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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鑫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富被 告 凱悅峇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淑琪訴訟代理人 陳雲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