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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張鈺琦被 上訴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應給付職災補償差額新臺幣(下同)665,

228 元,及按月給付原告工資25,000元(每年300,000 元),並應按月提繳1,512 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每年18,144元)及遲延利息等情,推定上訴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逾10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10年間之收入總數3,181,440 元(【300,000 元+18,144 元】×10),加計職災補償差額665,22

8 元,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6,6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29,33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33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