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朱亮代 理 人 任進福扶助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女兒租屋同住,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7,000元,因配偶無收入,罹有慢性腎臟病、糖尿病、冠狀動脈疾病、高血壓等慢性疾病,並曾因肺炎、心臟衰竭、急性腦中風等入院治療,故房租由其與女兒共同負擔。次查,債務人年逾65歲,每月僅領有榮民就養金15,951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抾酈?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33,940元,另有一台西元1994年之老舊車輛,勘認已無剩餘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豸S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2,941元。

?妧謅W,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5,915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3,2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345189 │ 5.84% │ 18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657563 │ 11.13% │ 356 │├──────────┼──────┼─────┼──────┤│元大商業銀行 │ 0000000 │ 17.82% │ 57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23.19% │ 742 │├──────────┼──────┼─────┼──────┤│新光行銷公司 │ 331408 │ 5.61% │ 180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564547 │ 9.55% │ 306 │├──────────┼──────┼─────┼──────┤│萬榮行銷公司 │ 119583 │ 2.02% │ 65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283318 │ 4.79% │ 153 │├──────────┼──────┼─────┼──────┤│良京實業公司 │ 998576 │ 16.90% │ 54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185165 │ 3.13% │ 100 │├──────────┼──────┼─────┼──────┤│債權總額 │ 5,908,680 │每期金額 │ 3,200 │├──────────┼──────┼─────┼──────┤│清償成數 │ 約3.9% │清償總額 │ 230,4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