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相 對 人 柳𡘙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潔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起至民國106年2月止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及575-ZG之車輛至聲請人公司保養修理及更換零件,共積欠維修費新台幣802,758元,嗣經聲請人多次催討,至今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表 │├───┬───────────┬───────────┤│ │車號 │200-HS ││ 車 ├───────────┼───────────┤│ │牌照狀態 │逾檢註銷 ││ ├───────────┼───────────┤│ 籍 │車種 │營業貨運曳引車 ││ ├───────────┼───────────┤│ │廠牌、型式 │健益、2640LS ││ 資 ├───────────┼───────────┤│ │出廠年月 │200601 ││ ├───────────┼───────────┤│ 料 │顏色、式樣 │白、曳引式 ││ ├───────────┼───────────┤│ │排氣量 │11946cc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