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韋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佩錦、陳玉暉間因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45,000 元及新臺幣780 萬元,美金部分折合新臺幣為10,883,715元(計算式:345,000 元×現金賣出匯率31.547=10,883,715元),本件上訴利益共計新臺幣18,683,715元(計算式:10,883,715元+780萬元=18,683,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