不好賣ㄚ │ ││ │ │被:這3 年你給我的幸福,快樂多│ ││ │ │ 過於不快樂,昨晚這樣我害怕│ ││ │ │ 你過去有錢有不曾想過幫我去│ ││ │ │ 投資買土地,其實你根本沒想│ ││ │ │ 過我,我過著信用卡的生活,│ ││ │ │ 我求求你 │ ││ │ │原:你想要我跳票嗎? │ ││ │ │被:你昨晚有想過我嗎?一個真心│ ││ │ │ 待你,在7-11等你,你說你會│ ││ │ │ 回家,卻等不到人,其實你在│ ││ │ │ 騙,其實不管你是與誰過夜,│ ││ │ │ 都是背叛,羊,回答 │ ││ │ │原: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 │ ││ │ │被:你不可能在工地的,你能幫我│ ││ │ │ 嗎? │ ││ │ │原:可以 │ ││ │ │被:一次付清,算我求你 │ │├─┼─────┼───────────────┼────┤│4 │104.3.18. │被:希望你能幫幫我 │本院卷二││ │ │原:你又還沒回家 │123頁 ││ │ │被:我真的沒路可退了 │ ││ │ │原:我會幫妳 │ ││ │ │被:你ㄓ道為何要你幫我付清嗎?│ ││ │ │ 不是我逼你 │ ││ │ │原:? │ ││ │ │被:而是陳,我沒辦法對付她,我│ ││ │ │ 真的累了 │ ││ │ │原:哦 │ ││ │ │被:我只想安靜生活,調養身體 │ ││ │ │原:ㄣ │ ││ │ │被:羊,你可以幫我的吧,我害怕│ ││ │ │ ,沒路可走了 │ ││ │ │原:可以 │ ││ │ │被:一次付清 │ ││ │ │原:好 │ ││ │ │被:謝謝你 │ │├─┼─────┼───────────────┼────┤│5 │104.3.19. │被:羊,你真的能幫我一次付清嗎│本院卷二││ │ │ ?如果你沒辦法就不強求 │第124頁 ││ │ │原:可以的話我會付清 │ ││ │ │被:下個月可能要付用印的錢 │ ││ │ │原:300萬嗎?貸款拜託妳先請 │ ││ │ │被:當我求你不要在傷害我的時候│ ││ │ │ ,你有想過我嗎? │ ││ │ │原:有 │ │├─┼─────┼───────────────┼────┤│6 │104.3.19. │被:羊,對不起,感情我目前會怕│本院卷二││ │ │原:我知道,我等 │128頁 ││ │ │被:你放不下她,就追求自己要的│ ││ │ │ ,我不會怪你 │ ││ │ │原:NO │ ││ │ │被:因為我只想把房子用好,安靜│ ││ │ │ 生活,身體快好,而陳不是一│ ││ │ │ 個簡單的女人 │ ││ │ │原:知道 │ ││ │ │被:我不想再有壓力了,也求你幫│ ││ │ │ 我了 │ ││ │ │原:好 │ │├─┼─────┼───────────────┼────┤│7 │104.3.22. │被:. . . . . . 慶旺的事我也不│本院卷二││ │ │ 強求你了,我會一直叫你幫我│134頁 ││ │ │ 付清是因為你這2 年的承諾都│ ││ │ │ 騙我,加上自己沒工作,感情│ ││ │ │ 又被傷,又有家人的壓力責任│ ││ │ │ ,自己也沒安全感,自己壓力│ ││ │ │ 也很大,但看你不想幫我完成│ ││ │ │ ,自己也必須去面對。......│ ││ │ │ 我也求你答應我,幫幫我,或│ ││ │ │ 許如今這樣還要你幫我,怕你│ ││ │ │ 為難,求你幫我一陣子生活上│ ││ │ │ ,我會找工作,而房子我真的│ ││ │ │ 不知該怎麼辦~謝謝你了 │ │├─┼─────┼───────────────┼────┤│8 │104.6.8. │被:我想一想,我慶旺搬的差不多│本院卷二││ │ │ 時我會把龍德賣一賣好了,因│142頁 ││ │ │ 為裝潢與買家具我自己付好了│ ││ │ │ ,因為你一定會在那不高興。│ ││ │ │原:哦,沒有。 │ ││ │ │被:哈,為了彼此不要不高興 │ ││ │ │原:又沒有 │ │├─┼─────┼───────────────┼────┤│9 │104.6.9. │被:房子的裝潢與家具我來負責好│本院卷二││ │ │ 嗎?因為至少要花300 左右,│144頁 ││ │ │ 但我答應你房子開始搬時我會│ ││ │ │ 馬上賣,我錢會給你,因為我│ ││ │ │ 不想造成你的壓力太大 │ ││ │ │原:哦 │ ││ │ │被:因為我知道你不喜歡花錢在生│ ││ │ │ 活上,我也會有壓力,看你覺│ ││ │ │ 得如何做好 │ ││ │ │原:隨便 │ ││ │ │被:隨便?我也不知道如何做,看│ ││ │ │ 你如何 │ ││ │ │原:都可以 │ ││ │ │被:看你能幫的範圍阿,沒辦法我│ ││ │ │ 就現在賣,東西我在找地方先│ ││ │ │ 放 │ ││ │ │原:就是去用 │ ││ │ │被:對不起啦 │ ││ │ │原:算了 │ ││ │ │被:我知道你不高興,我也這3 年│ ││ │ │ 因為你們不開心,不然我房子│ ││ │ │ 現在可以賣一賣,我暫時搬去│ ││ │ │ 你家住,裝潢家具我自行負責│ ││ │ │ ,房子買了也不是我一人享受│ ││ │ │ ,我也把你當成未來的另一半│ ││ │ │ ,難道我們要繼續過著各過各│ ││ │ │ 的生活嗎? │ ││ │ │原:看你怎麼裝潢就去裝潢 │ ││ │ │被:羊,我覺得我買這房子買的真│ ││ │ │ 害怕也不快樂的感覺 │ ││ │ │原:買了想這麼多幹嘛 │ ││ │ │被:或許是因為你不快樂吧 │ ││ │ │原:不是 │ │├─┼─────┼───────────────┼────┤│10│104.6.13. │被:在報科技家電,讓你知道為何│本院卷二││ │ │ 我花錢 │149頁 ││ │ │原:ㄣ │ ││ │ │被:哈,我懂你看不懂 │ ││ │ │原:哈哈 │ ││ │ │被:反正裝潢家具我等快搬家就把│ ││ │ │ 龍德路賣掉,給你 │ ││ │ │原:說的好像我不裝潢和家具 │ ││ │ │被:你誤會我了 │ ││ │ │原:哦 │ ││ │ │被:其實我是覺得房子買到讓你不│ ││ │ │ 是很高興,加上我們對生活與│ ││ │ │ 家的認知本來就不同,自己花│ ││ │ │ 裝潢與家具我更有壓力。所以│ ││ │ │ 才想裝潢、家具我等龍德路賣│ ││ │ │ 了給你啦。因為這一切如果我│ ││ │ │ 們對家很多的共識,或許我的│ ││ │ │ 心會更幸福。 │ ││ │ │原:嗯 │ ││ │ │被:恩是什麼 │ ││ │ │原:用好 │ ││ │ │被:你真的是想和我生活在一起嗎│ ││ │ │ ? │ ││ │ │原:哈哈 │ ││ │ │被:客房我暫時簡單裝潢也沒用衣│ ││ │ │ 櫃,等以後再說 │ ││ │ │原:不一次用好ㄚ │ ││ │ │被:以後如果阿嬤要住再買現成的│ ││ │ │原:哦 │ ││ │ │被:你覺得呢 │ ││ │ │原:看妳 │ ││ │ │被:我怕我用的阿嬤不喜歡 │ ││ │ │原:不會 │ │├─┼─────┼───────────────┼────┤│11│104.6.15. │被:你在跟我討價還價,誠信在哪│本院卷二││ │ │ ? │152-154 ││ │ │原:算我剛剛沒說 │頁 ││ │ │被:不用了,你說我就做 │ ││ │ │原:不用了 │ ││ │ │被:反正你也不是應該幫我的,你│ ││ │ │ 答應的事情總是三心兩意的,│ ││ │ │ 也懂你本來就不是很甘願買房│ ││ │ │ 子的事情 │ ││ │ │原:不是 │ ││ │ │被:我真的很討厭你的誠信問題,│ ││ │ │ 你也不用今年還完了,反正這│ ││ │ │ 3 年你答應我的事情至今也不│ ││ │ │ 差這件事情,這就是我一直覺│ ││ │ │ 得你的誠信只有對你的家人與│ ││ │ │ 毛豆,而我就當欠你的,你也│ ││ │ │ 不用再叫我幫你什麼事情了,│ ││ │ │ 感覺我很像被你利用。 │ ││ │ │原:了解 │ ││ │ │被:還是你不用幫了,你這樣我根│ ││ │ │ 本就不想買房子 │ ││ │ │原:不是 │ ││ │ │被:只是讓我更害怕擔心而已 │ ││ │ │原:不是,是妳說叫我不要再叫妳│ ││ │ │ 幫我事情了,房子我還是會用│ ││ │ │ 好。 │ ││ │ │被:因為你這3 年答應我的事情總│ ││ │ │ 是三心兩意的,而你對你的家│ ││ │ │ 人、毛豆又是如何?而我呢?│ ││ │ │原:是妳誤會我剛剛的事 │ ││ │ │被:我就跟你說了我帶不到8 成,│ ││ │ │ 我還有房貸 │ ││ │ │原:不到就不到,又不是一定要8 │ ││ │ │ 成 │ ││ │ │被:你就一直說8 成,我不會有壓│ ││ │ │ 力嗎 │ ││ │ │原:連說話都不能說嗎? │ ││ │ │被:如果你不甘願付裝潢家具,我│ ││ │ │ 可以現在賣房子,我本來就答│ ││ │ │ 應你我要自己付了,只是我要│ ││ │ │ 住哪,東西放哪,感覺你只在│ ││ │ │ 意付這房子不是很甘心 │ ││ │ │原:不是 │ ││ │ │被:我打給你也不是想和你吵,只│ ││ │ │ 是想講清楚,你要我怎麼做 │ ││ │ │原:照原本 │ ││ │ │被:總而言之我房子會賣,裝潢、│ ││ │ │ 家具我會給你,你不用擔心如│ ││ │ │ 果怕看你要不要房子過給你 │ ││ │ │原:不用。 │ ││ │ │ (略) │ ││ │ │被:裝潢家具我也把明細給你,我│ ││ │ │ 答應你就會還 │ ││ │ │原:ㄣ,晚安 │ ││ │ │被:你是不是很怕我不付錢? │ ││ │ │原:不是 │ ││ │ │被:不然怎麼會說這樣 │ ││ │ │原:我到底該怎樣? │ ││ │ │被:只是覺得你這樣講與做的時候│ ││ │ │ 完全不同 │ ││ │ │原:以後我儘量不說話 │ ││ │ │被:如果害怕又要做又要不甘心,│ ││ │ │ 當初就不要認識我,你就選擇│ ││ │ │ 陳淑搖就好,幹麼折磨彼此阿│ ││ │ │ ,我知道你叫我貸8 成的意思│ ││ │ │ ,1 成去裝潢與家具,等我賣│ ││ │ │ 了龍德路在去補慶旺,只是當│ ││ │ │ 下覺得你真的是對我有未來與│ ││ │ │ 安全感與責任的男人嘛? │ ││ │ │原:不用了,反正你只是嫌我 │ ││ │ │被:沒有,是你根本沒替我想過,│ ││ │ │ 為何我怕我擔心,就是你從未│ ││ │ │ 替我想過我的未來,與替我擔│ ││ │ │ 憂過 │ ││ │ │原:不想再說這些事了 │ ││ │ │被:即使我講了幾百次,你答應了│ ││ │ │ 又怎樣?做的時候又變了,誰│ ││ │ │ 不怕 │ ││ │ │原:反正我都會幫妳把房子用好,│ ││ │ │ 以後我都不會再說了 │ ││ │ │被:不用了,反正我也不想提了,│ ││ │ │ 不幫就算了,路選擇了,再難│ ││ │ │ 走也是自己選的 │ ││ │ │原:不會 │ ││ │ │被:你會的 │ ││ │ │原:我不管自己如何,一定幫妳用│ ││ │ │ 好房子 │ ││ │ │被:不用了,我在也不會相信誰了│ ││ │ │ ,當初你也講相同的話,但你│ ││ │ │ 一直講8 成,誰不怕啊,我沒│ ││ │ │ 工作,更不知道你到底有沒有│ ││ │ │ 心生活一輩子,你有沒有真心│ ││ │ │ 替我想過阿 │ ││ │ │原:7 成,不要再一直說 │ ││ │ │被:不管幾成今年就是不可能還清│ ││ │ │原:年底之前我會去借錢幫妳還清│ │├─┼─────┼───────────────┼────┤│12│104.6.16. │原:永豐金總行打來問完了 │本院卷二││ │ │被:謝謝,明天我要去存錢嗎? │154頁 ││ │ │原:明天早上在說 │ ││ │ │被:喔。如果你不是很願意幫我,│ ││ │ │ 我不用你當我保人 │ ││ │ │原:不是 │ ││ │ │被:我感受到的到你真的對我不是│ ││ │ │ 很願意幫 │ ││ │ │原:不是 │ ││ │ │被:你在忙嗎 │ ││ │ │原:ㄣ │ ││ │ │被:和毛對吧 │ ││ │ │原:幹 │ ││ │ │被:罵什麼阿 │ ││ │ │原:大枝,反正我會把你的房子用│ ││ │ │ 好 │ ││ │ │ (略) │ ││ │ │被:說真的你對我真的沒有很愛很│本院卷二││ │ │ 多事情從生活上,感受的到,│155頁 ││ │ │ 不懂不愛為何還要在一起?不│ ││ │ │ 選擇離開我,因為真心感受的│ ││ │ │ 到我在你心裡沒用陳淑搖這麼│ ││ │ │ 重要,更不懂為什麼你還要答│ ││ │ │ 應我這麼多誠諾包括買房子?│ ││ │ │ 這一切不是做的不甘心,又為│ ││ │ │ 何做 │ ││ │ │原:我只是不喜歡盧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