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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55號聲 請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相 對 人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88號裁定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債權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8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經105年度司執全字第72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述案卷查核無誤。而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於107年8月15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給付貨款等民事事件受理在案,雙方並於107年3月20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