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 告 黃韋智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蕭宇廷被 告 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林于渟律師被 告 陳玉暉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陳姿樺律師被 告 吳佩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