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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即承當訴訟人 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被 告 李春誠

李春造李文得李文興温小燕李麗雲李惠珍

李麗紅李惠新李惠婷李嘉鑫李嘉穎李淑芬上 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吳耘青律師被 告 李世郎

孫李碧選戴李碧娥吳季鴻被 告兼上 三 人共 同兼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項秋燕被 告 李文生

李清海李素香李惠靜李文洲李建宏李淑慧李世昌(即李登雲之承受訴訟人)上 八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洪紹頴律師甘芸甄律師吳耘青律師被 告 李輝雄訴訟代理人 李國訓被 告 李健次郎

李慶長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被 告 劉嘉惠

劉文賢劉嘉盈林金益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被 告 李振宇

林于芳被 告 洪逸坤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被 告 侯昇達(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李曉嵐(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秀品追 加 被告 葉全義

許名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