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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事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3號異 議 人 曾瑞燕相 對 人 陳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及第240 條之4 第

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裁定於民國107年3 月1 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3 月6 日在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而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移送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均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已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且於107 年2 月9 日陳報狀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計算方式,並已表明進入訴訟後向票據交換所調取訴訟證據資料,原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104 年

7 月1 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及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之增訂理由乃謂以「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2 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 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86 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前對相對人以分財產前由相對人管帳卻變成私有,且相對人偷走客票、涉及性侵,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又分財產後相對人竊取伊賺來的錢、生意資本及公司股份,共計5 億33,333,000元等情,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相關證據資料僅提出請求向票據交換所調取資料之查詢單乙紙,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之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及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命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即足以釋明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然異議人於

107 年2 月9 日民事陳報狀僅稱「債務糾紛,發生原因年份97年或98年至106 年,月份忘了,只算7 年,總金額1 億元,加上7 年利息,所得總金額5 億33,333,000元,相對人借支票,有借沒還,盜開支票,經過票據交換所交換,流動客戶往來不相同,生意往來貨款、客款或客戶開出支票應係啟銓行、啟郡企業有限公司,係銷貨所得金額」等語,而未補正任何證據資料,則異議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顯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並不足以使本院對相對人有涉及如異議人所主張之犯行為可得薄弱之心證而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的程度,而其嗣後所為之補正亦無法看出任何有關相對人涉及犯行之證據,異議人所為之上開補正即未具釋明之意義,且本院於督促程序亦無從調查證據,則本院既無法單由異議人之陳述確實得知相對人究如何與之為此瓜葛,此攸關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即未能得到相當之釋明,原裁定乃依上開規定而予駁回,依法尚無違誤,而其異議意旨仍執同詞指陳原裁定不當自為無據,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五、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