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秦昌國○ 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秦世誠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