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輝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輝煌為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侑德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聲請依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其為侑德公司清算人,侑德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之事實,已提出侑德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含簽到簿、委託書)、監察人報告書、清算申報表、財產分配表為證,又侑德公司已聲報清算終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業經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6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臨時股東會之決議,指定聲請人為侑德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