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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秦昌國人聲 請 人 秦世誠相 對 人 玉山銀行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 第一銀行旗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銀小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士淵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相 對 人 萬大當鋪法定代理人 凌O凱相 對 人 中台當鋪相 對 人 大千當鋪相 對 人 蘇偉豪相 對 人 誠智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相 對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相 對 人 良友包裝法定代理人 張育健相 對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正輝相 對 人 秝立企業法定代理人 廖建中相 對 人 裕豐貨櫃法定代理人 李亭儀相 對 人 開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樹美相 對 人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典聖相 對 人 蔡昕靜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一至十一之共十一項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7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目前所提資料尚不完整,其聲請尚難認為已合於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一至十一之共十一項之事項(應逐項說明並檢附證明文件),倘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附表:

一、本件聲請人是否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秦昌國、秦世誠?若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各為何?

二、請提出聲請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董事會決議聲請破產和解之會議紀錄。

三、提出聲請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秦昌國、秦世誠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需將聲請人各自所有之財產分列清楚)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並彙整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五、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需將聲請人3人各自之債權人分別列出):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上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七、聲請人並未提出「和解方案」或所提「和解方案」並未具體明確,應於期限內提出「具體且可行」之與債權人之「和解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並按債權人人數附影本。(按:所謂之「擔保」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之規定。)

八、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各聲請人之債務人分別列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九、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十、各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十一、各聲請人除營業稅外,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