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秦昌國
郭淑貞秦世誠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 條定有明文。次按和解之聲請遇有不合破產法第7 條規定之情形,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同法第10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迄今均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自應限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