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債 權 人 蘇信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水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水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8年6月10日之依據、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債權人僅於同年10月24日具狀泛稱「債權人於105年間,以公司57億開拓教堂經費墊款交保陳水扁保外就醫至今」云云,仍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或提出得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之相關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