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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林厚權

林珮仙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榮閣

許莉卿聲 請 人 林胤丞

林詠千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相 對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相 對 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國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相 對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關於附表編號4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570,12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56,41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