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即承當訴訟人 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被 告 李春誠

李春造

李文得

李文興温小燕李麗雲

李惠珍

李麗紅李惠新

李惠婷

李嘉鑫李嘉穎李淑芬上 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吳耘青律師被 告 李世郎

孫李碧選戴李碧娥

吳季鴻被 告兼上 三 人共 同兼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項秋燕被 告 李文生

李清海李素香

李惠靜

李文洲李美治李建宏李淑慧李世昌(即李登雲之承受訴訟人)上 九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洪紹頴律師甘芸甄律師吳耘青律師被 告 李輝雄訴訟代理人 李國訓被 告 李健次郎

李慶長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被 告 劉嘉惠

劉文賢

劉嘉盈林金益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被 告 李振宇

林于芳被 告 洪逸坤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被 告 侯昇達(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李曉嵐(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秀品追 加 被告 葉全義

許名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3,93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

二、經查,訴外人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揚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訴請本院裁判分割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起訴土地),聲明如附表一所示(本院105年度鳳司調卷字第181號卷【下稱鳳司調卷】第6頁)。嗣允揚公司將其就起訴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蘭英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蘭英公司),蘭英公司嗣於108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聲請承當訴訟,並追加請求將高雄市大寮區琉球段1320、1321、1325、1326、1327、1346、1347、134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有準備程序筆錄及民事準備狀可證(本院卷五第69頁、第73頁)。蘭英公司復撤回對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裁判分割之部分,並變更聲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大寮區琉球段1320、1324、1326、1327、1346、13

47、1348、1328、1329等9筆地號土地,應按鈞院卷十一第127至129頁所示之合併分割測量成果圖分割,分由鈞院卷十一第127至128頁之共有人單獨取得或維持共有。」(本院卷十一第139頁),就前開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3,443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4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78,517元(鳳司調卷第2頁),應再補繳213,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一】原告聲明項次 原告起訴聲明內容 一 被告李慧盈之繼承人應就被告李慧盈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同段132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同段132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辦理繼承登記。 二 原告與被告共有如附表編號1(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2305.58㎡,地目:田)、2(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3688.84㎡,地目:田)、3(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面積344.63㎡,地目:田)所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鳳司調卷第8頁附圖1所示。

【附表二】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編號 起訴或追加起訴日期(民國) 訴訟類別 起訴或追加之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總面積(㎡) 原告起訴時或追加時就訴訟標的所具之應有部分 計算訴訟標的之年份 訴訟標的於起訴或追加時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 1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11.17 6611/27000 108 16,000 2,786,101 2 105/11/4 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05.58 564479/0000000 105 16,000 2,508,796 3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38.63 79909/202500 108 16,000 6,557,700 4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8.84 301/648 108 16,000 1,775,082 5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41.5 11/24 108 16,000 3,971,000 6 105/11/4 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688.84 455147/0000000 105 18,917 4,783,342 7 105/11/4 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4.63 148483/0000000 105 26,000 536,189 8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5.48 301/648 108 16,000 560,975 9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95.08 301/648 108 16,000 7,395,533 10 108/10/21 追加起訴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85.22 15839/150000 108 16,000 988,725 31,863,443 備註 計算式說明:丁欄=甲欄×乙欄×丙欄(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