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聲 請 人 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亭儀相 對 人 陳敏昌
吉莉玲林貴淵張美莉王國樑蔡佩宜李盈瑩李冠瑩林姿伶魏谷琳陳慧青鄭化珍陳則傳何國輝陳葦綺郭振發陳秋菊鄭玉杯林漢鴻林意庭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以本院107 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462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且不問其訴訟為本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均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本院107 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經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以對聲請人存在債權40萬元向本院提起返還旅費訴訟,現由本院108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51 號進行調解程序,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