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 告 黃仁宇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0-31