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昌國聲 請 人 秦世誠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至之共十一項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7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和解之聲請,係屬非訟事件明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命其補正,惟其於107年6月24日補正狀所提資料尚不完整,其聲請尚難認為已合於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至之共十一項之事項(應逐項說明並檢附證明文件),倘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請提出聲請人公司登記資料及董事會決議聲請破產和解之會議紀錄。
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並彙整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五、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上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七、聲請人並未提出「和解方案」或所提「和解方案」並未具體明確,應於期限內提出「具體且可行」之與債權人之「和解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並按債權人人數附影本。(按:所謂之「擔保」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之規定。)
八、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九、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十、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聲請人除營業稅外,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