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149號原 告 楊成傳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蔡弘仁即高雄市私立雙鹿幼兒園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複 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3年8 月9 日起至107 年6 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處,擔任總務、司機及守衛職務,但被告於伊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伊應得向被告請求下列給付、賠償:
㈠伊自94年11月起基本薪俸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但被
告卻未經伊同意而自100 年9 月起片面減薪1,000 元,因此從100 年9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扣除留職停薪之2 個月,被告短少給付伊薪資8 萬元。被告又於96年10月片面以觀感不佳,對伊扣薪1,000 元,且於99年7 月、8 月、100 年2月起至107 年6 月止(不含留職停薪2 個月)每月各扣伊津貼2,000 元,伊合計遭扣津貼179,000 元。再者,被告以伊於101 年1 月、102 年2 月未全勤而扣薪,合計扣薪3,000元。此外,被告就伊薪資單中之勞退項目金額未實際發給,而片面減除,似有意以勞工自身之薪資提撥勞工退休金,而規避應負擔提撥之責任,合計金額198,522 元,則伊自得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薪資短少部分合計460,522 元,且此部分被告已受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不當得利,伊則受有損害,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之。
㈡被告於伊任職期間時常召開園務會議、各類型活動、戶外教
學等,並安排伊於中午工作,延長伊之工作時間,致伊無法休息,該等時間應計算為伊之加班時間,而給付延時工資,是伊應得請被告給付102 年7 月起至107 年6 月之延長工時工資,以伊102 年7 月至104 年6 月每小時工資為151 元,合計加班1,437 小時,被告應給付延時工資309,053 元,而自104 年8 月起至107 年6 月每小時工資157 元,合計加班1,605 小時,被告應給付延時工資354,392 元,是被告合計應給付延時工資663,445 元。
㈢伊於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2 年7 月31日止、102 年8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105 年8月1 日起至106 年7 月31日止、106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
7 月31日止分別有3 日、2 日、3 日、3 日、0.5 日、0.5日特別休假未休,被告自應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632 元、2,421 元、3,632 元、3,769 元、628 元、628 元,是伊合計應得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4,710元。㈣伊於97年5 月12日發生職業災害,當時被告以月投保薪資20
,100元為伊投保勞工保險,伊只能領取補償金60,300元,若被告按伊工資以月投保薪資33,300元為伊投保勞工保險,伊應得領取補償金99,900元,是被告自應賠償差額39,600元。
其次,伊之父親及母親分別於100 年7 月、101 年11月死亡,當時分別領取喪葬補助費75,000元,但若被告按伊工資以月投保薪資43,900元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伊應得請取喪葬補助各131,700 元,是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差額113,400 元。
此外,伊為00年出生,於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時為中高齡失業,得領取9 個月失業補助,因而領得失業補助136,080 元,但若被告按伊工資以月投保薪資45,800元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伊應得領取失業補助247,320 元,是伊自得向被告請求賠償差額111,240 元。綜上,伊應得請求被告賠償勞工保險高薪低報之損害264,240 元。
㈤伊每日中午加班,且有參加園務會議加班,被告如前所述應
給付加班費,又依規定加班費應列入伊薪資做為計算勞工退休金提撥基準,則被告為伊所提撥之勞工退休金不足,94至
107 年度不足額分別為8,568 元、21,528元、18,684元、19,800元、19,800元、20,664元、20,556元、19,368元、18,504元、20,232元、19,854元、18,720元、10,056元、7,416元,因此被告應補提繳243,750 元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㈥綜上,被告應給付伊1,402,917 元,並為伊提繳243,750 元
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
2 項、第39條、修正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 項、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02,9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
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243,750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本薪原為每月21,000元,另有加給、津貼、全勤,每月
約可達3 萬餘元,嗣伊因99年8 月底娃娃車報廢,改向他人承租遊覽車,原告實際載運次數減少,伊又因此另有遊覽車租金支出,乃調降原告之津貼,復於100 年9 月時因少子化及物價上漲導致財務吃緊,經詢問園內教職員,大家願意共體時艱,每人均有降低薪資,非僅原告1 人,而原告若不同意,可在伊調降薪資時即刻表示反對或終止勞動契約,然原告均按月領取減薪後之薪資,並繼續提供勞務,長達近7 年均未表示異議,顯足以推知其已同意減薪,其於伊結束營業後始提出請求,不符誠信原則,況原告於103 年11月間乃出具切結書,表明同意伊之支薪模式,足證原告確實知悉並同意伊之薪資給付方式,伊並無原告所主張不當減薪之情。又伊於原告之薪資單應領金額列出勞工退休金,再予扣除,是因承辦薪資發放之作業人員為使員工得以核對伊所提撥之退休金金額,並未實際自員工薪資中扣除勞退金。此外,原告請求之薪資短少逾5 年部分,伊應得為時效抗辯。
㈡原告任職期間每日上班時間為7 時10分起至17時30分,午休
時間為12時至14時,而觀諸原告出勤紀錄並無每日加班之情形,原告主張其任職期間每日均有加班,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原告亦未說明其區分102 年9 月至104 年7 月、104年8 月至107 年6 月之法律依據,伊否認原告得以該二段期間每月平均薪資及時薪作為計算加班費之標準,是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顯屬無據。況原告逾5 年部分之延時工資請求權已罹逾時效而消滅,伊應得為時效抗辯。
㈢原告於106 年1 月1 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施行後之特別
休假已全數休畢,而新法修正前,原告除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該年度尚未休畢外,其餘特別休假亦已休畢,且其前述期間未休畢日數除105 年7 月29日是因業務需求而要求原告取消休假外,原告應舉證未休畢非係因其個人因素而可歸責於伊,始得向伊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㈣原告關於職業災害補償金少領部分之請求,不論係基於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抑或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其遲至本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已罹於2 年之消滅時效,伊應得為時效抗辯。其次,勞保喪葬津貼在於減輕被保險人因至親遭逢變故所增加財務負擔,僅具補貼性質,未必能全額補償,而死亡事實發生後,多係由其親屬衡量喪葬費用支出及分擔情形協議申領,非必然一定以勞保投保金額之高低為據,原告既自承其父母死亡時是由其胞弟申領勞保喪葬津貼,原告並未受有損失,況伊縱未足額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受有勞保喪葬補助之損害,原告知悉此事卻長期隱瞞,乃與有過失,不得請求伊賠償,且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為2 年,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再者,伊否認就原告之工資有高薪低報之情,且原告尚未經勞工保險局完成失業認定,是原告請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失業補助差額共9 個月,尚屬無據。
㈤伊否認原告有加班事實,原告應先舉證,始得將加班費納入
薪資並以之計算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又伊不同意原告所主張自94年7 月至100 年7 月都以100 年8 月該月勞工退休金不足額1,578 元計算,且伊並無高薪低報之情事,而無提撥退休金不足之情,原告就其所主張自94年7 月起至107 年6月止有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之情,應負舉證之責。又原告於
106 年7 、8 月留職停薪,伊本無需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卻為其提撥合計3,024 元,應予扣減之。
㈥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自93年8 月9 日起任職於被告處,於107 年6 月30日因被告歇業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㈡原告於106 年7 、8 月留職停薪。
㈢原告前以被告為投保單位自93年8 月19日以投保薪資20,100
元投保勞工保險,再分別於100 年9 月1 日、104 年6 月1日、106 年2 月1 日將投保薪資調整為21,900元、22,800元、25,200元。
㈣被告自94年7 月起至100 年8 月、100 年9 月至104 年5 月
、104 年6 月至106 年1 月、106 年2 月至107 年6 月分別為原告按月提繳退休金1,206 元、1,314 元、1,368 元、1,
512 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㈤原告之父即訴外人楊宗富、原告之母即訴外人楊玉枝分別於
100 年7 月16日、101 年11月29日死亡,均非由原告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
四、本件之爭點㈠被告是否短少給付薪資?原告可否請求給付之?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延時工資?金額為何?㈢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㈣被告是否應負勞保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責任?金額為何?㈤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勞退個人專戶?金
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是否短少給付薪資?原告可否請求給付之?
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 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 條、第
144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⒈原告固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而自100 年9 月起片面將其本俸
減少1,000 元,且於99年7 月、8 月、100 年2 月起至107年6 月止(不含留職停薪2 個月)每月各扣津貼2,000 元,其應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云云。惟被告每月均有發給原告薪資單,此由原告得以提出95年4 月起之薪資單(見本院卷㈤第37至69頁)足知,則原告應早即知悉其本俸自100 年9 月起每月減少1,000 元,津貼則於99年7 月、8 月減少2,000 元,並自100 年2 月起每月均減少2,000 元,其於任職期間卻未予爭執,並持續提供勞務,再佐諸原告於103 年11月1 日曾書立選擇薪資支付方式切結書,表明願意接受被告之支薪模式,有該切結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36 頁),而原告於103 年11月書立前述切結書時,已就職甚久而富有社會經驗,衡情應無在不知悉被告支薪模式為何之下,即率然簽立切結書同意之理,是原告主張其並不知悉前述切結書上載被告支薪模式為何,係受詐欺簽立云云,自非可採,而以原告簽立切結書表明同意被告支薪模式,益徵原告對於被告前開減薪確已同意,則其嗣自不得再依同意減薪前之勞動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原告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⒉原告復主張被告於96年10月片面以觀感不佳,對其扣薪1,00
0 元,又以其於101 年1 月、102 年2 月未全勤而扣薪合計3,000 元,伊應得請求被告給付云云。惟薪資債權為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依諸前述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而本件原告係於107 年7 月18日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 頁),則原告就其前述96年10月、101 年1 月、102年2 月薪資迄至107 年7 月始起訴向被告請求,其請求權自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又已為時效抗辯,自得拒絕給付之。其次,若被告未按約給付原告工資,即仍對原告負有工資債權,被告並未因此而受有利益,是原告亦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故而,原告不得依勞動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上開薪資,亦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⒊原告另主張被告就其薪資單中之勞退項目金額未實際發給,
而片面減除,似有意以勞工自身之薪資提撥勞退金,其應得請求被告給付云云。惟觀諸原告所提之95年3 月至103 年9月期間薪資單,被告乃於加項、減項都列有同金額之勞退金或勞退金提撥項目;而自104 年4 月起加項及減項未再列計勞退金項目,將勞退金列於實領金額後即薪資單最末欄,且加項下合計欄金額實際上有加計勞退金金額,而實領金額則與合計欄金額扣除減項及勞退金後之金額相符;而自105 年
8 月起合計欄則未再加計勞退金,實領金額欄則為合計欄扣除減項金額所得,此有薪資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㈤第37至69頁),則被告原將勞退金同列加項及減項,再逐漸演進為與薪資加減項無涉之情況,並佐以原告於94年2 月至11月薪資匯入金額為21,965元、20,821元、26,143元、22,143元、22,143元、23,967元、23,143元、24,643元、23,643元、23,643元,有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足稽(見本院卷㈠第97至98頁),原告之實領薪資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在94年
7 月1 日施行前後,並無減少之情況,足見被告並無扣減員工薪資繳納勞工退休金之情,再參諸證人即被告之會計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其自任職開始負責製作被告員工薪資單,被告前於製作員工薪資單時在加項及減項同列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其就此曾詢問過被告園長,被告園長稱此是因為怕員工不知道被告有為其等提繳勞工退休金,所以上面加入勞退金,下面減掉勞退金,不影響員工薪資,但因勞退提撥本來就不補薪資,因此其有跟園長說明,之後就未再列入等語(見本院卷㈦第71頁),而證人乙○○為被告之會計,對於被告薪資單如何製作自然知悉甚詳,且其業已離職,與兩造均無密切之利害關係,自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故意虛偽而為有利於任一造之可能,其上開證述內容自可採信,而益徵被告抗辯其只是為使原告知悉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並非扣原告薪資繳納勞工退休金等節,係屬實情,則原告自不得就此請求被告給付之,其上開主張委無足採。
⒋綜上所述,被告扣減原告之本俸、津貼係有得原告之同意,
而原告就96年10月、101 年1 月、102 年2 月工資部分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被告並未扣減原告薪資繳納勞工退休金,是原告就其前述薪資短少部分之主張,均非可採。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延時工資?金額為何?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如勞雇雙方所約定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自屬無效。惟如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等之總和,則該工資之約定,自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勞方尚不得更行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824 號、82年度台上字第293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⒈原告固主張其應得向被告請求給付102 年7 月至11月之延時
工資云云。惟按加班費為不及1 年之每月定期給付之債權,依民法第126 條之規定因5 年間不行使,其請求權消滅。又原告之薪資乃係於次月5 日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㈤第365 頁、第373 頁),則原告關於102 年11月以前各月之延時工資於102 年12月5 日前即得向被告請求給付,然原告係於107 年12月10日始具狀追加請求給付延時工資,有民事補正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38 頁),則其縱於102 年7 至11月期間有加班而得請求被告給付延時工資,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業為時效抗辯,是原告上開主張應非可採。
⒉原告復主張被告於其任職期間時常召開園務會議、各類型活
動、戶外教學等,並安排其於中午工作,延長伊之工作時間,致伊無法休息,該等時間應計算為伊之加班時間,而給付延時工資云云。惟:
⑴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 年,且該出勤紀錄,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
5 項、第6 項定有明文。則勞工之出勤資料應由雇主置備,以證明勞工之出勤狀況,若雇主未提出依法所應置備之出勤紀錄,自應由其舉證證明勞工之出勤狀況,是以被告所提出之原告出勤打卡紀錄中午並無刷退、刷進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44 至226 頁),而無從知悉原告於中午是否出勤,自應由其舉證原告於中午有無休息時間,又被告就此雖提出其與員工簽訂之勞動契約,然該契約(見本院卷㈡第88至91頁)固載明午休時間為12時至14時,惟證人即與原告同為被告總務司機之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其負責之工作與原告大致相同,但工作時間不同,其為娃娃車司機,中午要接安親班小朋友,因此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等語(見本院卷㈦第12頁);證人乙○○則證稱關於休息時間,其所知道的是原告會提早吃中餐,也有午睡,但是原告負責接送小朋友,時間不一定,其無法判斷等語(見本院卷㈦第69頁),以證人甲○○、乙○○上開所述內容大致相符,應可採信,則原告擔任司機,負責接送小朋友,其中午休息時間不一定,顯與被告之勞動契約所載不同,應難以該契約之上開記載,即認原告每日中午均有2 小時休息時間。
⑵證人甲○○復證述其與原告接送安親班小朋友至幼稚園後即
可休息,約12時半至13時之間,而幼稚園小朋友約14時起床,其等約13時半就會就工作崗位看有沒有事情,期間向園方報備就可以外出,不用請假,若有工作則看事情的嚴重性決定是否於休息後再處理。又被告於其應聘時沒有表明午休時間如何計算,只有說早上、中午、下午要接送小朋友,也就是只有說上下班時間和工作內容,其既是應徵司機,自己也是認為接送完小朋友才能休息。另原告是在守衛室休息,因此如於前述休息時間有人按門鈴,原告必須要去接應,且原告是組長,園方若於中午有事找原告而由原告直接處理,其即不會知情等語(見本院卷㈦第10至19頁),而證人甲○○現已非被告之員工,與兩造均無密切之利害關係,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故意虛偽為有利於任一造證述之可能,其上開證述內容自可採信,則被告於司機應聘時不會表明中午休息時間,只會告知負責之工作內容,且原告中午應負責接送小朋友,接送後時間已約12時半至13時之間,而13時半即要就工作崗位,期間僅有半小時至1 小時之間,原告又須負責於守衛室看守、應門,被告亦有可能交辦工作,實難認被告有給予原告中午休息時間,然被告於司機應徵時未告知中午有休息時間,只有告知上下班時間及工作內容,原告亦自承被告本即與其約定中午休息時間需看守、守衛、接送小朋友,沒有午休時間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01 頁),是足見被告與原告約定之工作時間本即為7 時10分起至17時30分,中間沒有休息時間,而兩造所約定之工資即為上開工作時間之對價,依諸前開說明,兩造約定之工資,若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等之總和,該工資之約定,即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兩造均應受其拘束,原告尚不得更行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⑶102 年12月至103 年6 月、103 年7 月至104 年6 月、104
年7 月至105 年12月、106 年1 月至12月、107 年1 至6 月之每月基本工資分別為19,047元、19,273元、20,008元、21,009元、22,000元,是以基本工資金額最高之107 年度,按每月上班日最多為23日計算,則原告自7 時10分起上班至17時30分,每日上班時間為10小時又20分,即加班2 小時又20分,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等之總和為28,793元(計算式:22000 +22000 ÷30÷
8 ×〈2 ×4/3 ×23+20/60 ×5/3 ×23〉=2879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對照原告自102 年11月起至107 年6月止每月工資均高於上開金額,有薪資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㈤第37至47頁、卷㈠第101 頁),足見兩造約定之工資並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等之總和,依諸前述說明,原告自不得就此部分更行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⑷綜上所述,原告本即與被告約定工作時間為7 時10分起至17
時30分止,而兩造約定之工資並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總和,該工資之約定,即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兩造均應受其拘束,原告就上開約定時間內逾8 小時之工作時間尚不得更行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但逾上開工作時間者,原告自仍得請求被告給付延時工資,原告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⒊被告雖抗辯原告之打卡紀錄只能證明原告進出幼兒園時間,
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提早或延後下班之原因、是否為其指示或要求、是否需延長工作時間始能完成工作,其否認打卡在7時10分至17時30分時間範圍外者為加班云云。惟:
⑴打卡紀錄乃為被告所留存用以紀錄原告上、下班時間等出勤
狀況,且被告就加班並無要求書面等程序規定,並衡情勞工若未經雇主要求或雇主要求之工作無法於約定之工作時間內完成,於上班時間以外通常應不至於早到或晚退逗留於工作場所超過半小時以上,被告若抗辯原告於打卡時間乃非經其要求而片面延長工時,自應就原告故意拖延工作速度再加班完成,或於工作時間結束後在工作場所逗留等非常態事實舉證,但被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抗辯自難採信。惟若原告自承其工作時間晚於打卡上班時間開始或早於打卡下班時間結束,自應以原告主張時間為可採。
⑵原告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為7 時10分起至17時30分止,
逾此時間始得計算並另請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已如前述。又延長工時部分未滿0.5 小時不予計算為加班,滿0.5 小時不足1 小時,以1 小時計算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㈦第118 至119 頁),並依諸前述,原告所自承其工作時間晚於打卡上班時間開始或早於打卡下班時間結束,則按原告主張時間計算,原告自102 年11月1 日起至勞動契約終止時止,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時間逾上開約定上班時間,而得計算延長工時工資之日期、上班時間及加班時數如附表一所示,有攷勤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172 至225 頁),自堪認定,至原告逾此範圍而與攷勤表所示不符之主張,則非可採。
⑶原告主張104 年12月31日以前與被告約定第1 、3 、5 週週
六上班,而週六上班時間為7 時10分起至12時,其餘週六不上班,105 年1 月1 日起則週休2 日,星期六不上班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㈦第119 頁),則原告自102 年12月1 日起至104 年12月31日止,第1 、3 、5 週星期六上班時間則為7 時10分起至12時止,逾此時間始得計算並另請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參諸於104 年6 月3 日修正、105年1 月1 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原告自105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若於星期六上班即屬延長工作時間,而得計算並請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再佐以105 年12月21日公布並自該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4 項乃規定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 小時以內者,以4 小時計;逾4 小時至8 小時以內者,以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且該項規定於107 年
1 月31日刪除,並自107 年3 月1 日施行,原告自105 年12月21日起至107 年2 月28日止若於星期六上班,4 小時以內者,以4 小時計;逾4 小時至8 小時以內者,以8 小時計;逾8 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而自107 年3 月1日起至勞動契約終止日止則依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是以同前兩造合意之延長工時部分未滿0.5 小時不予計算為加班,滿
0.5 小時不足1 小時,以1 小時計算,且依諸前述,原告所自承其工作時間晚於打卡上班時間開始或早於打卡下班時間結束,則按原告主張時間計算,原告自102 年11月1 日起至勞動契約終止,星期六工作得計算延長工時工資之日期、上班時間及加班時數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告之攷勤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72 至196 頁),應堪認定(又原告於107年5 月5 日攷勤表〈見本院卷㈡第224 頁〉並無加班打卡資料,但薪資單〈見本院卷㈠第46頁〉載明該日出勤4 小時,以薪資單記載為準),至原告逾此範圍而與攷勤表所示不符之主張,則非可採。
⑷至原告雖主張其於103 年9 月4 日自7 時4 分起工作至21時
31分止,104 年4 月1 日自7 時10分起工作至21時41分,且於103 年10月10日、11日在員工旅遊時負責開車,各加班8小時,於104 年8 月1 日自16時18分起工作至23時18分,10
6 年2 月1 日加班4 小時,而得請求被告給付延時工資云云。惟原告於103 年9 月4 日加班是因開會,已於103 年9 月
6 日補休,而於104 年4 月1 日加班已前於104 年3 月7 日補休,自不得再請求給付延時工資。另原告於103 年10月10日、同年月11日、106 年2 月1 日無刷卡上班紀錄,104 年
8 月1 日無刷退紀錄,有攷勤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18
1 頁、第187 至188 頁、第182 頁、第210 頁、第192 頁),則原告是否確有其此部分所指加班情事尚屬有疑,應不得請求給付延時工資。綜上,原告上開主張,均非可採。
⑸原告雖另主張其於105 年2 月14日星期日自13時59分起至18
時2 分止工作,應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請求給付延時工時工資云云。惟星期日乃為被告予原告每7 日中應有之例假,原告於該日工作,應非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請求延時工資,是原告上開主張尚屬無據。
⑹綜上所述,原告所得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於被告業給付工資外,請求給付延時工資之時數如附表一所示。
⒋原告固主張其每月薪資上項目除「生日」給付項目外均為其
工資,而得用以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云云,被告則抗辯薪資項目中之全勤及獎金非屬工資云云。惟:
⑴原告自102 年12月起103 年9 月、104 年3 月至107 年6 月
30日之薪資結構乃每月固定發給基本薪俸2 萬元、職務加給4,500 元、津貼4,800 元、全勤1,500 元,且不固定發給生日、獎金及加班出勤費,有薪資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46至51頁、第101 頁),又被告雖未發給原告103 年10月起至104 年2 月之薪資單,然被告於該期間未變更原告之薪資結構,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足見原告自102 年12月起至10
7 年6 月30日止之薪資結構均為每月固定發給基本薪俸2 萬元、職務加給4,500 元、津貼4,800 元、全勤1,500 元,且不固定發給獎金、生日及加班出勤費。又原告薪資項目中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及津貼為其工資,生日則非屬工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㈦第107 頁、第120 頁),自堪認定。
⑵按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之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此觀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自明。凡雇主對勞工之財產上給付,具有對價性(與勞務有對價關係)與經常性(非恩惠性給付)者均屬之,而不問其名義。而原告所領之全勤獎金是當月全勤方會發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㈦第12
1 頁),則該等項目之給付,與其給付勞務時間長短有直接關聯,應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具對價性;雖該等項目實際給付之金額因原告有無全勤而有差異,惟其本質仍係依原告工作之情形,按月計算而為給付,確具有經常性,應認非恩惠性給付,而屬平日工資。又薪資項目中之獎金則是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主管單位評鑑成績良好,被告才會依標準發給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㈦第120 頁),足見該項給付並非經常性給與,亦非原告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屬於恩惠性給付,難認其為工資。
⑶綜上,原告薪資項目中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
為其工資,至於生日及獎金則非屬其工資,是原告自102 年12月起至107 年6 月止之平日月工資為30,800元,應以此為基礎計算其延長工時工資,原告主張其薪資中獎金之給付亦屬工資云云,尚非可採。而被告抗辯原告薪資中全勤之給付項目非屬工資,亦難採信。
⒌原告自102 年12月起至107 年6 月止每月工資為30,800元,
又參諸前述,原告與被告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 時10分上班,17時30分下班,每日工作10小時又20分鐘,而原告上開工資乃包括每日加班2 小時又20分鐘之延時工資已如前述,是以每月非週末日數平均為22日計算,原告之每月工資已包括延長工資時間在2 小時以內之時數4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超過2 小時後之時數22/3小時,足見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應為99元(即若每小時工資為X ,X ×8 ×30+X ×4/3 ×44+X ×5/3 ×22/3=30800 ,則X =30800 ÷2798×9 =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參諸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非星期六加班時數已是延長工作時間超過2 小時後之時數,依諸前開規定加班費應為每小時165 元,而星期六加班時數則應按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以每小時132 元計算,而再延長工作時間部分,則以每小時165 元計算,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應如附表一所示。又被告已發給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有薪資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46至51頁、第101 頁),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不足之加班費44,652元。
⒍綜上所述,原告所得請求之加班費為44,652元。
㈢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7日。二、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10日。三、5 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 年加給1 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3日。二、1 年以上2 年未滿者,7 日。三、2 年以上3 年未滿者,10日。四、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 年加給1 日,加至30日為止,105 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自93年8 月9 日起任職於被告處,為兩造所不爭執,則
依諸前開規定,原告於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2 年7 月31日止、102 年8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103 年8 月1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105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7 月31日止、106 年8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應分別具有特別休假日數14日、14日、15日、16日、18日、19日。
⒉原告固主張被告所提出之員工請假單與其填載時之內容不一
樣,應不得據以計算其已休日數云云。惟原告於109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本已不爭執被告所提出員工請假單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㈤第386 頁),且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其於原告之員工請假單上簽名時,該請假單上載內容即為如此,未遭變造、改造等語(見本院卷㈦第15頁),而證人甲○○之證述內容可資採信,已如前述,再佐諸原告自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只有103 年4 月15日起至104 年8 月14日期間休假,非以證人甲○○為代理人,有員工請假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㈤第335 至346 頁、第367 至368 頁),並衡情被告若有竄改員工請假單,不可能恰都是在甲○○未擔任原告代理人之上開約1 年期間內,足見被告所提員工請假單應未經變造,而足採信。
⒊原告復主張其106 年10月11日無休假迄日,卻計算為1 日,
而107 年1 月25日至2 月14日請假事由為寒假,應是被告配合學校寒假之故,列為其特別休假,已侵害其權益,另107年6 月27日為謀職假,卻遭塗改為私事而列入特別休假云云。惟觀諸原告106 學年度員工請假單所載(見本院卷㈤第34
5 頁),106 年10月11日乃為各類假別統計,而將原告前於
106 年9 月29日請假1 日予以計算,尚非指原告於該日請特別休假1 日,又縱係被告為配合學校寒假而協調原告請假,原告既以寒假為事由而填載請假單於107 年1 月25日12時起至同年2 月14日請假,其當時顯已同意此事,嗣即難再以此是被告配合學校寒假而為,爭執非是休特別休假,此外,原告之請假單未遭竄改,已如前述,是原告上開主張,均非可採。
⒋原告又主張其於102 年8 月17日、103 年3 月20日、106 年
6 月6 日只請特別休假1 日,被告卻列記為2 日,而其於10
4 年5 月13日至14日只請特別休假2 日,被告卻列計為3 日,不實苛扣其特別休假權利云云。惟被告乃與員工約定於園務會議、畢業典禮、聖誕晚會、母親節活動、畢業宿營、戶外教學等凡是有公告類及全員性之活動、週一請假者,或於行事曆上之既定活動日請假,一旦請假即折抵2 日特別休假,而非以時數2 倍計算,有員工勞動契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88至91頁),再佐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原告請假要由其擔任代理人,所以會請其在請假單上簽名,其簽名之際,代理人簽名欄前各欄位均已填載完成等語(見本院卷㈦第14至15頁),而證人甲○○之證述可資採信,已如前述,則以請假單上請假日數之欄位係在代理人簽名欄之前,原告於將請假單交付代理人簽名時,即將上開請假日數填載為2 日或3 日,其顯然知悉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有前述約定,並予同意,其嗣自不得再執此爭執,是其上開主張,仍非可採。
⒌原告另主張其於102 年8 月21日休假,卻分別出現於2 個年
度之請假單,顯有不實云云。惟102 年8 月21日乃為戶外教學日,此觀諸員工請假單即明(見本院卷㈤第335 頁、368頁),是以按前述勞動契約之約定,一旦請假應折抵2 日特別休假,因此被告因原告101 年8 月至102 年7 月之特別休假用畢,而將之分別於2 個年度,即計算至102 年8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該年度之休假,以原告已在請假單上簽名按此申請休假(見本院卷㈤第335 頁、368 頁),其顯已同意按此折抵特別休假,而難認被告所提出之員工請假單有所不實,是原告上開主張,委無足採。
⒍原告雖主張其於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2 年7 月31日止、10
2 年8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103 年8 月1 日起至
104 年7 月31日止、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特別休假未休畢日數分別為3 日、2 日、3 日、3 日,應得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云云。惟觀諸原告之員工請假單(見本院卷㈤第335 至340 頁、第367 至368 頁),原告固於上開期間分別僅休特別休假13日又7 小時、13日又3小時、12日又5 小時、13.5日,然按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 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修正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2 、3 款定有明文。則相較於106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勞基法第38條第4 、6 項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之規定,可知特休假於勞動基準法105 年12月21日修正、106 年1 月
1 日施行前,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且係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未能休時,勞工始得請求雇主發給特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則原告除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該年度得以從員工請假單(見本院卷㈤第340 頁)中記載其於105 年7 月29日請假0.5 日,因被告需要協助而取消請假,而足認原告該年度未能休該0.5 日特別休假是可歸責於被告外,原告就其他部分未休畢特別休假是可歸責於被告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自僅得就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特別休假未休0.5 日向被告請求給付工資,逾此範圍之主張,則非可採。
⒎被告雖抗辯原告於105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7 月31日止特
別休假日數為17日,且已休畢,其應無庸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云云。惟105 年12月21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依該次修正勞動基準法同條第7 項之規定是於106 年1月1 日施行,因此原告於上開年度之特別休假應為18日,又觀諸原告之員工請假單(見本院卷㈤第341 至342 頁),原告於該年日僅休特別休假17日,是原告主張其尚有0.5 日特別休假未休,而得請求給付工資,自屬可採,被告上開抗辯非可採信。
⒏被告雖抗辯原告於106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6 月30日止應
有特別休假19日,且已休畢,其應無庸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云云。惟原告於上開年度特別休假日數為19日,已如前述,而原告之員工請假單(見本院卷㈤第345 至346 頁)固記載原告已將19日特別休假休畢,其中原告曾自107 年1 月25日起至2 月14日止每日休假半日,共計請假7.5 日,然觀諸原告107 年2 月之攷勤表(見本院卷㈡第221 頁),原告於
107 年2 月2 日雖於下午蓋有請假二字,但於7 時9 分打卡上班,於20時7 分打卡下班,且無上午打卡下班再於下午打卡上班之資料,此足見原告該日嗣應已將請假申請取消,而有工作甚明,是原告主張其於前述年度尚有0.5 日特別休假尚未休畢,應屬可採,被告上開抗辯,則非屬實。
⒐原告固主張其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105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7 月31日止、106 年8 月1 日起至10
7 年7 月31日止特別休假未休畢日數之工資,應以月工資37,688元計算云云。惟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以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 日工資計發,而所謂1 日工資為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 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第2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於上開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 個月應分別為105 年7 月、10
6 年7 月、107 年6 月,而原告105 年7 月、107 年6 月工資均為30,800元(105 年7 月部分扣7 月23日、7 月30日出勤加班、生日禮金及勞退金額),其於106 年7 月留職停薪,參照其同年6 月工資則為30,800元,有薪資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㈤第39頁、第40頁、卷㈠第101 頁),則原告所得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應為1,540 元(計算式:30800 ÷30×〈0.5 +0.5 +0.5 〉=15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非可採。
⒑綜上,原告所得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1,540元。
㈣被告是否應負勞保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責任?金額為何?
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雖抗辯原告關於職業災害補償金少領部分之請求,不論
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抑或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其遲至本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已罹於2 年之消滅時效云云。惟:
⑴原告前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殘廢給付,經該局審查殘廢程度符
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第43項,按審定殘廢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100元(日給付額670 元),發給13等級職業傷病殘廢給付90日計60,300元,於97年12月2 日核付,有勞工保險局97年12月2 日保給核字第097031034205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㈢第71頁),自堪認定。
⑵原告之薪資項目中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為其
工資,至於生日及獎金則非屬其工資,已如前述,則原告96年11月至97年7 月、8 月至12月之月工資分別為32,000元、33,000元,有薪資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59至60頁),其當時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應為33,300元,是其原可領得之殘廢給付為99,900元,是原告因被告將其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而受有之損害為39,600元,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之。
⑶按勞工由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72條第1 項規定所取得對投保
單位之損害賠償債權,自不能謂非因投保單位不履行債務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25 條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應為15年,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40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是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尚未逾15年之消滅時效,被告所為上開時效抗辯,尚非可採。
⑷綜上,原告應得依勞工保險法條例第72條第3 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39,600元。
⒉原告固主張其父母死亡時分別領取喪葬補助費75,000元,但
若被告按其工資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其應得請取喪葬補助各131,700 元,是其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差額云云。惟原告之父母死亡時,非由原告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未因其父母死亡而請領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被告縱有將原告之勞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原告亦不因此受有損害,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⒊原告復主張被告將其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致其領得之失業補助短少111,240 元,其應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云云。惟:
⑴原告因於107 年6 月30日離職而分別於107 年10月16日、同
年11月15日、同年12月15日、108 年1 月15日、同年2 月14日、同年3 月16日、同年4 月16日、同年5 月16日、同年6月15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經該局審核符合規定,按原告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5,200元之60% 發給各30天,合計領得失業給付136,080 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10月25日保普核字第107071282270號函、107 年11月30日保普核字第107071320634號函、107年12月28日保普核字第107071352325號函、108 年01月24日保普核字第108071018738號函、108 年02月23日保普核字第108071049467號函、108 年03月27日保普核字第108071086137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㈥第195 至211 頁),自堪認定。
⑵原告之薪資項目中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為其
工資,至於生日及獎金則非屬其工資,已如前述。又加班費亦屬原告之工資,是原告106 年5 月至7 月、106 年11月至
107 年1 月各月領有工資分別如附表二「已領工資」欄所示,有薪資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46至47頁),再加計依如附表一計算之短少加班費(即應付加班費扣已付加班費),原告106 年5 月至7 月、106 年11月至107 年1 月各月應領工資分別如附表二「應領工資」欄所示。又按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 月至7 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 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 月至次年1 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 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 日生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14條第1 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勞工保險條例第27條第
1 項著有規定。是原告106 年5 至7 月收入之平均為21,281元,而106 年11月至107 年1 月收入之平均為32,208元,其
106 年9 月起至107 年2 月之月投保薪資應為21,900元,10
7 年3 月至6 月之月投保薪資應為33,300元,則原告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9,500元,原告本應得領取失業給付159,300 元(計算式:29500 ×0.6 ×9 =159300)。
⑶綜上,原告本應得領取失業給付159,300 元,但因被告將其
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而只領得136,080 元,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3,220元。
⒋綜上,原告因被告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而受有損害,共計得請求賠償62,820元。
㈤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勞退個人專戶?金
額為何?按雇主應為第7 條第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第1 項至第3 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5 項、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固主張被告有如前述扣減其本俸、津貼,且於片面扣減
其96年10月、101 年1 月、102 年2 月部分工資,此部分仍為其應得之工資,又薪資單上勞退金項目亦為其工資,凡此應計入而作為計算其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云云。惟如前述被告扣減原告之本俸、津貼係有得原告之同意,自難認屬原告得請求之工資,而應計入其每月工資金額。又原告就96年10月、101 年1 月、102 年2 月工資部分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原告就此部分工資之主張縱然屬實,亦已不得請求,自難據此要求計入原告每月工資金額,以計算勞退提撥金額。此外,原告薪資單上勞退金或合計欄中所加計之勞退金乃是用以標明被告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而非原告之工資,已如前述,是原告上開主張,均非可採⒉原告復主張其任職被告期間均有加班,被告雖未給付加班費,但仍應將之計入以計算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云云。惟:
⑴加班費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而應計入計
算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基礎,但原告關於102 年11月以前各月之延時工資於102 年12月5 日前即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但原告於107 年12月10日始於本件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等節,已如前述,則其關於102 年11月以前各月之延時工資請求權應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又被告復業為時效抗辯(見本院卷㈣第370 頁),則原告關於此部分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債權縱使存在,亦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當然更不得據此要求計入原告工資,而計算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金額,況原告就其100 年7 月以前於原約定之工作時間外有加班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關此部分之主張,自非可採。
⑵原告確實有如附表一所示於原約定工作時間外加班之事實,
且得以請求被告給付如前所述短少給付之加班費,則原告自得請求將如附表一所示應付加班費與已付加班費之差額計入計算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基礎。
⑶原告薪資單上基本薪俸、職務加給、出勤(加班)費、津貼
、全勤等項目係屬工資,已如前述,則依原告薪資單(見本院卷㈠第14頁、第47頁至63頁、第101 頁)所示工資,原告自94年7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除如附表三所示月份外,每月已領工資應如附表二所示,加計被告短付加班費,即如附表一應付加班費欄扣已付加班費欄金額,原告自94年4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除如附表三所示月份外,每月應領工資應如附表二所示。
⑷原告雖未能提出其如附表三所示月份之薪資單,但被告是於
次月5 日前匯入原告薪資,則觀諸原告所提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所示(見本院卷㈤第253 至261 頁、第265 至
267 頁、本院卷㈠第97至98頁),原告如附表三所示各月匯入薪資金額各如該表所示,又原告如附表三所示各月勞保自負額、健保自負額各如該表所示,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 年8 月14日健保高字第1096169451號函及函附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見本院卷㈥第7 頁、第17至27頁、第39頁、第62頁、第65頁、第74頁、第131 至第135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8 月31日保費理字第10960209590 號函及函附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費個人負擔及單位負擔金額表(見本院卷㈥第219 至221 頁),而得計算出原告如附表三各該月份所領薪資分如該表所示,則參諸原告95年3 、
4 月之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各項給付合計均為26,500元,原告95年2 月前薪資結構應不可能高於該二月份,應認94年4 月至95年4 月各月薪資關於上開各項金額應屬相同,而原告又未舉證其95年2 月所領金額逾此金額部分亦為工資,或其94年4 至11月、95年1 月所領金額少於上開金額部分,亦為其該月工資,是應認其94年4 月至95年2 月已領工資各如附表二所示;參諸原告95年11月、12月、96年
1 月、3 月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各項給付合計均為30,500元,原告96年2 月前後薪資結構相同,應認95年11月至96年3 月各月薪資關於上開各項金額應屬相同,而原告又未舉證其96年2 月所領金額逾此金額部分亦為工資,是應認其該月工資為30,500元;參諸原告97年8 月起至12月、98年2 月起至3 月、5 月至8 月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各項給付合計均為33,000元,應認97年8 月至98年8 月各月薪資關於上開各項金額應屬相同,而原告又未舉證其98年1 月所領金額少於上開金額部分,亦為其該月工資,應認原告98年1 月、4 月工資分別為32,300元、33,000元;參諸原告98年9 月起至12月、99年2 月起至6 月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各項給付合計均為33,800元,應認98年9 月至99年6 月各月薪資關於上開各項金額應屬相同,而原告又未舉證其99年1 月所領金額少於上開金額部分,亦為其該月工資,應認原告99年1 月工資為33,313元;參諸原告100 年9 月起至103 年9 月、104 年3 月起至107 年6月之基本薪俸、職務加給、津貼及全勤各項給付合計均為30,800元,應認103 年10月至104 年2 月各月薪資關於上開各項金額應屬相同,並佐以被告所提出之工資清冊(見本院卷㈡第85頁反面)及勞工保險費自負額於104 年1 月起提高22元,104 年1 至2 月已領薪資高於30,800元部分,應是被告未注意及勞工保險費提高而誤發,非屬工資,是原告103 年10月至104 年2 月各月已領工資為30,800元,則加計該部分尚未給付之加班費,原告自103 年10月至104 年2 月應領工資應如附表二所示。
⑸綜上所述,應以原告如附表二應領工資欄金額計算原告之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
⒊按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 月至7 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
8 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 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 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 日起生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 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 項、第2 項亦著有規定。則觀諸原告各年前一年之11月至當年1 月、5 至7 月平均工資,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各月之月提繳工資應分別如該表所示,又原告於106 年
7 、8 月留職停薪,8 月只上班2 日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於106 年7 月應無庸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而10
6 年8 月則應按工作日數比例計算。綜上,應為其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應如附表二所示,是被告總計應為原告提繳之退休金金額為291,949元。另被告已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金額203,022 元,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㈥第183 至193 頁),則被告所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顯然不足88,927元,此自已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應得就此請求賠償,而請求被告提繳88,927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⒋原告雖主張被告於其任職期間若有溢繳,應由被告向勞工保
險局辦理退費,而不應於本件中扣還云云。惟如前所述,被告於原告任職期所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為88,927元,則原告所受損害僅有88,927元,尚難以只計算被告提撥不足月份之方式計算原告所受損害金額,是原告上開主張,委無足採。
⒌綜上,原告應得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88,927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延時工資44,652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540 元,又被告未如實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原告因此受有損害62,820元,而得請求被告賠償,另被告為原告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短少88,927元,被告自應賠償之。
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
2 項、第38條第4 項、修正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3 款、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9,01
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繳88,92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2 項規定,酌定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立瑜┌─────────────────────────────────────────┐│附表一: │├──┬───────┬─────────┬────────┬─────┬─────┤│編號│上班時間 │上班時間 │加班時數 │應付加班費│已付加班費│├──┼───────┼─────────┼────────┼─────┼─────┤│1 │102 年12月7 日│7 時10分至12時36分│1小時 (星期六)│132元 │0元 │├──┼───────┼─────────┼────────┼─────┼─────┤│2 │102 年12月20日│7 時10分至23時11分│6小時 │990元 │0元 │├──┼───────┼─────────┼────────┼─────┼─────┤│3 │103 年1 月18日│7 時10分至15時1 分│1小時 (星期六)│132元 │0元 │├──┼───────┼─────────┼────────┼─────┼─────┤│4 │103 年3 月7 日│7 時10分至21時40分│4小時 │660元 │0元 │├──┼───────┼─────────┼────────┼─────┼─────┤│5 │103 年3 月12日│7 時10分至18時7 分│1小時 │165元 │0元 │├──┼───────┼─────────┼────────┼─────┼─────┤│6 │103 年3 月14日│7 時10分至18時17分│1小時 │165元 │0元 │├──┼───────┼─────────┼────────┼─────┼─────┤│7 │103 年3 月18日│7 時10分至18時6 分│1小時 │165元 │0元 │├──┼───────┼─────────┼────────┼─────┼─────┤│8 │103 年3 月29日│6 時57分至12時37分│1小時 (星期六)│132元 │0元 │├──┼───────┼─────────┼────────┼─────┼─────┤│9 │103 年4 月19日│6 時57分至13時27分│2小時 (星期六)│264元 │0元 │├──┼───────┼─────────┼────────┼─────┼─────┤│10 │103 年4 月25日│6 時57分至21時23分│4小時 │660元 │333元 │├──┼───────┼─────────┼────────┼─────┼─────┤│11 │103 年4 月30日│6 時55分至18時0 分│1小時 │165元 │0元 │├──┼───────┼─────────┼────────┼─────┼─────┤│12 │103 年5 月3 日│7 時0 分至18時54分│7小時 (星期六)│1,089元 │429元 │├──┼───────┼─────────┼────────┼─────┼─────┤│13 │103 年5 月17日│6 時57分至13時16分│1 小時(星期六)│132元 │0元 │├──┼───────┼─────────┼────────┼─────┼─────┤│14 │103 年5 月23日│6 時57分至18時46分│1小時 │165元 │0元 │├──┼───────┼─────────┼────────┼─────┼─────┤│15 │103 年6 月7 日│7 時2 分至12時26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16 │103 年6 月20日│7 時3 分至22時13分│5小時 │825元 │0元 │├──┼───────┼─────────┼────────┼─────┼─────┤│17 │103 年6 月21日│7 時0 分至13時9 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18 │103 年7 月19日│6 時43分至12時4 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18 │103 年7 月21日│7 時10分至18時01分│1小時 │165元 │0元 │├──┼───────┼─────────┼────────┼─────┼─────┤│19 │103 年7 月30日│7 時3 分至18時42分│1小時 │165元 │0元 │├──┼───────┼─────────┼────────┼─────┼─────┤│20 │103 年8 月1 日│7 時4 分至18時43分│1小時 │165元 │0元 │├──┼───────┼─────────┼────────┼─────┼─────┤│21 │103 年8 月2日 │16時25分至23時0 分│2小時(星期六) │264元 │0元 │├──┼───────┼─────────┼────────┼─────┼─────┤│22 │103 年8 月23日│加班1日 │8小時(星期六) │1,254元 │858元 │├──┼───────┼─────────┼────────┼─────┼─────┤│23 │103 年9 月5 日│7 時10分至18時6 分│1小時 │165元 │0元 │├──┼───────┼─────────┼────────┼─────┼─────┤│24 │103 年10月4 日│7 時3 分至12時42分│1小時 (星期六)│132元 │0元 │├──┼───────┼─────────┼────────┼─────┼─────┤│25 │103 年10月24日│7 時5 分至18時26分│1小時 │165元 │0元 │├──┼───────┼─────────┼────────┼─────┼─────┤│26 │103 年10月25日│6 時20分至12時12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27 │103 年11月1日 │7 時1 分至12時43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28 │103 年12月5 日│7 時4 分至21時40分│4小時 │660元 │0元 │├──┼───────┼─────────┼────────┼─────┼─────┤│29 │103 年12月6日 │7 時8 分至13時45分│2小時(星期六) │264元 │0元 │├──┼───────┼─────────┼────────┼─────┼─────┤│30 │103 年12月19日│7 時5分至22時48分 │5小時 │825元 │0元 │├──┼───────┼─────────┼────────┼─────┼─────┤│31 │103 年12月27日│6 時59分至13時3 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32 │104 年1 月8 日│7 時3 分至21時13分│4小時 │660元 │0元 │├──┼───────┼─────────┼────────┼─────┼─────┤│33 │104 年1 月10日│7 時10分至12時45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34 │104 年1 月20日│7 時10分至18時5 分│1小時 │165元 │0元 │├──┼───────┼─────────┼────────┼─────┼─────┤│35 │104 年1 月31日│7 時10分至16時44分│5小時(星期六) │759元 │0元 │├──┼───────┼─────────┼────────┼─────┼─────┤│36 │104 年2 月26日│7 時10分至19時17分│2小時 │330元 │0元 │├──┼───────┼─────────┼────────┼─────┼─────┤│37 │104 年4 月2 日│7 時10分至18時17分│1小時 │165元 │0元 │├──┼───────┼─────────┼────────┼─────┼─────┤│38 │104 年4 月18日│7 時4 分至13時28分│2小時(星期六) │264元 │0元 │├──┼───────┼─────────┼────────┼─────┼─────┤│39 │104 年5 月2 日│6 時57分至13時40分│2小時(星期六) │264元 │0元 │├──┼───────┼─────────┼────────┼─────┼─────┤│40 │104 年5 月7 日│7 時19分至21時2 分│3小時 │495元 │282元 │├──┼───────┼─────────┼────────┼─────┼─────┤│41 │104 年5 月30日│6 時54分至13時27分│2小時(星期六) │264元 │0元 │├──┼───────┼─────────┼────────┼─────┼─────┤│42 │104 年6 月12日│6 時58分至22時3 分│5小時 │825元 │443元 │├──┼───────┼─────────┼────────┼─────┼─────┤│43 │104 年6 月13日│7 時10分至13時36分│2小時(星期六) │264元 │0元 │├──┼───────┼─────────┼────────┼─────┼─────┤│44 │104 年6 月22日│7 時10分至18時2 分│1小時 │165元 │0元 │├──┼───────┼─────────┼────────┼─────┼─────┤│45 │104 年7 月6 日│7 時10分至18時25分│1小時 │165元 │0元 │├──┼───────┼─────────┼────────┼─────┼─────┤│46 │104 年7 月18日│7 時3 分至15時31分│4小時(星期六) │594元 │0元 │├──┼───────┼─────────┼────────┼─────┼─────┤│47 │104 年7 月31日│7 時10分至19時4 分│2小時 │330元 │0元 │├──┼───────┼─────────┼────────┼─────┼─────┤│48 │104 年8 月7 日│7 時10分至18時24分│1小時 │165元 │0元 │├──┼───────┼─────────┼────────┼─────┼─────┤│49 │104 年8 月15日│7 時10分至12時56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50 │104 年9 月5日 │7 時10分至12時32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51 │104 年9 月17日│7 時10分至18時12分│1小時 │165元 │0元 │├──┼───────┼─────────┼────────┼─────┼─────┤│52 │104 年9 月19日│7 時10分至12時33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53 │104 年9 月23日│7 時10分至18時3 分│1小時 │165元 │0元 │├──┼───────┼─────────┼────────┼─────┼─────┤│54 │104 年10月7 日│7 時10分至18時0分 │1小時 │165元 │0元 │├──┼───────┼─────────┼────────┼─────┼─────┤│55 │104 年10月8 日│7 時10分至18時47分│1小時 │165元 │0元 │├──┼───────┼─────────┼────────┼─────┼─────┤│56 │104 年10月14日│7 時10分至18時4 分│1小時 │165元 │0元 │├──┼───────┼─────────┼────────┼─────┼─────┤│57 │104 年10月15日│7 時10分至18時4 分│1小時 │165元 │0元 │├──┼───────┼─────────┼────────┼─────┼─────┤│58 │104 年10月26日│7 時10分至18時4 分│1小時 │165元 │0元 │├──┼───────┼─────────┼────────┼─────┼─────┤│59 │104 年10月27日│7 時10分至18時4 分│1小時 │165元 │0元 │├──┼───────┼─────────┼────────┼─────┼─────┤│60 │104 年10月28日│7 時10分至18時6 分│1小時 │165元 │0元 │├──┼───────┼─────────┼────────┼─────┼─────┤│61 │104 年10月29日│7 時10分至18時8 分│1小時 │165元 │0元 │├──┼───────┼─────────┼────────┼─────┼─────┤│62 │104 年10月30日│7 時10分至18時8 分│1小時 │165元 │0元 │├──┼───────┼─────────┼────────┼─────┼─────┤│63 │104 年10月31日│7 時10分至13時25分│1小時(星期六) │132元 │0元 │├──┼───────┼─────────┼────────┼─────┼─────┤│64 │104 年11月27日│7 時10分至21時53分│4小時 │660元 │0元 │├──┼───────┼─────────┼────────┼─────┼─────┤│65 │104 年12月2 日│7 時10分至21時21分│4小時 │660元 │0元 │├──┼───────┼─────────┼────────┼─────┼─────┤│66 │104 年12月25日│7 時10分至22時45分│5小時 │825元 │0元 │├──┼───────┼─────────┼────────┼─────┼─────┤│67 │104 年12月31日│7 時10分至18時7 分│1小時 │165元 │0元 │├──┼───────┼─────────┼────────┼─────┼─────┤│68 │105 年1 月6 日│7 時10分至20時48分│3小時 │495元 │0元 │├──┼───────┼─────────┼────────┼─────┼─────┤│69 │105 年1 月15日│7 時10分至18時7 分│1小時 │165元 │0元 │├──┼───────┼─────────┼────────┼─────┼─────┤│70 │105 年1 月23日│7 時16分至15時15分│8小時(星期六) │1,254元 │0元 │├──┼───────┼─────────┼────────┼─────┼─────┤│71 │105 年1 月30日│7 時10分至12時5 分│5小時(星期六) │759元 │0元 │├──┼───────┼─────────┼────────┼─────┼─────┤│72 │105 年2 月20日│11時21分至16時22分│5小時(星期六) │759元 │302元 │├──┼───────┼─────────┼────────┼─────┼─────┤│73 │105 年3 月2 日│7 時10分至20時41分│3小時 │495元 │0元 │├──┼───────┼─────────┼────────┼─────┼─────┤│74 │105 年4 月6 日│7 時10分至20時53分│3小時 │495元 │0元 │├──┼───────┼─────────┼────────┼─────┼─────┤│75 │105 年4 月14日│7 時10分至18時16分│1小時 │165元 │0元 │├──┼───────┼─────────┼────────┼─────┼─────┤│76 │105 年4 月22日│7 時10分至18時18分│1小時 │165元 │0元 │├──┼───────┼─────────┼────────┼─────┼─────┤│77 │105 年4 月23日│6 時48分至12時52分│6小時(星期六) │924元 │333元 │├──┼───────┼─────────┼────────┼─────┼─────┤│78 │105 年5 月4 日│7 時10分至21時21分│4小時 │660元 │0元 │├──┼───────┼─────────┼────────┼─────┼─────┤│79 │105 年6 月1 日│7 時10分至21時38分│4小時 │660元 │0元 │├──┼───────┼─────────┼────────┼─────┼─────┤│80 │105 年6 月13日│7 時10分至18時21分│1小時 │165元 │0元 │├──┼───────┼─────────┼────────┼─────┼─────┤│81 │105 年6 月17日│7 時10分至21時52分│4小時 │660元 │500元 │├──┼───────┼─────────┼────────┼─────┼─────┤│82 │105 年6 月18日│7 時10分至9 時40分│3小時(星期六) │429元 │0元 │├──┼───────┼─────────┼────────┼─────┼─────┤│83 │105 年7 月1 日│7 時10分至21時6 分│4小時 │660元 │0元 │├──┼───────┼─────────┼────────┼─────┼─────┤│84 │105 年7 月7 日│7 時10分至18時20分│1小時 │165元 │0元 │├──┼───────┼─────────┼────────┼─────┼─────┤│85 │105 年7 月23日│7 時10分至11時58分│5小時(星期六) │759元 │323元 │├──┼───────┼─────────┼────────┼─────┼─────┤│86 │105 年7 月30日│16時0 分至22時50分│7小時(星期六) │1,089元 │500元 │├──┼───────┼─────────┼────────┼─────┼─────┤│87 │105 年8 月5 日│7 時10分至20時20分│3小時 │495元 │0元 │├──┼───────┼─────────┼────────┼─────┼─────┤│88 │105 年9 月2 日│7 時10分至20時21分│3小時 │495元 │0元 │├──┼───────┼─────────┼────────┼─────┼─────┤│89 │105 年10月7 日│7 時10分至20時54分│3小時 │495元 │0元 │├──┼───────┼─────────┼────────┼─────┼─────┤│90 │105 年11月4 日│7 時10分至20時56分│3小時 │495元 │0元 │├──┼───────┼─────────┼────────┼─────┼─────┤│91 │105 年11月26日│7 時10分至12時15分│5小時(星期六) │759元 │333 元 │├──┼───────┼─────────┼────────┼─────┼─────┤│92 │105 年12月2 日│7 時10分至21時10分│4小時 │660元 │0元 │├──┼───────┼─────────┼────────┼─────┼─────┤│93 │105 年12月24日│7 時10分至13時29分│8小時(星期六) │1,254元 │403元 │├──┼───────┼─────────┼────────┼─────┼─────┤│94 │106 年1 月6 日│7 時10分至21時20分│4小時 │660元 │0元 │├──┼───────┼─────────┼────────┼─────┼─────┤│95 │106 年1 月21日│7 時12分至13時52分│8小時(星期六) │1,254元 │444元 │├──┼───────┼─────────┼────────┼─────┼─────┤│96 │106 年3 月29日│7 時10分至20時50分│3小時 │495元 │0元 │├──┼───────┼─────────┼────────┼─────┼─────┤│97 │106 年4 月15日│7 時10分至12時3 分│8小時(星期六) │1,254元 │333元 │├──┼───────┼─────────┼────────┼─────┼─────┤│98 │106 年4 月21日│7 時10分至20時48分│3小時 │495元 │0元 │├──┼───────┼─────────┼────────┼─────┼─────┤│99 │106 年5 月6 日│7 時10分至12時19分│8小時(星期六) │1,254元 │0元 │├──┼───────┼─────────┼────────┼─────┼─────┤│100 │106 年6 月2 日│7 時10分至20時24分│3小時 │495元 │0元 │├──┼───────┼─────────┼────────┼─────┼─────┤│101 │106 年6 月30日│7 時10分至20時51分│3小時 │495元 │0元 │├──┼───────┼─────────┼────────┼─────┼─────┤│102 │106 年9 月1 日│7 時10分至20時39分│3小時 │495元 │0元 │├──┼───────┼─────────┼────────┼─────┼─────┤│103 │106 年10月6 日│7 時10分至21時16分│4小時 │660元 │0元 │├──┼───────┼─────────┼────────┼─────┼─────┤│104 │106 年11月10日│7 時10分至21時40分│4小時 │660元 │0元 │├──┼───────┼─────────┼────────┼─────┼─────┤│105 │106 年11月20日│7 時10分至18時29分│1小時 │165元 │0元 │├──┼───────┼─────────┼────────┼─────┼─────┤│106 │106 年11月25日│7 時10分至12時1 分│8小時(星期六) │1,254元 │333元 │├──┼───────┼─────────┼────────┼─────┼─────┤│107 │106 年12月1 日│7 時10分至21時36分│4小時 │660元 │0元 │├──┼───────┼─────────┼────────┼─────┼─────┤│108 │106 年12月22日│7 時10分至21時46分│4小時 │660元 │323元 │├──┼───────┼─────────┼────────┼─────┼─────┤│109 │107 年1 月5 日│7 時10分至22時2 分│5小時 │825元 │0元 │├──┼───────┼─────────┼────────┼─────┼─────┤│110 │107 年2 月2 日│7 時10分至20時7 分│3小時 │495元 │0元 │├──┼───────┼─────────┼────────┼─────┼─────┤│111 │107 年3 月9 日│7 時10分至20時11分│3小時 │495元 │0元 │├──┼───────┼─────────┼────────┼─────┼─────┤│112 │107 年4 月13日│7 時10分至20時58分│3小時 │495元 │0元 │├──┼───────┼─────────┼────────┼─────┼─────┤│113 │107 年5 月5 日│加班4小時 │4小時(星期六) │594元 │323元 │├──┼───────┼─────────┼────────┼─────┼─────┤│114 │107 年6 月1 日│7 時10分至20時59分│3小時 │495元 │0元 │└──┴───────┴─────────┴────────┴─────┴─────┘┌───────────────────────────────────────┐│附表二: │├──┬─────┬─────┬─────┬──────┬─────┬─────┤│編號│年月 │已領工資 │應領工資 │前3個月平均 │月提繳工資│提繳金額 │├──┼─────┼─────┼─────┼──────┼─────┼─────┤│1 │94年4 月 │23,500元 │23,500元 │ │ │ │├──┼─────┼─────┼─────┼──────┼─────┼─────┤│2 │94年5 月 │23,500元 │23,500元 │ │ │ │├──┼─────┼─────┼─────┼──────┼─────┼─────┤│3 │94年6 月 │25,050元 │25,050元 │ │ │ │├──┼─────┼─────┼─────┼──────┼─────┼─────┤│4 │94年7 月 │24,500元 │24,500元 │24,017元 │25,200元 │1,512元 │├──┼─────┼─────┼─────┼──────┼─────┼─────┤│5 │94年8 月 │26,000元 │26,000元 │24,350元 │25,200元 │1,512元 │├──┼─────┼─────┼─────┼──────┼─────┼─────┤│6 │94年9 月 │25,000元 │25,000元 │ │25,200元 │1,512元 │├──┼─────┼─────┼─────┼──────┼─────┼─────┤│7 │94年10月 │25,000元 │25,000元 │ │25,200元 │1,512元 │├──┼─────┼─────┼─────┼──────┼─────┼─────┤│8 │94年11月 │26,000元 │26,000元 │ │25,200元 │1,512元 │├──┼─────┼─────┼─────┼──────┼─────┼─────┤│9 │94年12月 │26,500元 │26,500元 │ │25,200元 │1,512元 │├──┼─────┼─────┼─────┼──────┼─────┼─────┤│10 │95年1 月 │25,250元 │25,250元 │ │25,200元 │1,512元 │├──┼─────┼─────┼─────┼──────┼─────┼─────┤│11 │95年2 月 │26,500元 │26,500元 │25,917元 │25,200元 │1,512元 │├──┼─────┼─────┼─────┼──────┼─────┼─────┤│12 │95年3 月 │26,500元 │26,500元 │ │26,400元 │1,584元 │├──┼─────┼─────┼─────┼──────┼─────┼─────┤│13 │95年4 月 │26,500元 │26,500元 │ │26,400元 │1,584元 │├──┼─────┼─────┼─────┼──────┼─────┼─────┤│14 │95年5 月 │27,500元 │27,500元 │ │26,400元 │1,584元 │├──┼─────┼─────┼─────┼──────┼─────┼─────┤│15 │95年6 月 │28,500元 │28,500元 │ │26,400元 │1,584元 │├──┼─────┼─────┼─────┼──────┼─────┼─────┤│16 │95年7 月 │3 萬元 │3 萬元 │ │26,400元 │1,584元 │├──┼─────┼─────┼─────┼──────┼─────┼─────┤│17 │95年8 月 │3 萬元 │3 萬元 │28,667元 │26,400元 │1,584元 │├──┼─────┼─────┼─────┼──────┼─────┼─────┤│18 │95年9 月 │30,500元 │30,500元 │ │28,800元 │1,728元 │├──┼─────┼─────┼─────┼──────┼─────┼─────┤│19 │95年10月 │30,500元 │30,500元 │ │28,800元 │1,728元 │├──┼─────┼─────┼─────┼──────┼─────┼─────┤│20 │95年11月 │30,500元 │30,500元 │ │28,800元 │1,728元 │├──┼─────┼─────┼─────┼──────┼─────┼─────┤│21 │95年12月 │30,500元 │30,500元 │ │28,800元 │1,728元 │├──┼─────┼─────┼─────┼──────┼─────┼─────┤│22 │96年1 月 │30,500元 │30,500元 │ │28,800元 │1,728元 │├──┼─────┼─────┼─────┼──────┼─────┼─────┤│23 │96年2 月 │30,500元 │30,500元 │30,500元 │28,800元 │1,728元 │├──┼─────┼─────┼─────┼──────┼─────┼─────┤│24 │96年3 月 │30,500元 │30,500元 │ │31,800元 │1,908元 │├──┼─────┼─────┼─────┼──────┼─────┼─────┤│25 │96年4 月 │30,500元 │30,500元 │ │31,800元 │1,908元 │├──┼─────┼─────┼─────┼──────┼─────┼─────┤│26 │96年5 月 │30,500元 │30,500元 │ │31,800元 │1,908元 │├──┼─────┼─────┼─────┼──────┼─────┼─────┤│27 │96年6 月 │30,500元 │30,500元 │ │31,800元 │1,908元 │├──┼─────┼─────┼─────┼──────┼─────┼─────┤│28 │96年7 月 │30,500元 │30,500元 │ │31,800元 │1,908元 │├──┼─────┼─────┼─────┼──────┼─────┼─────┤│29 │96年8 月 │32,000元 │32,000元 │30,500元 │31,800元 │1,908元 │├──┼─────┼─────┼─────┼──────┼─────┼─────┤│30 │96年9 月 │32,000元 │32,000元 │ │31,800元 │1,908元 │├──┼─────┼─────┼─────┼──────┼─────┼─────┤│31 │96年10月 │31,000元 │31,000元 │ │31,800元 │1,908元 │├──┼─────┼─────┼─────┼──────┼─────┼─────┤│32 │96年11月 │32,000元 │32,000元 │ │31,800元 │1,908元 │├──┼─────┼─────┼─────┼──────┼─────┼─────┤│33 │96年12月 │32,000元 │32,000元 │ │31,800元 │1,908元 │├──┼─────┼─────┼─────┼──────┼─────┼─────┤│34 │97年1 月 │32,000元 │32,000元 │ │31,800元 │1,908元 │├──┼─────┼─────┼─────┼──────┼─────┼─────┤│35 │97年2 月 │32,000元 │32,000元 │32,000元 │31,800元 │1,908元 │├──┼─────┼─────┼─────┼──────┼─────┼─────┤│36 │97年3 月 │32,000元 │32,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37 │97年4 月 │32,000元 │32,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38 │97年5 月 │32,000元 │32,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39 │97年6 月 │32,000元 │32,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0 │97年7 月 │32,000 元 │32,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1 │97年8 月 │33,000元 │33,000元 │32,000元 │33,300元 │1,998元 │├──┼─────┼─────┼─────┼──────┼─────┼─────┤│42 │97年9 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3 │97年10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4 │97年11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5 │97年12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6 │98年1 月 │32,300元 │32,3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7 │98年2 月 │33,000元 │33,000元 │32,767元 │33,300元 │1,998元 │├──┼─────┼─────┼─────┼──────┼─────┼─────┤│48 │98年3 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49 │98年4 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0 │98年5 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1 │98年6 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2 │98年7 月 │33,000元 │33,0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3 │98年8 月 │33,000元 │33,000元 │33,000元 │33,300元 │1,998元 │├──┼─────┼─────┼─────┼──────┼─────┼─────┤│54 │98年9 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5 │98年10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6 │98年11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7 │98年12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58 │99年1 月 │33,313元 │33,313元 │ │33,300元 │1,998元 │├──┼─────┼─────┼─────┼──────┼─────┼─────┤│59 │99年2 月 │33,800元 │33,800元 │33,638元 │33,300元 │1,998元 │├──┼─────┼─────┼─────┼──────┼─────┼─────┤│60 │99年3 月 │33,800元 │33,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61 │99年4 月 │33,800元 │33,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62 │99年5 月 │33,800元 │33,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63 │99年6 月 │33,800元 │33,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64 │99年7 月 │31,994元 │31,994元 │ │34,800元 │2,088元 │├──┼─────┼─────┼─────┼──────┼─────┼─────┤│65 │99年8月 │32,269元 │32,269元 │33,198元 │34,800元 │2,088元 │├──┼─────┼─────┼─────┼──────┼─────┼─────┤│66 │99年9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67 │99年10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68 │99年11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69 │99年12月 │33,800元 │33,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70 │100 年1 月│33,090元 │33,090元 │ │33,300元 │1,998元 │├──┼─────┼─────┼─────┼──────┼─────┼─────┤│71 │100 年2 月│32,514元 │32,514元 │33,563元 │33,300元 │1,998元 │├──┼─────┼─────┼─────┼──────┼─────┼─────┤│72 │100 年3 月│31,800元 │31,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73 │100 年4 月│31,800元 │31,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74 │100 年5 月│31,800元 │31,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75 │100 年6 月│31,800元 │31,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76 │100 年7 月│31,800元 │31,800元 │ │34,800元 │2,088元 │├──┼─────┼─────┼─────┼──────┼─────┼─────┤│77 │100 年8 月│31,800元 │31,800元 │31,800元 │34,800元 │2,088元 │├──┼─────┼─────┼─────┼──────┼─────┼─────┤│78 │100 年9 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79 │100 年10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80 │100 年11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81 │100 年12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82 │101 年1 月│29,300元 │29,300元 │ │31,800元 │1,908元 │├──┼─────┼─────┼─────┼──────┼─────┼─────┤│83 │101 年2 月│30,800元 │30,800元 │30,300元 │31,800元 │1,908元 │├──┼─────┼─────┼─────┼──────┼─────┼─────┤│84 │101 年3 月│30,800元 │30,800元 │ │30,300元 │1,818元 │├──┼─────┼─────┼─────┼──────┼─────┼─────┤│85 │101 年4 月│30,800元 │30,800元 │ │30,300元 │1,818元 │├──┼─────┼─────┼─────┼──────┼─────┼─────┤│86 │101 年5 月│30,800元 │30,800元 │ │30,300元 │1,818元 │├──┼─────┼─────┼─────┼──────┼─────┼─────┤│87 │101 年6 月│30,800元 │30,800元 │ │30,300元 │1,818元 │├──┼─────┼─────┼─────┼──────┼─────┼─────┤│88 │101 年7 月│30,800元 │30,800元 │ │30,300元 │1,818元 │├──┼─────┼─────┼─────┼──────┼─────┼─────┤│89 │101 年8 月│30,800元 │30,800元 │30,800元 │30,300元 │1,818元 │├──┼─────┼─────┼─────┼──────┼─────┼─────┤│90 │101 年9 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91 │101 年10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92 │101 年11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93 │101 年12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94 │102 年1 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95 │102 年2 月│29,300元 │29,300元 │30,800元 │31,800元 │1,908元 │├──┼─────┼─────┼─────┼──────┼─────┼─────┤│96 │102 年3 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97 │102 年4 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98 │102 年5 月│31,229 元 │31,229 元 │ │31,800元 │1,908元 │├──┼─────┼─────┼─────┼──────┼─────┼─────┤│99 │102 年6 月│30,800 元 │30,800 元 │ │31,800元 │1,908元 │├──┼─────┼─────┼─────┼──────┼─────┼─────┤│100 │102 年7 月│30,800 元 │30,800 元 │ │31,800元 │1,908元 │├──┼─────┼─────┼─────┼──────┼─────┼─────┤│101 │102 年8 月│30,800元 │30,800元 │30,943元 │31,800元 │1,908元 │├──┼─────┼─────┼─────┼──────┼─────┼─────┤│102 │102 年9 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103 │102 年10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104 │102 年11月│30,800元 │30,800元 │ │31,800元 │1,908元 │├──┼─────┼─────┼─────┼──────┼─────┼─────┤│105 │102 年12月│30,800元 │31,922元 │ │31,800元 │1,908元 │├──┼─────┼─────┼─────┼──────┼─────┼─────┤│106 │103 年1 月│30,800元 │30,932元 │ │31,800元 │1,908元 │├──┼─────┼─────┼─────┼──────┼─────┼─────┤│107 │103 年2 月│30,800元 │30,800元 │31,218元 │31,800元 │1,908元 │├──┼─────┼─────┼─────┼──────┼─────┼─────┤│108 │103 年3 月│30,800元 │32,087元 │ │31,800元 │1,908元 │├──┼─────┼─────┼─────┼──────┼─────┼─────┤│109 │103 年4 月│31,133元 │31,889元 │ │31,800元 │1,908元 │├──┼─────┼─────┼─────┼──────┼─────┼─────┤│110 │103 年5 月│31,229元 │32,186元 │ │31,800元 │1,908元 │├──┼─────┼─────┼─────┼──────┼─────┼─────┤│111 │103 年6 月│31,133元 │32,222元 │ │31,800元 │1,908元 │├──┼─────┼─────┼─────┼──────┼─────┼─────┤│112 │103 年7 月│30,800元 │31,262元 │ │31,800元 │1,908元 │├──┼─────┼─────┼─────┼──────┼─────┼─────┤│113 │103 年8 月│31,658元 │32,483元 │31,890元 │31,800元 │1,908元 │├──┼─────┼─────┼─────┼──────┼─────┼─────┤│114 │103 年9 月│30,800元 │30,965元 │ │33,300元 │1,998元 │├──┼─────┼─────┼─────┼──────┼─────┼─────┤│115 │103 年10月│30,800元 │31,229元 │ │33,300元 │1,998元 │├──┼─────┼─────┼─────┼──────┼─────┼─────┤│116 │103 年11月│30,800元 │30,932元 │ │33,300元 │1,998元 │├──┼─────┼─────┼─────┼──────┼─────┼─────┤│117 │103 年12月│30,800元 │32,681元 │ │33,300元 │1,998元 │├──┼─────┼─────┼─────┼──────┼─────┼─────┤│118 │104 年1 月│30,800元 │32,516元 │ │33,300元 │1,998元 │├──┼─────┼─────┼─────┼──────┼─────┼─────┤│119 │104 年2 月│30,800元 │31,130元 │32,043元 │33,300元 │1,998元 │├──┼─────┼─────┼─────┼──────┼─────┼─────┤│120 │104 年3 月│30,800元 │30,800元 │ │33,300元 │1,998元 │├──┼─────┼─────┼─────┼──────┼─────┼─────┤│121 │104 年4 月│30,800元 │31,229元 │ │33,300元 │1,998元 │├──┼─────┼─────┼─────┼──────┼─────┼─────┤│122 │104 年5 月│31,727元 │32,468元 │ │33,300元 │1,998元 │├──┼─────┼─────┼─────┼──────┼─────┼─────┤│123 │104 年6 月│31,243元 │32,054元 │ │33,300元 │1,998元 │├──┼─────┼─────┼─────┼──────┼─────┼─────┤│124 │104 年7 月│30,800元 │31,889元 │ │33,300元 │1,998元 │├──┼─────┼─────┼─────┼──────┼─────┼─────┤│125 │104 年8 月│30,800元 │31,097元 │32,137元 │33,300元 │1,998元 │├──┼─────┼─────┼─────┼──────┼─────┼─────┤│126 │104 年9 月│30,800元 │31,394元 │ │33,300元 │1,998元 │├──┼─────┼─────┼─────┼──────┼─────┼─────┤│127 │104 年10月│30,800元 │32,417元 │ │33,300元 │1,998元 │├──┼─────┼─────┼─────┼──────┼─────┼─────┤│128 │104 年11月│30,800元 │31,460元 │ │33,300元 │1,998元 │├──┼─────┼─────┼─────┼──────┼─────┼─────┤│129 │104 年12月│30,800元 │32,450元 │ │33,300元 │1,998元 │├──┼─────┼─────┼─────┼──────┼─────┼─────┤│130 │105 年1 月│30,800 元 │33,473元 │ │33,300元 │1,998元 │├──┼─────┼─────┼─────┼──────┼─────┼─────┤│131 │105 年2 月│31,102 元 │31,559元 │32,461元 │33,300元 │1,998元 │├──┼─────┼─────┼─────┼──────┼─────┼─────┤│132 │105 年3 月│30,800 元 │31,295元 │ │33,300元 │1,998元 │├──┼─────┼─────┼─────┼──────┼─────┼─────┤│133 │105 年4 月│31,133元 │32,549元 │ │33,300元 │1,998元 │├──┼─────┼─────┼─────┼──────┼─────┼─────┤│134 │105 年5 月│31,445元 │32,105元 │ │33,300元 │1,998元 │├──┼─────┼─────┼─────┼──────┼─────┼─────┤│135 │105 年6 月│31,300元 │32,714元 │ │33,300元 │1,998元 │├──┼─────┼─────┼─────┼──────┼─────┼─────┤│136 │105 年7 月│31,623元 │33,473元 │ │33,300元 │1,998元 │├──┼─────┼─────┼─────┼──────┼─────┼─────┤│137 │105 年8 月│30,800元 │31,295元 │32,764元 │33,300元 │1,998元 │├──┼─────┼─────┼─────┼──────┼─────┼─────┤│138 │105 年9 月│30,800元 │31,295元 │ │33,300元 │1,998元 │├──┼─────┼─────┼─────┼──────┼─────┼─────┤│139 │105 年10月│30,800元 │31,295元 │ │33,300元 │1,998元 │├──┼─────┼─────┼─────┼──────┼─────┼─────┤│140 │105 年11月│31,133元 │32,054元 │ │33,300元 │1,998元 │├──┼─────┼─────┼─────┼──────┼─────┼─────┤│141 │105 年12月│31,203元 │32,714元 │ │33,300元 │1,998元 │├──┼─────┼─────┼─────┼──────┼─────┼─────┤│142 │106 年1 月│31,244元 │32,714元 │ │33,300元 │1,998元 │├──┼─────┼─────┼─────┼──────┼─────┼─────┤│143 │106 年2 月│30,800元 │30,800元 │32,494元 │33,300元 │1,998元 │├──┼─────┼─────┼─────┼──────┼─────┼─────┤│144 │106 年3 月│30,800元 │31,295元 │ │33,300元 │1,998元 │├──┼─────┼─────┼─────┼──────┼─────┼─────┤│145 │106 年4 月│31,133元 │32,549元 │ │33,300元 │1,998元 │├──┼─────┼─────┼─────┼──────┼─────┼─────┤│146 │106 年5 月│30,800元 │32,054元 │ │33,300元 │1,998元 │├──┼─────┼─────┼─────┼──────┼─────┼─────┤│147 │106 年6 月│30,800元 │31,790元 │ │33,300元 │1,998元 │├──┼─────┼─────┼─────┼──────┼─────┼─────┤│148 │106 年7 月│留職停薪 │0元 │ │無 │0 元 │├──┼─────┼─────┼─────┼──────┼─────┼─────┤│149 │106 年8 月│1,290元 │1,290元 │21,281元 │33,300元 │133 元 │├──┼─────┼─────┼─────┼──────┼─────┼─────┤│150 │106 年9 月│30,800元 │31,295元 │ │21,900元 │1,314元 │├──┼─────┼─────┼─────┼──────┼─────┼─────┤│151 │106 年10月│30,800元 │31,460元 │ │21,900元 │1,314元 │├──┼─────┼─────┼─────┼──────┼─────┼─────┤│152 │106 年11月│31,133元 │32,879元 │ │21,900元 │1,314元 │├──┼─────┼─────┼─────┼──────┼─────┼─────┤│153 │106 年12月│31,123元 │32,120元 │ │21,900元 │1,314元 │├──┼─────┼─────┼─────┼──────┼─────┼─────┤│154 │107 年1 月│30,800元 │31,625元 │ │21,900元 │1,314元 │├──┼─────┼─────┼─────┼──────┼─────┼─────┤│155 │107 年2 月│30,800元 │31,295元 │32,208元 │21,900元 │1,314元 │├──┼─────┼─────┼─────┼──────┼─────┼─────┤│156 │107 年3 月│30,800元 │31,295元 │ │33,300元 │1,998元 │├──┼─────┼─────┼─────┼──────┼─────┼─────┤│157 │107 年4 月│30,800元 │31,295元 │ │33,300元 │1,998元 │├──┼─────┼─────┼─────┼──────┼─────┼─────┤│158 │107 年5 月│31,123元 │31,394元 │ │33,300元 │1,998元 │├──┼─────┼─────┼─────┼──────┼─────┼─────┤│159 │107 年6 月│30,800元 │31,295元 │ │33,300元 │1,998元 │└──┴─────┴─────┴─────┴──────┴─────┴─────┘┌───────────────────────────────┐│附表三: │├──┬─────┬────┬─────┬─────┬─────┤│編號│月份 │匯入金額│健保自負額│勞保自負額│薪資合計 │├──┼─────┼────┼─────┼─────┼─────┤│1 │94年4 月 │22,143元│1,096元 │261元 │23,500元 │├──┼─────┼────┼─────┼─────┼─────┤│2 │94年5 月 │22,143元│1,096元 │261元 │23,500元 │├──┼─────┼────┼─────┼─────┼─────┤│3 │94年6 月 │23,967元│822元 │261元 │25,050元 │├──┼─────┼────┼─────┼─────┼─────┤│4 │94年7 月 │23,143元│1,096元 │261元 │24,500元 │├──┼─────┼────┼─────┼─────┼─────┤│5 │94年8 月 │24,643元│1,096元 │261元 │26,000元 │├──┼─────┼────┼─────┼─────┼─────┤│6 │94年9 月 │23,643元│1,096元 │261元 │25,000元 │├──┼─────┼────┼─────┼─────┼─────┤│7 │94年10月 │23,643元│1,096元 │261元 │25,000元 │├──┼─────┼────┼─────┼─────┼─────┤│8 │94年11月 │24,643元│1,096元 │261元 │26,000元 │├──┼─────┼────┼─────┼─────┼─────┤│9 │94年12月 │25,143元│1,096元 │261元 │26,500元 │├──┼─────┼────┼─────┼─────┼─────┤│10 │95年1 月 │23,893元│1,096元 │261元 │25,250元 │├──┼─────┼────┼─────┼─────┼─────┤│11 │95年2 月 │25,917元│822元 │261元 │27,000元 │├──┼─────┼────┼─────┼─────┼─────┤│12 │96年2 月 │29,417元│1,096元 │261元 │30,774元 │├──┼─────┼────┼─────┼─────┼─────┤│13 │98年1 月 │31,177元│822元 │301元 │32,300元 │├──┼─────┼────┼─────┼─────┼─────┤│14 │98年4 月 │31,877元│822元 │301元 │33,000元 │├──┼─────┼────┼─────┼─────┼─────┤│15 │99年1 月 │32,053元│959元 │301元 │33,313元 │├──┼─────┼────┼─────┼─────┼─────┤│16 │103 年10月│29,415元│969元 │416元 │30,800元 │├──┼─────┼────┼─────┼─────┼─────┤│17 │103 年11月│29,415元│969元 │416元 │30,800元 │├──┼─────┼────┼─────┼─────┼─────┤│18 │103 年12月│29,415元│969元 │416元 │30,800元 │├──┼─────┼────┼─────┼─────┼─────┤│19 │104 年1 月│29,415元│969元 │438元 │30,822元 │├──┼─────┼────┼─────┼─────┼─────┤│20 │104 年2 月│29,415元│969元 │438元 │30,82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