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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葉淑華被上訴人 瑞勝不動產仲介行即張祐郎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林湘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假執行之上訴部分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裁判案由: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