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秦世誠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7 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而破產和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僅提出聲請狀乙紙,並未提出破產法第7 、62條所規定之相關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附表: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並彙整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上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四、具體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並按債權人人數附具影本。
五、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七、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八、如有稅捐、罰款未繳納者,請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