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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邱高全代 理 人 張素芳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報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老舊機車1部及自小客車2部。系爭機車1部因老舊所值無幾、變價不易,且為債務人日常代步工具,故不予處分;至於該自小客車2部則係第三人黃炳榮所購買,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嗣第三人黃炳榮未如期繳納車貸,遂遭本院94年度簡字第5628號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而遭判刑,系爭自小客車2部據債務人陳稱自民國93年交車後便未置於債務人管領支配下,是均不予處分,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7年7月26日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69號函、送達證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等附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