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簡字第4號原 告 楊子嫻
郭廷鈞簡柏文李依倫溫浩東侯惠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 告 謝勝合律師即速碼國際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經本院以106 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謝勝合律師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有該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23 至12
5 頁),謝勝合律師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㈠第122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受雇於被告,而與其成立勞動契約,依約被告應於每月7 日給付前一個月之工資,惟被告並未於105 年8 月7 日給付伊等105 年7 月份工資,伊等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10
5 年8 月19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又扣除被告業給付伊等各新臺幣(下同)2,000 元,被告尚積欠伊等105 年7 月
1 日至8 月19日之工資金額各如附表所示,而按伊等之工作年資應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各如附表所示,則伊等應各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之工資及資遣費不爭執,但依破產法第103 條之規定,破產宣告後之利息,不得為破產債權,而伊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原告不得再請求給付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倘屬破產債權,此部分訴訟即難謂權利保護要件無欠缺,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2897號、70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
經查,原告對於被告主張之工資、資遣費債權均係發生於00
0 年間,又被告業於106 年8 月3 日經本院以106 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謝勝合律師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有該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
123 至125 頁),則原告本件所主張之工資、資遣費債權乃是在被告破產宣告前成立,又無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等別除權,自屬破產債權,依諸首揭說明,原告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其等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應予駁回。
五、綜上,被告業經破產宣告,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部分係屬破產債權,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附表:
┌──┬───┬───────┬───────┬────┬─────┬────────┐│編號│原告 │受雇日 │積欠工資金額 │資遣費 │請求總金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 │楊子嫻│104 年12月8 日│37,200元 │9,000元 │46,200元 │13% │├──┼───┼───────┼───────┼────┼─────┼────────┤│2 │郭廷鈞│105 年1 月21日│42,100元 │9,000元 │51,100元 │15% │├──┼───┼───────┼───────┼────┼─────┼────────┤│3 │侯惠文│104 年6 月30日│48,633元 │18,083元│66,716元 │19% │├──┼───┼───────┼───────┼────┼─────┼────────┤│4 │簡柏文│105 年1 月8 日│47,000元 │1萬元 │57,000元 │17% │├──┼───┼───────┼───────┼────┼─────┼────────┤│5 │李依倫│104 年12月28日│52,632元 │11,382元│64,014元 │19% │├──┼───┼───────┼───────┼────┼─────┼────────┤│6 │溫浩東│105 年1 月4 日│46,864元 │9,972元 │56,836元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