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7號抗 告 人 林有清上列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抗告不合法駁回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